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哲学思考
2009-07-30王伦光
摘要:价值追求根源于社会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应当鼓励和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追求,才能既达到全社会充满活力,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回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道德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和谐互补、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合理兼顾、一元价值导向与多元价值取向的辨证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确价值视阈,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和努力追求。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13018;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9)03-0013-06收稿日期:2008-11-17
作者简介:王伦光,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教授313000
价值观、价值追求根植于“人的实际生存”。每一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追求都来源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政治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濡染、熏陶和塑造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和谐社会既是一种价值实践,更是一种价值追求,是一个能够充分体现价值创造、激励价值追求、确立更高价值目标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自然和主体因素等诸多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必然引发价值观的变化。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应当鼓励和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追求,才能既达到全社会充满活力,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以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正确价值取向。
一、道德价值与功利价值
道德价值也称道义价值,是一种精神性、社会性和群体性价值。道德价值取向是祛恶扬善,追求人的内心安宁和精神不朽,体现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我国传统社会崇尚道德价值,其主流价值观是儒家价值观。儒家价值观的核心是重义轻利,实质是以伦理道德为价值取向,“纳国家于伦理,合法律于道德,而以教化代政治。自周孔二三千年,我国文化趋重于此”,“久据中国而不可去者,是伦理理念”。它以伦理道德为最高标准,以理想化的道德人格为根本价值追求,把“义”视作人之为人的根本,是做人的第一要义。在孔子看来,“义”具有至上的价值。他把追求义还是利作为评判君子和小人的价值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怀德,小人怀惠”(《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也就是说,君子要“安贫乐道”。甚至当生与义不能两全时,主张牺牲生命以实现义的价值,“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到了孟子,更是只崇尚道德价值,而否定功利价值。“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他主张一切行为必须以“义”为准绳,“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上》)。认为道德价值高于一切功利价值,只有人的道德意识才是人的内在价值。如果一个人仅仅追求功利价值,就是一个无价值的人。为此,宁可“舍生”也要“取义”。董仲舒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贵在有德,认为“身之养莫重于义”,为此,要“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颢认为功利和道义总是互斥的,“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朱熹在理欲观上,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四)。王守仁则认为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他们的心中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罢了。他们强调的都是义、理,把义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建国后,这种传统价值观虽然受到了冲击,但由于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价值取向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更由于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等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所以它的核心理念、基本精神依然沿袭了下来,成为大多数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主要依据。儒家倡导“义”的价值,强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用社会道德约束自己、克己迁善等价值理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儒家的“义”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基础上并深深打上了封建道德的烙印,崇义贬利,实际上抑制的是普通百姓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愿望,甚至把道德作为唯一价值,使义和利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结果在价值观上造成严重偏颇,长期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
功利价值是一种物质性、工具性和实用性价值。功利价值取向是利与欲的满足,追求的是现实的物质利益和生理欲求,反映的是人们对世界一定物质对象的需求关系。功利价值注重物质利益、重视实际功效、主张平等互利、崇尚进取和竞争,强调人们社会地位和拥有财富的自获性。功利价值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来发展社会经济的经济制度,它承认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差别,承认追求这些特殊利益的合理性,并且利用这种差别与追求来发展经济。市场主体的价值追求要被社会认可,需要通过以商品或货币纽带建立的市场交易关系的中间环节来完成,这种交换关系使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和社会之间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依存关系得到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市场经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效益最佳化为内在动力,强调客观经济效益和实际效果,以客观效果为价值评判标准,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个人有追求物质利益的权利,具有激发和调动人们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功能。市场经济的这种利益驱动机制必然引发人们对功利价值的广泛认同,致使人们热衷于现实的功利价值追求,重实际、讲实效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也使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市场经济利益原则的弱点也会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容易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以及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上的不道德行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富裕文明的社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提升的社会,价值追求上体现为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和谐互补。
马克思指出,物质财富的生产,从而一定的物质财富,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贫穷的社会。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所提供的物质财富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实的物质基础,是和谐社
会由理想变为现实的物质前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胡锦涛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要“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在公共服务、医疗保健、生活环境等多个领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小康水平和富裕程度,让老百姓过得更加殷实,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物质生活质量的提升,重视对功利价值的合理追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它也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要化解矛盾和冲突,实行社会关系的和谐,既需要在制度层面实行公平正义,更需要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道义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只有在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道德观念的基础上,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人们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协调行动,才能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正如胡锦涛指出的,“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要积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德化的社会,人们品德高尚、人格健全、心理健康,有正确的价值追求和积极的人生态度,有良好的自我制约机制,人与人之间充满友爱和真情,社会风尚文明、健康,社会环境宽松、祥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富裕和文明,必将使人们通过劳动的解放、文明素养的提高,克服异化劳动造成功利与道德的割裂和对立,达到经济自为与道德自律的统一,实现功利目标与道德价值的义利双收。
二、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
我国传统社会推崇社会价值,无视个体价值。“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长期封建专制统治下,人们的价值取向体现为社会本位、群体本位,社会的利益、群体的价值是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是一切个体的最终依归,个人没有自己的价值和尊严,独立的个人几乎是不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仅仅是依附在“家”和“国”上,没有自己的观点,有的只是对“家”和“国”的义务观念而非自己的权利观念。“在传统社会的‘家与‘国中,真正独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存在着的只是血缘和身份意义上的个人。”“个人利益对于群体利益的关系,既依附又对立,个人没有独立自主的经济权利,更不允许发展个人利益去超越家族和国家利益。”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价值观强调个体对宗族、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通过抑制和牺牲人的个体需要和个性的发展以达到维护群体中的既成秩序的自觉。只把人看作群体的一分子,是他所属社会关系的派生物,只重视人的社会价值,个体价值因群体而存在并借此体现,个人只有无条件地将自己的命运和利益都托付给所属的群体,才是符合道义的。个人要对社会绝对效忠,但这种效忠不是个人对国家民族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更不是为人类共同利益和价值而献身,而是对君主大家长的人身隶属和依附,是为人臣的忠孝观念,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式的愚忠和愚孝。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纯粹的集体主义,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的单向性服从,把个人服从整体绝对化,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受到严重压制,个人对群体的依附关系仍然没有改变,群体本位、社会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当然,注重社会价值的取向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这种以宗族、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个体价值的实现和个人创造活力的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在近现代的西方,个人的尊严、个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我们相信个人的尊严,乃至个人的神圣。我们为自己而思考,为自己而判断,为自己而作决定,按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而生活。”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上,西方把自我、个体当成是价值观念的核心,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和标准。一切价值行为以及对价值的判断、选择、评价都要通过个人来实现,都以是否符合特定个人的目的、需要和利益为标准。个人与家庭之间也只存在暂时性的纽带关系,个人不依附家庭,也不依附他人,而是倾向于自我依赖。对个人来说,“世界上不存在他可以依赖而又无损其自尊的人或神,成功是他自己的幸福,失败则成为他自己的重负。他能招请整个世界的人来庆祝他自己的幸福,但却不能让其家庭和亲友分担他的不幸”。“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找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有德行;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的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强调个人利益高于社会利益,认为个人利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正如培根所言,自爱是第一位的,利他是第二位的,社会公益只是一种抽象的利益,个人的利益才是具体的、根本的。这种个体本位的价值观,过分强调个体的独立性,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这种价值观,重视个体价值的实现,对培养个人的独立意识、自主精神,对激发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发展社会经济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它把个人的权利和意志放到至上的地位,把个人与他人、与社会分割开来,甚至完全对立起来,反对社会对个人的任何干预,使社会对个人的约束力和凝聚力逐渐丧失,最终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同样会影响个人和社会的正常、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价值追求上体现对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合理兼顾。
“公正”是关乎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
它是一个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均衡协调相处的状态和方式,是按照不偏不倚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关系上使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即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公正”的核心是均衡和合理,实质是把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发展视为人的行为的根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所有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也是平等的。它创设了一个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自身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在利益分配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新型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为核心,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同步协调发展为目的,实现个人与集体和谐共生,真正做到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兼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它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它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统一、裁判的公正,全体成员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司法救济权利、社会救助权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等。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认为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互为前提、互为价值目标。它既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维持和推进社会集体利益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强调个人应积极关心、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按价值兼顾的原则,明确社会集体也应千方百计地满足个人对正当利益的需求,达到个人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衡合理。
三、物本价值和人本价值
物本价值取向是以物质作为判断事物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唯一标准,片面强调物质属性对人的作用,忽视或否定人文的价值和作用。科技的发展,工业化的实现,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物质财富不断丰富,人们开始尽情享受并热衷于追求高科技所带来的物质满足,物质价值成为人们价值追求的主要目标。不可否认,工业化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生活和丰富的物质资料,还使人感受到征服自然的自由和快乐。但是,物本价值取向也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致命的伤害。人与人关系紧张,导致人精神空虚、人文关怀丧失。“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强化了,而情感的、伦理的、精神的纽带弱化了,陷入了物的依赖性关系的束缚中。人们以物的形式出现又以获取物的目的而终结。”人与自然关系恶化,人类凭借科技手段贪婪地向大自然索取掠夺,导致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资源与能源短缺、粮食危机、疾病流行、臭氧层危机、荒漠化等等,使人类生存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生产领域,热衷于经济高增长,高产值、高产量、高利润成了追求的根本经济指标。在生活领域,人们追求赚更多的钱、过更奢侈的生活。人们特别重视财物的获取与炫耀,往往把追求快乐或生活满意的目标建立在物质与金钱的获得与拥有上,物欲膨胀,人性异化,使人畸变为只具有物质层面而无精神追求的单向度的经济人,物质财富成为人们生活的根本价值,物质价值成了人们的根本价值追求。
人本价值是与物本价值相对应的价值理念,它主要以促进人的健康长寿、生活质量的提高、自由平等、幸福快乐、全面发展为指向来确立社会发展模式,其价值目标是将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中心和根本目的,也就是把满足人的需要、保障人的权益、增进人的幸福和促进入的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最终目的,坚持用人的发展来规范、评价、控制物的增长与物的分配,使物的发展切实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使物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人本价值理念,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2002年12月5日,胡锦涛在西柏坡考察学习时明确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3年“七·一”讲话,胡锦涛又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第一次把“以人为本”写进了党的纲领性文献。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始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并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了三个基础、三个重点和二个补充的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思路。这一系列的举措,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真正将人作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突出了人的主体价值、地位和作用,并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终极价值,体现了对“人本价值”的追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人”既包括个体性的人(现实的个人),又包括群体性的人(人民),要求切实把人当作主体,把人作为目的。具体说,“以人为本”有三层含义:一是对人的社会主体地位的确认。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人民群众为最高的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以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实践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二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在社会生活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最高价值目标。三是一种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要有人的意识、人的维度,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承认人的能力与个性差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把人当人看,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的合理需求,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确立起终极关怀。
总之,“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四、一元价值与多元价值
追求一元价值,是我国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大一统的社会政治结构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要使经济的分散性和政治的大一统相协调,十分需要借助血缘宗法制来维护其统治,这就使得家国一体的血缘宗法制被极度强化,使得人伦意识、群体
意识、等级意识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成了以伦理为中心的价值原则、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为特征的一元价值观,从而使我国传统的价值体系带有很大的狭隘性、保守性、单一性。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我国仍是一个封闭型的社会。在这种体制下,“政治挂帅”与“道德至上”结为一体,居于至尊地位,政治成为社会的核心,政治标准成为评判一切是非的价值标准,而经济则成为政治的附庸。在制度层面上,重集中轻民主,重纪律轻自由。国家是全社会计划的决策者和代表者,是社会最高也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单位和个人都不是独立的价值主体,其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完成国家计划,得到国家的承认、肯定和支持等。国家计划对社会生活自上而下的调节不仅是单向的,而且是静态的。在社会实践中,强调社会本位、集体本位,把私人财产、私有观念当作万恶的东西加以批判,追求一大二公,人们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完全依赖于集体,依赖于单位。这种经济上的依赖性,造成了人格上的依附性,价值观上的政治性、一元性、从属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的社会,承认价值追求的个体差异,认同不同的价值主体有多元的价值追求,在价值追求上体现为一元价值导向和多元价值取向的辩证统一。
“和”的前提是“不同”,是多样性的存在,“和”不是“同”。“和而不同”之精髓在于强调“和谐”的同时,坚持“有异”的存在,这种“和谐”是包含了“异”的“和”,而不是排斥“异”的“同”,它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比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承认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可以存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形式,一国两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就是这种不同的具体体现。这个社会具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能够听取不同的声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容许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当然,这种不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不同,是在尊重不同、尊重个性、尊重不同主体的独立、自由发展的前提下,追求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
“和而不同”在价值取向上体现为既倡导核心价值的导向作用,又尊重个体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构建的是整体价值导向一元与个体价值取向多元有机结合的价值体系。主导价值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倡导的一种统一的价值准则或价值观念,它反映的是社会价值。多元价值是指不同个体在同一领域或不同领域的多种价值选择、价值判断、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的并存,反映的是个体价值。一元价值(主导价值观)和多元价值(多元价值观)是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关系。一元价值(主导价值观)和多元价值(多元价值观)是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由于个体的价值观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健康的,因此,需要主导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一元价值(主导价值观)和多元价值(多元价值观)是应然和实然的关系,多元价值观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实然状态,而主导价值观则是一个社会所主张、所倡导的价值观,借以确立人们应有的理想信念和价值标准,这是一种“应然”状态,是对“实然”的超越。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的基本内容,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它决定着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在社会所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对个体多元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吴增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