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
2009-08-12张志铭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张志铭
中国当下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技术特点有:一是理性主义的构建思路。在这种态度下,立法者从事和完成法律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手段被肯定,经过事先的立法努力而达成自足圆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被确信。二是国家主义色彩。从立法主体上看,只有国家组织才可能拥有权力创制法律体系中所说的“法律”,法律体系中的“法律”的形式也限于国家法的范围。三是立法中心——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而在立法的主体、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上,只有相关的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被纳入法律体系构建的范畴,而司法解释尽管在现实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在立法机关的法律体系观念中却没有得到确认。四是简约主义风格。在有关法律体系构建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问题的不同内容上,中国立法机关多是单一纬度的选择和处理。
以上特征在集合的意义上铸就了中国在法律体系构建上的某种封闭性质,而从转型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形成的原理和要求出发,则须形成一种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开放性思考,并针对性地作出相关的制度安排。第一,回应中国社会转型的法秩序建设要求,在理性主义的构建思路中折冲以社会法秩序的自然生成原理。第二,贯彻“人民主权”原则,激活“国家认可”概念,按照国家治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的合理布局,淡化和校正法律构建上的国家主义色彩。第三,认识法律的固有局限,发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社会生活主体尤其是司法审判机关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对接法律与生活、法律与各案,形成法律体系自足自洽、不断生长的弥散机制,应对转型中国社会复杂迅猛的变化。第四,辨析区分法律体系构建对立法机关在操作上的直接要求,对立法机关在体系构建上因简约主义风格所遗漏和遮蔽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
(摘自《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