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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行政伦理建设

2009-08-17徐彦伟

探索 2009年3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徐彦伟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的更高要求。当下,行政伦理缺失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文化和社会心理两个方面看,在于人性中“恶”的因素的扩张以及行政主体的侥幸心理。对行政主体进行“民本”思想教育、完善道德立法以及严格惩处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主体;行政伦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77—04

行政伦理,一般而言,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与社会、行政机构之间,国家公务员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行为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良好的行政伦理对于政府获得较高的社会支持,赢得民心,凝聚民心,进而调动公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又进一步重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的更高要求。

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民主是人类对国家与社会管理方式的追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民主的充分实现以行政主体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自觉为前提。行政主体必须自觉强化自身的民主精神,使民主成为自身内在的、稳定的道德信念和伦理精神并付诸实践,这样才能保证公众民主意愿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公众的民主要求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由传统形态走向现代的标志。法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法治的实现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要求有良法构成的法律体系,要求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的存在,而这些都要求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权力主体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是社会和谐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这就要求作为各种利益协调者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自觉将公平正义内化为自身的行政伦理品质,自觉地践行公平正义的行政伦理原则,树立自身的公平正义形象,积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平等待人,公道处事,妥善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营造社会成员和谐相处的人际氛围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诚信友爱。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不欺诈;友爱就是用真情、用友情去关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友爱,就不会有彼此的真诚合作,就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对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品格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利于赢得公众对政府的广泛信任、忠诚和支持,有利于感召、导引社会公众自觉塑造诚实信用品质,有利于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确立,进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行政主体应增强构建政府信任关系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行政伦理意识,加强行政道德修养,塑造行政伦理品质,打造诚信政府,在建立社会普遍信任关系方面率先垂范。

充满活力。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在和谐社会氛围中充分释放社会活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活力的激发有赖于行政主体的勤政廉政,有赖于行政主体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质量。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有优良的行政伦理品质,深刻理解本职工作和公务活动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意义,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发挥出高度的工作热情,养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以及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勇于创新,高效率地达成公务目的。

安定有序。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也无法实现。社会能否安定有序,与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平密切相关。行政道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官德好,则民德好。整个社会有了优良的道德基础,国家就会安定有序,就会长治久安。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核心就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主体必须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培养优良的环境伦理和道德意识,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保护自然的伦理态度。唯有如此,掌握社会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管理者的权力主体才能制定出和很好地执行关爱自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可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均具有浓厚的行政伦理色彩,内含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的很高的要求。只有提升行政伦理,才会有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

二、行政伦理缺失的成因分析及对策选择

既然良好的行政伦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就应该大力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水平。然而,就目前来看,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公款公贿、贪污腐化、卖官鬻爵、渎职、泄密等。这些问题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毒化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行政伦理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心理的。本文仅就文化和社会心理两个方面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同时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行政伦理缺失问题的对策选择。

(一)行政伦理缺失的成因分析

1.人性中“恶”的因素的扩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不与人的本性相勾连。对于腐败等不道德现象产生的原因问题,我们可以追溯一下人性本源,厘清腐败等不道德现象与人的本性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

关于人性问题,有的人认为人性本善,有的人认为人性本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对人性问题有过精辟论述。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现实哲学时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把人类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类,分成人性的人和兽性的人,分成善人和恶人,绵羊和山羊,这样的分类,除现实哲学外,只有在基督教里才可以找到。”人永远都是善性与恶性的统一,那种把善性与恶性分割开来的做法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独断。既然“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有性恶的一面,有趋利避害、自私、贪欲的本性,这就为腐败等不道德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人性根源。

力所能及地维持自我生存,并在生存条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一种侵占其他群体或个体生存条件的欲望,这是动物的本能。而人类使自己的生存条件不断得到优化和改善的欲望比动物更为强烈。性恶就是由维持自我生存发展而来的趋利避害、谋求自我需求的满足,直至无所顾忌的自私、贪欲。性恶的膨胀,在野蛮社会就是类似于自然界的弱肉强食,在文明社会就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贪占。也就是说,人的原始欲求是腐败的本源。恶既然是人的本性的一个方面,就可能有膨胀、发展的冲动。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发展,就必须时刻对自身的这种本性进行约束、引导,即抑制性恶的一面,弘扬性善的一面,促使性恶向性善转变。

2.侥幸心理

除人性本原外,如果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会发现助长行政伦理缺失的原因还有人的心理根源,即主要有模仿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这些心理因素导致一些行政主体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蜕变,并最终导致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中,由于腐败等行政伦理缺失行为能给行政主体带来某些实惠和利益,所以对某些行政主体极具诱惑力。当腐败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时,这种诱惑力就更为强烈。可以说,一些人就是看到了吃回扣、不给好处不办事、行贿受贿很普遍,案发的是极少数等现象,从而产生了“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别人都能那样,我为什么不能那样?”的模仿心理、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这些心理作用的结果就是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丢弃一旁,造成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扭曲、错位。这种扭曲和倒错必然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消极的支配作用,导致错误的人生追求,导致腐败等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1.进行“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教育。

人性中“恶”的因素的扩张以及行政主体的腐败心理首先要表现在思想上,然后才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所以阻止其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就是思想道德教育。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进行“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教育,树立行政主体的民本思想和民本意识,提升行政主体的伦理水平。

首先,从我国的政权性质看。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政权性质,即社会主义的人民政权。人民性是我国政权机关的根本属性。马克思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驭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两种政权机关的本质区别:一个是“压迫机关”,一个是“社会的负责任的公仆”。后者是我们所说的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国政权机关是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各级行政主体一定要深刻领会我国政权机关性质的人民性,深刻领会我国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政府与为谋取一己私利的封建衙门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从政治权力的来源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终极来源。国家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体现了一种委托关系。人民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受托代表人民进行管理。政府中的官员,不管是委任的、选任的,还是考任的、聘任的,都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受托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二是忠实地为人民办事。行政主体一定要懂得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既然是接受人民委托行使行政权力,就没有理由不为人民谋福利。如果受托者做不到这些,人民完全有理由解除这种委托关系,收回自己的权力。

再次,从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看。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官员则是人民的公仆。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的一切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主体是社会的管理者,不是统治者,更不是压迫着,而是服务者。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公仆的天职。既然是“公仆”,行政主体就应该自觉为“主人”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看作是自己的天职。

我国目前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从思想根源上看就是因为有的干部忘记了我国政权性质的人民性,忘记了自己是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办事,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当前加强行政主体的民本思想教育极为关键,这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2.完善道德立法

既然人有性恶的一面,每一个活生生的行政主体都有各种私欲,都可能禁不起世俗的诱惑,因此,行政伦理建设单纯依靠对行政主体的民本思想教育还不可能行之有效,必须加以法律、制度的规约,实现行政伦理建设的规范化。在这方面,国外行政伦理建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启示。

概括起来说,国外行政伦理建设所采用的普遍措施是反思伦理价值、制定伦理准则、建立道德机构、完善道德机制、坚持道德训练等。其中,制定伦理准则即道德立法就是当代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启迪之一,它作为一种公务道德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早在1829年,美国邮政管理局局长就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伦理法典。在最近的30多年中,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又比较早地开始了道德立法工作。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后又颁布了多个不同层级的道德法规。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挪威、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也都先后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有了道德立法,那些社会道德劝诫无力的危害社会风气、社会秩序,毒害人们心灵的以权谋私的“缺德”之举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的道德立法给了我们诸多启示,这对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乃至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3.注重惩罚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行政主体廉洁自律的必要条件。但只有良法还不够,法律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提升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水平还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行政伦理缺失行为的惩罚力度。

首先,要依法严格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真正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要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任何腐败分子,不论其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隐藏多深,都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彻底依法查处,严惩不贷。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限制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的有关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将查处结果公布于众。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对为腐败分子提供保护伞者,要依法从重惩处。

其次,要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形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这样,行政惩治与舆论压力结合,威慑力量更大,造成“腐败分子,人人喊打”之势,走出“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怪圈。

以上行政伦理缺失对策的三个方面彼此互相依赖,紧密配合,缺一不可,构成一个系统。这三个方面的实际执行就可以把腐败等行政主体的不道德行为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要的行政伦理支撑。

责任编辑: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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