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09-08-05刘绮涛
刘绮涛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对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章总结德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探求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水平的方法。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内部监管
2008年开始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各个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全球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框架无外乎三种,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二是牵头监管模式,指定一家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混业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三是分业监管模式,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有相应的独立监管机构,没有指定的牵头监管人,只是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采用谅解备忘录等形式相互合作。三种模式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都各自有存在的道理,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使得人们重新来研究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劣。从目前的金融形势来看,德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不仅在过去使得德国的金融业稳步发展,而且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一、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即使是在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中,德国的银行业倍受冲击的情况下,德国也没有实施分业经营制度,反而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这种金融监管制度使德国银行业在二次大战之后一直运行平稳,并在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中充分发挥了作用,面对危机,面对批评,德国政府没有放弃混业经营,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其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一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二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所谓“大银行”即是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的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必需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三是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德国制定一套严格而缜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帝国银行法从1934年生效后,经过多次修改,对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德国金融监管系统是一个法律法规相当完备,自我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法律裁决作为终审判决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的问题
1、金融系统风险的评价困难加大
混业经营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在增强竞争力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传统的分业经营相当于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行业之间设立了强制性的外部防火墙,从根本上规避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但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某一行业的风险受其他行业的影响很大,而且各种风险相互传染,现行监管体制对金融系统风险的评估机制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泛滥和监管真空并存
金融业创新的发展使得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究竟属于何种类型机构以及何种类型业务,各金融机构往往利用监管盲区逃避监管责任,不利于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形成监管真空,同时一些大型金融集团可以利用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从事不同业务的监管差异, 通过内部业务转化,进行“监管套利”,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造成整体风险的提高。
3、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差,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不协调和监管效率低下导致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多个监管机构会增加机构设立的行政成本与相互协调合作信息成本,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导致金融机构受到重复和交叉监管,而金融机构要遵循多套监管规则,接受多轮监督和管理的成本支出。这会降低金融业的效率,也降低社会整体福利。
4、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监管的有效性衡量标准之一便是能否有利于金融创新。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监管,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以及规避自身风险,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交叉业务和混业经营,而金融创新往往萌芽于业务交叉领域。金融创新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限制金融创新也意味着阻碍了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这种“监控保护”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危机。
三、借鉴德国的经验,建立适应混业经营趋势的监管机制
1、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德国的监管经验提示我们,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是与金融混业经营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保证既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管,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制度,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德国的银行体系内部完善的控制制度,明确的自我监控的意识和能力,是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我国现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金融机构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还无法满足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因此,各金融机构为有效控制新一轮的金融风险,应强化健全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全面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二是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三是加强对自身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约束,从制度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
3、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处理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从德国的经验看,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着监督作用。在混业经营的全球趋势下,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协调协作, 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4、强化社会监督
从去年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强,单纯依靠监管当局很难完全胜任,因此,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的进行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和民众风险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一起,共同形成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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