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9-07-05霍晓媛
霍晓媛
摘要法治与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阐释了和谐社会与法治两者的内涵,探索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运用法治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点建议,以期对社会主义和谐的构建和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1-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理解和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哲学等多重视角,但是,与这些视角相比而言,法治的视角更具根本性、全局性和现实性。
一、和谐社会思想的历史演进与内涵
和谐社会是人类长期以来不息的追求。中外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对此进行了不懈地探索,提出了许多和谐社会的理想模式。孔子提倡“和为贵”,希望建立“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墨子提出要建立“爱无差等”的充满和谐秩序的“兼爱”社会。《礼记·礼运》中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一种理想社会。洪秀全提出要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太平天国”。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也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主张建立一个没有战争、没有压迫、天下为公的民主社会。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在西方文化中和谐观念也有深厚的思想根基,古希腊的执政官梭伦在“言志诗”中提出了“协和共处”、“无贵无贱,一视同仁”、“人人各得其所”的主张。哲学家柏拉图主张建立“公正即和谐”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体现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卢梭一直向往自然状态下没有压迫、没有剥削和人人平等的“黄金时代”。法国的孟德斯鸠以“法的精神”为出发点,主张采取以法治国的方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力求构建公平和法治的社会。西方近代最早提出‘和谐社会概念的是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他发表的《全世界和谐》一文中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提出“和谐制度”必将代替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19世纪中期的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威廉·魏特林魏特林曾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将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是“所有人的自由与和谐”的美妙世界。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有益思想,设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
从古今中外对和谐的追求和实践可以看出,“和”即和睦,含有内和外顺、和衷共济、政通人和之意;“谐”即相合,含有顺畅、协调之意。“和谐”是一种内外协调,上下有序的状态,是一种不散的精神。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和谐相处的社会,包含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的辩证关系。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实现人民主权,和谐社会就是要以法律的方式调整利益,就是要合理地界分权利和义务,就是要对权力进行规制。
二、法治思想的历史演进与内涵
法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并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西方法治思想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启蒙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到了复兴和升华,特别是当它同欧洲17、18世纪开始涌动的“人权”思想汇合起来,产生了“以权力制约”“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近代法治思想。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了著名的《德里宣言》,从法治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豍,是一个内涵的丰富概念。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制度、程度和规范的各项原则;在运作层面上,法治则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豎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法治体现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最大的广泛性,法治确定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首先,法治对公正的追求与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具有同一性。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中,而体现正义的法治,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始终以社会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和保证。其次,法治是稳定有序之治,而和谐社会的运作应是稳定有序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扮演主要角色。法律通过发挥其规范性、调节性、保护性的功能来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建立和维护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秩序。再次,法治是自由之治,自由即免遭他人的奴役,法治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保障。最后,法治是制度之治,法治奠定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同时和谐社会建设又为法治提供发展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要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它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永恒的追求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和方式、手段。
四、加强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主义良法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和重要条件,是使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制度前提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一个社会是否处于和谐状态,不仅要看这个社会能否坚持依法去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要审视这种用于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法是否是良法。良法,在形式应当具有普遍性、平等性、明确性、可行性、稳定性、协调性,在实质上应当具有民主性、公正性、科学性、程序性,它不应背离人性,不应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应体现法律的价值和精神所在。因此,在立法时,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第二,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第三,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切实提高制定法律规范的透明度、民主性和可行性。第四,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最后,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二)坚持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在国家管理事务中,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现行法律约70%是通过政府行政机关执行,政府行政机关执法和守法的状况对民众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政府行政机关能否依法管理社会,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社会交往是否融洽、社会运作是否顺畅,试想,如果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甚至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势必滋生民怨,官逼民反,谈何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关键环节。依法行政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文明执法、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更要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使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核心。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
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在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违法为祸更甚,因为它从源头弄脏了水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我国的司法机关由于管理关系不顺,职能分工不科学,导致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经费和物质技术保障等方面主要从属于地方,受到地方权力和利益的重重牵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及司法职能移位等不正常现象屡屡出现;司法工作的简单化和随意性。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而为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组织管理体系,将地方管理改为中央统一直属管理,以克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受当地党政机关的干预问题,从组织体系上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二是大幅度提升检察官、法官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使他们拥有体面的生活,具备强烈的荣誉感、责任心和自信心。为此,现行检察官、法官的任免和晋升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三是改革检察官、法官办案制度,逐步弱化以至取消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一方面要确保他们不受本机关内任何个人和本机关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四是改革检察官、法官办案责任制度。有权力就应该有责任,没有责任羁绊的权力就会失去行使的界限,其结果往往只能导致权力拥有者的滥用。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用责任制和追究责任的方法来约束权力拥有者,从而达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2.强化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要将自身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构筑巩固的防线,使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权力,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应当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强化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强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诸如完善社会听证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众评议政府等制度,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有优势,支持保护新闻监督等;强化审判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其他监督。
(四)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开展法律宣传教育
一个社会的民主法治程度、公平正义程度、诚实守信程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因此,我们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运用宪法、法律的自觉性,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为建设一个以法治文明、法治进步、法治保障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