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村金融支持作用的思考
2009-08-05魏晓明
魏晓明
【摘要】 农村金融在社会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文章分析了农村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和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增强其对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关键词】 新农村 金融 支撑
一、农村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设施
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要通过农业科技知识的普及、投入产出率的增加来实现,金融业支持农户采用新技术、引进新品种以发展养殖业、渔业、林果业等高收益生产活动(相对于粮食生产),并开发一些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地上作物收获权抵押贷款、存栏牲畜抵押贷款等,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或者向农民提供消费贷款、个人理财、银行卡、租赁、咨询等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或者保险服务,将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对农民增加消费信贷,及时向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将极大地促进农民生活设施的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2、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与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老化、不完备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稳定粮食生产和发展养殖业、渔业、林果业等产业,就要增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如兴修水利、加固堤防、改造村级公路等;为改善居住环境,要加大村容村貌的改善力度,完善各种生活设施。但由于这些基础设施大多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明显的正外部效应,而且项目所需投资数额远远超出农业经济个体所能够承担的范围,因此,在这一进程中,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介入,金融的介入将大大加速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3、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农业产业结构得不到调整、优化升级,势必将减缓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分配农业资源,就必须因地制宜,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可以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重点支持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一批项目,如一些特色农产品的培育、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以及优势农产品出口等,对其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吸引商业性资金的跟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4、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地限制了农业人口向城市地区的转移,形成了鲜明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机械化程度加深,耕地减少等因素,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已成为我国农村人口解决生计的首选手段,农村成为廉价劳动力的蓄水池。从目前情况看,农村已无过多剩余劳动力(农村地区主要为老人、妇女、儿童),大部分青壮年都以外出打工谋生,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迁移,而非身份上的改变。长久来看,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既存在历史的必然性,又有经济发展上的规律性。而如何确保迁出人口安居乐业,除了政府介入外,金融业为迁出人口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如提供住房信贷、创业资金、保险等)将对稳定迁出人口、防止其回流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金融业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改变二元结构方面存在着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抑制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的特征仍然较为明显。一是农村金融市场开发深度仍然有限,在不少边远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甚至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居民资金需求的时候,农村居民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非金融渠道融通资金;二是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受到资产质量低下的困扰,为减少贷款风险要么“惜贷”,要么提高贷款门槛。另外为数众多的农村信用社,高负债运营,超负荷经营,资产负债已远远超过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资产扩张已被严格限制。结果农村资金的供给受到抑制;三是因为存在金融抑制,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根本不可能延伸到农村,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相当有限;四是基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机会较少的现实,农村居民的储蓄积极性不高,导致农村储蓄资源的利用率较低。
2、农村金融体制失衡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在推行“大企业、大项目、大城市、大客户”战略下,实施集约化经营、扁平化管理,信贷集中、权限上收,各商业银行纷纷将县以下涉农经营网点大量撤并收缩,基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业银行前些年大举进攻城市,虽然已经确定了面向三农的股份制改革方向,重新扩大农村金融业务,但效果如何尚需时日观察。而农业发展银行受体制因素的制约,只能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近年来虽然调整了经营方向,扩大了部分涉农商业性信贷业务,但是作用仍十分有限。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是支持“三农”的主要力量,在农村金融中,90%以上的农业和农户贷款都是农村信用社发放。但由于历史原因,农信社的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业务拓展缓慢,改革效果滞后,影响了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而仅凭农信社一家也难以独支“三农”。事实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3、非正规金融发展缓慢
改革开放后,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渐开始活跃,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并严格控制非正规金融活动,使其转入地下,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正规金融填补了农村资金融通的空缺;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农村金融改革虽取缔了农村基金会,但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不足,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又趋活跃。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政策,因此被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阴影。
三、加强农村金融对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1、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加大农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努力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高效运行,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需求的多元化的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体来说,一是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公路、水电、教育、医疗、文化等基础和公共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等提供政策性金融的扶持。二是加强农业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和突出农业银行的支农地位和作用,完善其支农的功能,利用其完备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高端客户市场的服务功能。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产权改造,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其自身运营的能力,提升其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加快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建立农业风险基金,有效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解决自然灾害造成农民收人下降,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为农村金融的信贷投人提供风险补偿。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贷款供应的主渠道,相当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贷款已经占到县域农业贷款的80%。但如前所述,由于合作金融支农后劲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步伐。一是因地制宜,逐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制和重组,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深化体制内金融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多元化的中小金融机构,构建国家控制下的过渡性的民营金融体制。二是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政策扶持。有必要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在管理上应有别于国有商业银行。建议适当降低税率,对农村信用社种养业贷款的收入减免营业税。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要适当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三是建立完善的合作金融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三会”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的制度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合作金融的行业协会,每年对合作金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合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要强化人民银行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至少每年现场监管一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其健康发展。
3、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小型社区金融机构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因而大型商业化金融机构会因成本较高而不愿进入农村。但是具有地方性的、“土生土长”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天然地最能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最容易了解当地农村经营情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而能胜任为当地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在保证资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型社区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区域性的金融公司,并为这些社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比如:给予其较大的利率浮动自主权,建立与农村贷款配套的技术、信息、咨询及产前、产中、产后等关于资金使用效率的相关制度体系等。
(注:本文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A20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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