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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和把握党的执政意识的理论内涵

2009-08-17来丽梅

探索 2009年3期
关键词:执政能力党的建设

来丽梅

摘要:党的执政意识的理论内涵包含了五个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层面,即明确的主体、鲜明的本质特征、特定的内容、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清晰的理论外延,它是一个全面、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关键词:执政意识;执政理论;执政能力;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35—05

党的执政意识的理论内涵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一、党的执政意识的主体是执政党及党的组织、干部和普通党员

从认识主体的角度来看,党来执政,其执政的主体是党。但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结构上看,纵向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横向包括党政军各机构部门的党组织;从层次上看,可分为作为整体组织的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党的执政主体的结构性和层次性,规定了党的执政意识的主体应该包括作为整体的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干部和普通党员。执政主体不同,其执政意识的情况和要求也各异。

首先,作为整体的党的执政意识,是通过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反映出来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本身不是党的意识,但是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好坏,直接反映整体的执政党的意识问题。只有党的执政意识是科学的、正确的,能够正确反映执政的客观要求,才能使党形成科学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如果执政党在形成自己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存在主观主义倾向,党的领导就难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就会受阻。所以整体的党的执政意识正确与否,会直接决定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其次,党的各级组织是党执政的基础,能否具有正确而强烈的执政意识,直接影响着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目标的实现。党的各级组织的执政意识,是党的执政战略和执政方式的主观反映,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以实现党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为己任,不断探索完善组织功能的有效途径以增强其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这是党巩固执政基础,实现执政目标的优势所在。

第三,党的各级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能否树立正确的执政意识,直接体现着执政党的价值取向和执政能力,也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党执政的效果和党的整体形象。所以,执政党的各级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政意识,使自己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荣辱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实践中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有效执政的关键。

第四,执政党的普通党员是不是具有强烈的执政意识,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党的发展全局:一是它会影响党的干部的选任,二是它会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三是它会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有必要澄清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增强执政意识是党中央的事、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关系不大。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二、党的执政意识的本质是执政党及其成员对履行执政职能、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党的执政意识作为执政实践在执政党及其成员头脑中的反映,本质上是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执掌政权及执掌好政权的主观自觉态度,即对执政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必须明确,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维护好、巩固好执政地位。因此,巩固执政地位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执政的历史责任和最终目标。所以,执政党及其成员必须牢固树立起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党的执政意识,实质是增强和强化执政党及党员干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执政党及其成员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能从我们是“负有责任的执政党”这一基本的角色认知出发,激发、激励和鞭策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地投身于党的执政实践中。

三、党的执政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承担使命的责任意识、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执政兴国的发展意识和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事物的内容是由事物的本质规定的。党的执政意识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在执掌政权问题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一特定的本质规定了党的执政意识的基本内容。

第一,承担使命的责任意识。所谓党执政的责任意识,是指执政党掌握了公共权力,在主观上就要相应地把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作为执政党分内的事,必须明确承担起这一相应的责任对执政党来说,是责无旁贷的。党的执政意识首先表现为责任意识。公共权力的来源是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人,政党是权力的执掌者、使用者,而不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党执政,是在为人民掌权,并由此产生了执政党的功能和使命。执政党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承担起执政为民的历史重任。因此,树立和增强责任意识,是增强党的执政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所谓党执政的忧患意识,即是指执政党在对自身所处的历史方位、历史使命、历史机遇与挑战,对党的执政条件、执政基础、执政环境,以及党的自身状况、党的建设所面临的历史课题等等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自觉意识。忧患意识,其实质也是一种建立在对党的历史使命深刻认知基础上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相统一的自觉意识。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政更不容易。执政党必须自觉应对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三,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是增强党的执政意识的内在要求。政党政治的实践表明,政党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在于民心所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所以,不管什么性质的政党,在取得执政地位以后,都要履行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最广大民众服务的职责,以争取最广大民众的拥护和爱戴。否则就要被民众所抛弃。执政党必须把树立公仆意识作为自己的执政意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公仆意识,就是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实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把人民满不满意,人民高不高兴,人民赞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显然,公仆意识是对“官本位”意识的否定。

公仆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巩固其执政地位的前提和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就其本质来讲,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

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决定了它“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218页)从马克思的“公仆观”,毛泽东的“宗旨观”,到邓小平的“服务观”,江泽民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都贯穿了公仆意识这条红线。有没有公仆意识关系到党的性质和前途。

第四,执政兴国的发展意识。发展意识是执政党不可或缺的执政意识。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巩固和加强执政地位。只有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才能更加切实地体现党的执政理念,从根本上把握人民的愿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使党的执政有坚实强大的物质基础。

第五,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是党的执政意识的基本点。依法执政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基本途径。面对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执政党必须善于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合法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现代政党政治都是宪法政治。正因此,党的执政意识的基点即为法治意识和宪法思维。增强党的执政意识,就必须让党的组织和每一位成员牢固地树立起法制信仰,形成宪法思维,在实践中自觉将法律制度作为行为准则,充分尊重民众的意愿,真正做到为民执政,还权于民。

四、党的执政意识的表现形式是执政思维

党的执政意识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执政实践的主观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依据执政经验和执政理论,经过了不断的思考和反复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自觉认识,即执政思维。所谓执政思维,指的是执政党及其成员运用对执政的认识和理解来思考和解决执政问题的基本思路和习惯方式。所以,执政思维属于执政意识范畴,本质上是执政党及其成员在思考和解决执政问题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执政意识的表现形式,党的执政意识直接通过党的执政思维反映出来。‘

党的执政思维包括了党执政的全部内容,可分为三个相互联系且密不可分的基本问题:一是何谓执政党,即党执政究竟意味着什么,即执政的本质问题;二是执政党执政为谁服务,它是党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在党的执政意识中起到一个总领的作用,决定着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向;三是执政党应该怎样执政,即政党执政的方式方法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即所形成的执政思维,实际上构成了党的执政意识的全部内容。

(一)解决何谓执政——形成正确的执政党意识

党执政与否其主观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执政的党就必须树立起执政党意识。执政党意识,是特指执政的党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从“我们是负有责任的执政党”这个前提出发,对自己的角色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执掌政权、巩固政权等问题上要形成一系列正确的认识和思维,包括执政党的性质。执政党的角色定位,执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等。所以,执政党意识也是党的执政意识的内容之一,但执政党意识与党的执政意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党的执政意识作为执政实践在执政主体头脑中的反映,其内涵和外延要比执政党意识宽泛得多。

执政党意识明确了如下认识:

第一,执政党的性质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政党是有强烈阶级性的政治组织,是一定阶级利益或利益集团的表达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政意识就是执政党自觉巩固政权、维护政权,运用政权来实现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意识。所以,阶级意识也是党的执政意识。但党执政以后,它事实上掌握了属于全民的公共权力,因此,其阶级意识在体现为代表一定阶级的特殊地位和利益的同时,还体现在尽可能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强调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同时,还强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党面对历史方位的变化,对党的阶级性的升华,而非抹杀其阶级性。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通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阶级合作和社会和谐,从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二,执政的党与领导革命的党是不同的。纵观现代政党政治的发展,从一个地下的领导革命的党到公开执政的党,要有一个社会角色转变的过程。这一角色的转变,实质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即由“革命思维”转变为“执政思维”。作为领导革命的党,其革命的动机和任务就是夺取政权,因此,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是其主要的思维方式,思维的基础是夺权和斗争。而党执政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执政后,作为一个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执政党,不再为夺取国家政权而斗争,而是从执政党的特点和执政规律出发,既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还要领导一个国家,造福整个社会,必须在代表本阶级利益的同时,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一种新的社会角色定位,发挥好整合协调和社会服务性功能。所以,党的执政思维的基础是统一、和谐。

纵观我们党的执政实践不难看出,正确的执政党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经过了探索和曲折的过程。80多年来,我们党的历史方位和任务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是两次总体性的历史方位的大变化。对于这两个转变,我们党尽管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比较肤浅,集中表现为对执政党的使命和任务缺乏明确科学的认识,仍然以革命党思维取代执政党思维。其表现就是仍然强调运用暴力手段,以斗争的方式来领导国家建设,使国家建设和党的执政一度陷入危难之中。因此,作为执政党,在取得了政权,领导人民进入和平建设年代之后,必须以执政思维把振兴国家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任务。这就必须改变那些不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革命党的观念和做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因此,党只有明确自己的历史方位,才能自觉地树立正确的执政党意识,才能把“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等理念自觉地确立起来,并落实到实践中去。

第三,执政党必须对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制度规范。政党执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求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必须对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制度规范,使党与国家、社会三者在制度上相互协调耦合,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一是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制化。执政与领导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承担着比一般国家执政党更为繁重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根据这样的界定,党的领导的对象涉及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也涉及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领导。而执政只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正因此,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至关重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的领导。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制化的同时,与国家制度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的体制和机制,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的制度化领导。

二是完善国家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由执政的工人阶级政党建立的,因此,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建设的核心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二是健全和完善国家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得到有效和合理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才能给党提供执政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入国家政权的运作体系,从而给党的执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其次,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政权进行有效运作。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解决为何执政——明确了党执政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执政为民

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政为民是其执政的实质所在,由此决定了党的执政意识的唯一正确的价值取向是执政为民。执政为民意识是执政意识的根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80多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是关系党的执政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社会安定全局的大问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能否坚持执政为民,事关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及党的各级干部只有强化执政为民的意识,才能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才会坚如磐石。这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核心价值取向。

(三)解决怎样执政——树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

由党的执政意识的实质和价值取向所决定,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必须解决好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如何对待社会主义、如何对待执政党的问题。必须坚持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同时,执政党的特点和执政规律决定了,党必须把推动社会发展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把搞好社会整合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一句话,必须树立科学执政意识、民主执政意识和依法执政意识。能否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能力是否得到质的提升的根本标志。

五、党的执政意识的外延包含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理论

党的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在对其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围绕执政宗旨、执政目标、执政方略、执政方式而形成的共同的思想、观念和指导原则。执政宗旨回答的是为谁执政,执政目标回答的是执政将使国家和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和取得怎样的进步,执政方略回答的是为实现执政宗旨和目标确定什么样的规划和措施,执政方式回答的是靠什么执政和怎样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来源于执政意识,本质上是以执政为民为核心的一整套执政意识体系的价值判断。它作为党的指导原则和思想观念体现于执政党的理论和决议当中,成为执政党及其成员的理论共识和行动准则,贯穿于执政党的全部执政实践之中,由此也使党的执政意识得以强化。所以,科学的执政理念来源于正确的执政意识,是对执政实践的深层次的理性认识。相对于党的执政意识,执政理念是更高一层次的认识,其内涵更深,外延更窄,是执政意识的核心内容,

党的执政理论是党依据自身执政经验和世界政党执政实践而形成的对于执政及其与执政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运作规律的自觉认识和深刻把握。执政理论不同于党建理论,党建理论牵涉的内容要广于执政理论,它包含了执政前后的党的建设问题,其重心在党的自身建设;而执政理论解决的只是执政条件下的问题,它是以执政党如何掌握、运用国家权力为核心而形成的一整套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系统化的,体现了党对执政活动本质、内部联系、规律等理性认识的一整套思想体系,是关于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等多方面相互关系和运作规律的认识和系统把握。所以,党的执政理论,是党对执政实践的最高层次的认识,是执政意识的精华,核心是党的执政理念。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讲,执政理念、执政理论和执政思维一样,同属执政意识范畴,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执政意识,是党的执政意识的外延。执政意识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执掌好政权的自觉态度,还只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潜在的自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使这种主观意识上的、潜在的自觉转化为明确的指导思想、行动准则和理论规范。这些条件概括地说,就是执政主体依据自身的执政经验和知识结构对执政活动反复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使执政思维不断深化。只有经过这一反复认识、思维的过程,才能形成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执政问题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理性认识,由此形成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理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明确,党的执政意识的理论内涵包含了五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层面。总起来说,我们党的执政意识是以中国共产党及其党的组织和广大干部、党员为主体,以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发展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基本内容,以执政思维为表现形式,以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理论为理论外延,以执政党及其成员对履行执政职能、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本质特征,具有明确的主体、特定的内容、清晰的理论范畴和鲜明的本质特征的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它贯穿于执政党建设的方方面面,决定党的建设的基本走向,也关乎党的建设的兴衰成败。

正是因为过去我们对党的执政意识的理论内涵把握不清,使得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尽管执政意识很强,但并没有真正搞清楚执政后的共产党,到底应该成为什么样的党,到底应该怎样执政。一直自觉不自觉地在用夺取政权的思路来执掌国家政权,这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教训。因此,理解和领会中央提出的增强党的执政意识的要求,必须首先明确其实质就是要增强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自觉意识,要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执政规律来执掌政权。增强党的执政意识,就是在对以往关于党的建设的思维模式、执政理念及行为模式进行反思和清理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树立和强化正确的执政思维、执政理念,探索执政规律,建设执政理论,在实践中着力解决好何谓执政党,执政党为何执政和怎样执政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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