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司法官素质提升面临的瓶颈
2009-07-05秦雯
秦 雯
摘要司法官的素质水平向来为全社会所关注,它对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中国司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的同时,距离理想中的高素质司法官群体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本文通过对司法官法律职业意识的缺失及与道德约束的过度依赖不相同步的体制欠缺进行浅析,对以上阻碍司法官素质提升的两大瓶颈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官素质职业化道德约束司法体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90-01
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着高素质的司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准确解读和对法律武器的合理运用。只有司法官具备职业水平和道德规范等方面的高素养,才能高效、正确地处理法律事务。然而目前在中国,虽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司法官素质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频频出现的个别司法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现象表明,部分司法官的素质并不尽人意。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成为
了阻碍司法官素质提升的瓶颈?在此,笔者通过以下两点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司法官职业专业化意识的欠缺
法学家韦伯曾用“理想类型”的分析框架指出法官与检察官职业面临的两种模式:“司法官”模式与“政治官”模式。关于政治官模式,英美国家在这一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例如,“美国法官人选的确定与他们参加的政党、政治活动的经历有密切关系。据统计,在1953年至1992年间,有“58%和73%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及“49%和61%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被任命之前有政党活动背景的记录。这与美国所标榜的法官、检察官中立、无政治色彩的宣传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我国,部分司法官的政治官模式定位也是较为明显的,司法官的职位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仅以选任制度为例,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司法官的任期和连任次数由宪法规定等。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治官”模式下的司法官,其工作是与政府的政治体制紧密挂钩的。在很多情况下,司法官是重要的政策执行者。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如何贯彻中央的政策。而司法官政策执行程度的好坏、政治能力的高低,对其个人的前途显然有很大影响。司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容易引起司法官重视人情和过分关注上级对自身的评价,影响司法独立并进而滋生集体腐败。
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下,司法官与外部政治职务之间的交往缺乏封闭性。司法官的职业对于很多从业人员来说也只是一个过渡的职业,其目标是谋求更好的政治职位和政治前途。这些因素都导致很多司法官将很大一部分的精力放在了个人的仕途发展上面,分散了司法家专心从事法律事业的专注力,政治家的角色远远大于了法学家,影响了法学功底与司法技能的培养,同时还造成了政治因素对司法家自身的大量牵制,使得我国司法官的专业性大打折扣。
二、对司法官道德约束的过度依赖以及不相同步的制度欠缺
目前国内很多的法学研究论点对于司法官的素质水平多从伦理道德层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高尚正直的人品、牢固树立的公仆意识等等。这些均是对司法官司法品性的要求。在司法领域的道德规范中,不仅包含着一般的社会公德的要求,还有某些道德规范或原则,如“公正”、“廉洁”等,同司法职业具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同时规定了比较高的要求和标准。
然而,现代法治虽然要求司法官的高素质,但是要求每个司法官都是道德上的“完人”是不可能的。同时,频繁发生的司法官违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负面行为使传统的道义教育一次次的陷入困境。究其原因,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道德期许给司法官规定了很高的道德要求的同时,公正和正义的司法职业道德却仅仅停留在抽象理念的层次或沦为空洞的口号,未形成具体的行为规范,也缺乏司法官内部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对伦理道德教育的过度依赖而忽略了应同步完善的制度规制,这便是为什么司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多次教育培训下仍不见明显起色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司法官素质的提高不需要道德引导。法治文明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其本身也是从伦理世界中升华出来的。然而,规则可以更好的制约人性弱点。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到:“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他们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作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与秩序。”
完善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司法官在规制中形成职业的行为惯性,从而带动职业道德的形成。同时,在规则有效的责任追究和制裁机制下,有利于司法官培养在规则基础上的高度自觉性,也有助于司法官正义感与责任心的形成。因而,只有完善现有的管理机制,健全司法官的监督与保障措施,才是强化司法官素质的必由之路。
司法官的素质提升非一时之事,只有加强司法官专业思想的植入,完善司法系统体制的改革和司法官的职业化道路,让伦理道德的深入人心与制度约束的规制力量并重,才能早日造就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官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