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媒体诽谤法简论
2009-07-31郑文明
郑文明
摘要:俄罗斯联邦对大众传媒的诽谤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已形成了十分完备的诽谤法律体系,凸显了国家对公民名誉权的尊重和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重视。但是,由于诽谤法律体系有可能被滥用,给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俄罗斯;大众传媒;诽谤法
中图分类号:D95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3—0038—04
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1990年6月12日《主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第一共和国”的成立,因为这份宣言规定了立法、执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由此俄罗斯整个社会的制度变迁从形式上说有了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只是到1993年12月12日新宪法确立之后,整个社会制度创设才开始显得有规可循,才初步具有了“革新”而非“应急”的性质。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章“宪政体制基础”中第1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是一个民主、法制的以共和国形式统治的联邦国家”。自此,俄罗斯开始制定大量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大众传播领域。使用法律的手段对大众传播领域中的传播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最终形成了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法体系。它主要由几个部分组成——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大众传媒法、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国家杜马决议与声明以及其他与传播相关的联邦法律,其中《大众传媒法》为调整大众传播关系的专门法。对大众传媒诽谤行为进行规制是大众传播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俄联邦《宪法》对诽谤的限制
为了保障公民和媒体行使言论与新闻自由,俄《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第4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以任何合法方式自由搜寻、取得、传递、生产、散布信息;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审查。《大众传播媒法》重申了上述《宪法》对公民和媒体行使言论与新闻自由的保护。该法第1条规定,在俄境内搜寻、获得、制造、传播信息以及筹设大众传播媒体不应受到限制,除非其他关于传播的相关联邦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之。但是,《宪法》同时认为其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对公民和媒体在行使言论和新闻自由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即诽谤行为进行限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宪法》第21条第l款规定,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第23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这些宪法条款构成了俄政府对诽谤行为进行规制与处罚的宪法基础。
二、俄罗斯联邦刑事诽谤法
俄罗斯有悠久的刑事诽谤法传统。现行俄《刑法典》有五项罪名涉及诽谤行为。《刑法典》第129条规定,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散布不实消息诋毁他人荣誉和尊严,或是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俄《刑法典》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法律一样,把侮辱当作是一项单独的罪名。《刑法典》第130条规定,侮辱指“以下流方式贬损他人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刑法典》第129条还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诽谤:公开演说(public speech)中的诽谤、经大众媒介传播的诽谤(第129条第2款)以及指控他人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诽谤(第129条第3款)。如果诽谤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而实施或该诽谤性言词的内容系指控他人犯罪,则对该行为的处罚要比一般诽谤重——可能最多会判处三年监禁。《刑法典》第297条规定了“藐视法庭罪”,该罪实际上是一项特别诽谤罪,因为它规定了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诽谤参加旁听的人。其他两项罪名分别为第298条的诽谤法官、陪审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法警、法院执行人员罪以及第319条的侮辱权力机关代表罪,这两项诽谤罪本质上都属于对公共官员名誉权的特别保护,极易导致公众,陡于对公共官员的批评,从而与历史上臭名昭著的煽动性诽谤法联系在一起。在俄罗斯,如果对刑事诽谤被告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须举证被告传播的为不实信息,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恶意。1997-2001年,俄罗斯所有的诽谤案件中,刑事侮辱和诽谤案件占5%~9%,其余案件均为民事诽谤案件。
三、俄罗斯联邦民事诽谤法
(一)《民法典》对诽谤行为规制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数个条款对民事诽谤行为进行规制,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民法典》第150条列举了大量的非财产性权利(non—property rights)和非物质性利益(Non—material val—lies),其中包括了对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保护。如果个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实和诽谤性信息的损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荣誉、尊严和商誉。这说明民事诽谤法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名誉,还包括人格尊严。第151条则规定了针对包括损害个人名誉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典第1099-1101条则为针对包括损害个人名誉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性规定。第152条规定了“反驳权”以及“答复权”等民事诽谤救济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大众传媒法》都明确规定对死者的名誉与尊严进行保护。《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死亡公民的名誉和尊严应该得到保护。这与西方资深民主国家为了维护新闻自由,而拒绝提供对死者名誉权进行保护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民事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构成民事诽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相关信息已公开传播;2.公开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性;3。公开传播信息的虚假性;4.公开传播的信息属于失实;5.公开传播的诽谤性信息指向原告。只要这五个要件都具备,作为被告的新闻记者或媒体就应当承担诽谤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民事诽谤的构成作狭义解释,也就是并不要求五个要件都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三个就可判定构成民事诽谤。法院通常很少关注公开传播信息的特性,如这些信息是事实还是意见,这些诽谤性信息是否直接指向原告。在许多民事诽谤案件中,新闻记者公开的其实是对某件事实的评论或批评,但当事人向法院就此提起民事诽谤诉讼时,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这对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三)民事诽谤法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诽谤的原告承担最轻的举证责任,却给被告(如新闻记者)设置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被指控的诽谤性陈述已公开并指向自己,但实际上,法院常常并不要求原告在法庭上明确证明自己就是那个被诽谤的对象,只要向法官说明有诽谤自己的材料公开,比如在法庭上给法官带来一份载有被指控带有诽谤内容的报纸复印件即可。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在涉及公共利益
的情况下,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被指控的诽谤性陈述是虚假的责任(《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当然,按照《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被指控的诽谤性陈述必须指向某特殊的个人或法人,并且很容易辨别。这些规定显然对名誉权的保护有利,而对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极为不利。
(四)民事诽谤法中的抗辩理由
俄罗斯民事诽谤法的主要目标似乎就是用来对付那些犯错的被告。因为,《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只强调在民事诽谤诉讼中,原告如何反驳被告以及如何获得赔偿,而对于被告在面对原告的指控如何保护自己,也就是被告的抗辩权却极少提及。《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如果民事诽谤诉讼中的被告不能举证被控信息符合事实,公民可以要求法院为其提供机会反驳这些损害自己荣誉、尊严和商誉的信息。”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似乎在俄罗斯,被告如果能在法庭上证明其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就不该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真实性抗辩在民事诽谤诉讼中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首先,被告举证责任重。《民法典》规定,不管诉由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不管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或公共官员,被告(媒体和作品的作者)都要承担举证其公开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如果其举证不成功,法院会自动推定该信息为虚假。其次,大量不利因素的存在导致被告举证艰难。按照俄罗斯法律的规定,只有原始文件或经证实的文件才能提交法庭,这一点对作为被告的新闻记者或媒体来说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俄罗斯法律还规定,当诉讼双方当事人试图获得证据被阻时,可请求法院协助,条件是举证当事人已请求过并已被请求人拒绝,这对于民事诽谤诉讼的被告来说举证也是很困难的。还有重要的一点,作为被告的媒体和记者,如果尽了举证的义务很有可能会暴露那些可靠的秘密的消息源,这种做法是违背其职业道德的。
(五)民事诽谤法中的救济方式
俄罗斯民事诽谤法针对民事诽谤诉讼中的原告主要提供了三种救济方式:
1反驳权(right to refutation)
《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如果传播者不能证实损害公民名誉、尊严或商誉的信息与实际相符,公民有权要求法院为其提供反驳机会;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公民名誉、尊严或商誉的信息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那么,反驳这些信息可同样使用大众传播媒介;如果上述信息载于某组织发布的文件中,该文件应该修改或撤销;其他情形下的反驳方式由法院裁定。《大众传媒法》第43条对“反驳权”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传播不实信息,并损害其名誉和尊严的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提供反驳机会。如果其本人无法行使反驳权,可授权其代理人行使。如果该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没有关于其所传播的消息符合事实的证据,则其有义务在本媒介上对该信息进行反驳。如果公民或组织提供了反驳的文本,且该文本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该给予公开。有义务提供反驳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部,可向行使反驳权的公民或组织代表提供在其节目中宣读文本或将其文本录音预播的机会。《大众传媒法》第44、45条分别规定了行使反驳权的程序以及拒绝提供行使反驳权的理由。
2答复权(right to reply or answer)
《民法典》第152条第3款规定,当大众传播媒介损害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其他利益时,公民享有答复权。《大众传媒法》第46条对答复权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了有关公民或组织的不实或者侵害公民权利和法律利益的消息,公民或组织有要求在该大众传播媒介中回复(解释、反驳)的权利。有关答复和拒绝答复的规则适用本法律第43-45条的规定。对答复权的回复不早于大众传播媒介下期(次)的出版(或播出)。本规则不适用编辑部评论。
3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诽谤救济方面,民事诽谤法一贯倾向于优先适用损害赔偿金作为民事诽谤诉讼的主要救济方式,《民法典》第19条、151条和152条第5款对此均作了规定。《民法典》第152条第5款规定,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名誉、尊严或商誉受到大众传播媒介损害时,其不仅享有反驳权,同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大众传媒法》第62条重申了大众传媒如果传播了损害公民名誉与尊严的信息,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第151条和第1101条中,对赔偿金额度做了规定。《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失的赔偿额度时应参照违法者过错程度和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法庭还应当考虑与遭受损失者个人特点相关的身体上的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的程度。第1101条规定,精神损失的赔偿额度由法庭依照受害人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质、以及实施伤害者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在确定损失赔偿的额度时应当考虑到明智性与公平性的要求。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的性质由法庭在考虑精神损失发生的事实情况以及受害者个人特点的情况下进行裁定。
四、《反极端主义活动法》与对诽谤行为的规制
2007年7月,俄罗斯国家杜马修订了《反极端主义活动法》。修订后该法把倾向于对公共官员执行公务活动进行公开批评的行为看作是诽谤行为,并把这种行为当作是一种极端活动来打击。该法第1条规定,“极端活动”包括:公共协会、宗教协会、其他协会、媒体和个人,计划、组织、准备、并实施针对……在俄罗斯联邦或其自治区内担任公职的人员,在其执行公务或执行与其公务有关活动期间的公开诽谤活动。该规定本质上是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公共官员所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该法还禁止各种“极端主义材料”的发行,以及禁止在媒体上出现极端主义的标志(可能含有诽谤性内容)。如果媒体在收到有关部门警告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一意孤行,或其行为对公民或法人造成损害,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终止其行为(《反极端主义活动法》第8、11条)。尽管截至2007年10月,上述特别规定仍未被适用,但它对于言论与新闻自由已造成很大冲击。
俄政府经常使用《反极端主义活动法》来压制公民和媒体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如2007年8月29日,71岁的靠养老金度日的Pyorr Gagarin就曾受到极端主义的指控,因为他对奥廖尔州长Yegor Stoyev在同年1月份一次听证会上提出提高公共事业和住宅服务费用的主张进行了批评。在2007年另一案例中,科米共和国的瑟克特夫卡尔检察机关策动一场刑事诉讼,指控Sawa Terentiev利用其私人网络博客煽动仇视地方警察。最后,警察查抄了被告所住公寓,没收了其计算机,被告被判撤销职务,罚金30万卢布(8600欧元),强制劳动或监禁两年。这是俄罗斯首宗由网络博客内容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两起案件都表明俄罗斯执法官员混淆了煽动罪(无论是极端主义还是憎恨)和诽谤法之间的区别。按照国际惯例,诽谤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个人名誉,而极端主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极端主义表达所引发的暴力。
俄罗斯对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诽谤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宪法规制、刑法规制、民法规制、大众传媒特别法规制以及反极端主义活动法规制等,由此形成了十分完备的诽谤法律体系,凸现了转型中的俄罗斯对公民名誉权这种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俄拥有如此完备的诽谤法律体系以及可能会被滥用,才给言论与新闻自由保护带来巨大挑战。因为,诽谤法是保护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不受不实言论的非法侵害的,它必然与法律所保护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当上述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言论与新闻自由。一方面,刑事诽谤法的存在以及经常被法院适用,常常让大众传媒产生“寒蝉效应”;同时,由民事诽谤诉讼所产生的高额损害赔偿金也同样让大众传媒产生“寒蝉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滥用诽谤法的情形也比较常见。俄罗斯制定诽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但许多公共官员以及其他公众人物常常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为借口,滥用诽谤法来打击那些批评自己的大众传媒。在近些年来许多诽谤案例中,许多原告提起针对大众传媒的诽谤诉讼并非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其真正目的是阻止大众传媒报道关涉公共利益的事件,阻止公众参与讨论公共事务。这对俄罗斯联邦试图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责任编辑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