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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目标探索

2009-08-12谢梅英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人员检察官

谢梅英

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其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其中包括检察队伍。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保证检察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1]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的实施,首次明确了检察官任职条件,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检察机关开始“聚焦专业人才”。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正式起步。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进一步充实了《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任职的条件、任职程序、任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将提高检察官素质作为《检察官法》的首要目的,将检察官专业化建设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官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后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选拔的检察官同律师、法官具有共同法律学识背景,保障了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提出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目标要求。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要“制定检察人员专业化共同标准和岗位具体标准”。

在此基础上,各地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与实践。不可否认,这些有关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探索与尝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升,但也存在着若干偏离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误区。误区一: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等同于检察官知识结构的专门化。如有学者提出,检察官专业化要求检察官队伍中具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型人才,如刑事检察专家、侦查专家、民行抗诉专家等。[2]事实上,专业化不仅仅是指特定知识的不同,更是思维方式与工作性质等的显著差异。误区二: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等同于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部门化。例如评选各业务部门的优秀、能手等,在当前业务机构配置不科学的现实中,集中表现为部门各自为政,目标相互冲突。如在评选优秀时,都要求在本部门工作若干年限,对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年限不予承认等。这种各自为政,不考虑相关工作在思维方式、工作性质的同质性,必然损害整体队伍的发展,违背了专业化建设的既定宗旨。误区三:检察队伍专业化等同于办案小组化。实践中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提出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发展方向,就是整合办案力量,细化专业分工,成立检察官专业研讨组。[3]误区之四: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等同于技能化。如将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法医、司法会计、微机、文秘等专业技能,也纳入队伍专业化培养的内容等。显然这些与我们所提的整体队伍的专业化方向已经是大相径庭。

我们认为,我国检察队伍的专业化,首先应当以检察官分类管理为前提,以统一司法考试为起点,在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特色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检察权的程序性与复合性,强化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检察队伍专业化。

一、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前提是分类管理

我国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保障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而目前最为迫切的是检察官混岗混编现象较为严重,不符合现代科学管理分工的需要,因此,把对检察官的管理从对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一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建立适应检察官职务和司法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是当前必须化大力气解决的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就提出要“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即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检察队伍专业化的重点是检察官队伍专业化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各级检察官,他们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检察官的素质高低、业务水准高低,直接影响整个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质量,没有检察官的专业化地位,不能树立检察官的权威,独立行使检察权就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司法公正也难于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司法公正要体现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人民群众看检察机关执法是否公正,就看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公正,检察官是案件的承办者,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检察官专业化的地位。非如此,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检察队伍的专业化首先是检察官专业化。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加强领导人才和检察官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随后《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而检察事务官与检察行政人员,都是围绕检察官工作,服务于检察官的。因此,只有确定了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的目标与方向,才能够明确检察事务官与检察行政人员的职责与方向。

三、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必须高度关注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复合性与内在制约

司法的本质是理性的判断。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归根结底是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可以说,职业素质就是职业的精神和灵魂,这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所在。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应当包括受到专业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具有特殊的检察工作职业思维和技能这些基本素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准入和任职条件,在制度上保证了不同法律职业者都要求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使得法律职业者具有了同质化的最基本的法律职业素质素养,而且也促使法律职业群体形成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同质化的职业共同思维方式,[4]但统一司法考试只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起基础,但并不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完全同质。相反,它只是建立起共同交流的平台,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从各自在法律进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进法治发展的进程。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形成除法学教育之外,其中重要的部分还要来自实践和特定法律职业的培训来完成。比如在美国职业素质基础教育法学院承担,并实施从律师中选任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官经验积累的途径。这些都十分强调特定专业职务上岗前与在岗中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实施主体,他们的活动无疑是一种严格适用法律的职业活动,从整体上看,与中立审判的法官、与作为法律工作者身份服务特定当事人的律师——均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也是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一而独立存在的全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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