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策略

2009-07-02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替代国反倾销

曾 贝 刘 静

摘要: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因此,中国企业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能力,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策略;单独税率;替代国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87-03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各国反倾销手段的实施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我国企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企业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至目前,国外对我们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约2 000多起,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对我国商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更加成为被控倾销的对象,这些国家以此作为转嫁市场放开的损失。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医药等在内的数十个行业。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尼、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等也频繁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本国产业,而且这些国家采取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也就是说,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会大量流向其本国,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如中国出口的运动鞋、硅锰、硅铁、钢铁、焦炭等产品,经常招致国外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被推出市场,使中国企业遭受重创。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近2 000亿。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中国企业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能力,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

二、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的策略

(一)快速反应,充分准备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可能是对我方最不利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根据外经贸的应诉规定以及“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受到限制。

中国企业对应诉要快速作出反应。中国企业的一个特点是组织应诉不及时,决策太慢,往往错过抗辩的最佳时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时间是45天,在这段时间内中国企业有很多事情要做,如组织应诉、查询海关资料、统计调查出口数量和金额等。欧盟案件时间则更紧迫,从立案到答卷只有40天时间,且全部使用英文,还要填写关于市场经济的问卷,工作量很大。

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的工作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同时,反倾销案件往往是比较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经历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独立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必须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队伍不仅包括国内律师,还包括起诉国当地的律师,因为起诉国律师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践比较熟悉,也比较容易和调查机关沟通。但这些律师往往对中国国情了解甚少,收费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也有利于应诉公司有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并有利于结合中国国情和应诉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二)认真填写调查问卷,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调查问卷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涉及问题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国外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是,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因为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都要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三)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

1.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对外应诉反倾销中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因而往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1)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对此,抗辩的重点是,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不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

(2)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因此,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下列五个标准:第一,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第二,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本,该账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第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第四,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第五,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3)以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抗辩。

2.单独税率的抗辩

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但是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欧美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是一个统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用“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

1991年,欧盟裁决不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单独税率,1993年后,还拒绝给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资企业,条件越来越苛刻。直到1996年7月,欧盟才制定了一个符合单独税率的9条标准:(1)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2)公司用地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3)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5)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6)(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7)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8)公司自主经营;(9)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最近几年,美国商务部基本上给予了中国应诉公司单独税率的待遇。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认为,中国应诉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企业不独立于政府”的推断,在出口方面不存在政府的控制,从而有权享有“分别裁决”,即单独税率。在此,美国采用的标准是,在出口方面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是指:从立法上不断放开对企业的控制;在出口业务和出口许可方面,不存在限制性的规定;其他采取的正式措施表明放开对企业的控制。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是指:出口商是否可以在没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出口定价;出口商是否有权自行谈判和签订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出口商是否有自行选举公司管理层的自主权;出口商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公司的损益。

3.替代国的选择

在国外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代国政策。这时,替代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根据美国法律和实践,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代国的标准是:(1)该国也大量产生相同或类似产品;(2)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常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欧盟当局在选择替代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当局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代国的方法。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下列重要因素: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的不是替代国的方法,而是替代工业部门的做法。

(四)适时谈判,参加听证,及时救济

1.适时进行价格承诺谈判,以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衡,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请求。价格承诺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中国应诉企业一定数量的出口。

2.参加听证会。根据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的观点,并同时补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

3.行政复审。如果应诉企业的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以便重新进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4.司法审议和WTO争端解决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作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几点,中国企业在积极而有效地对外反倾销应诉的同时,应当加强出口市场秩序的规范,事先预防国外反倾销案件,尤其应当密切跟踪国外动态,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只有这样,中国企业才能扭转在国外反倾销行动中的被动局面。

猜你喜欢

替代国反倾销
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到期
国际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替代国制度的含义(答读者问)
欧盟钢材反倾销对酒钢(集团)公司出口影响的调查
探究反倾销措施中的价格承诺
中国货如何面对“反倾销”
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八: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影响
论替代国制度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