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2009-07-02

学理论·下 2009年4期
关键词:制约职务犯罪监控

吴 鸣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实质是“从无到有”、“从供到证”的有罪推定过程,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故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得到有效监控。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不应仅是对其扩张性的限制,本文所述的监控既包括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亦有对怠于行使侦查权的督促,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现状和原因出发探讨相关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监控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084—02

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侦查权由公安和检察、国安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是侦查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处于一种封闭状态,而我国的各侦查机关侦讯权力强大且侦察活动中不存在有效的司法控制。侦查权的监控问题从来都是实践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尴尬境地。

一、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

根据1998年最高检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现今检察院由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控告申诉等部门分工合作承担其检察职能。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分配、监督还是较为合理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一)初查

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初查有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赋予其法定的措施和责任,致使有的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且初查期间大量采取侦查措施,即使这类证据材料在后来的诉讼活动中查证属实,但由于存在证据瑕疵,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立案

我国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只接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监督。实践中立案标准也会受到办案人员的任意调整,有的案件大案化小、重罪化轻,有的案件侦查机关自行降低程序启动的标准、自行其是,外部制约的缺乏,致使实践中怠于立案、执法不严、立案程序虚置等现象有了滋生的温床。

(三)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由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唯一的制约来自侦查机关内部,无需任何其它机关的审查和授权,缺少第三者的审查程序。没有有效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常有以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作为延长讯问时间,突破嫌疑人口供的破案工具和手段,甚至导致变相长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发生。

(四)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环节同样只有检察机关的内部审查,这种自我审查和监督很难保持绝对的中立的立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较公安侦查的案件审查显然更难达到公正审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明显缺乏公信力。

以上现象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面临窘境——是否保留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答案是肯定的。由检察院掌管职务犯罪侦查的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必要性:其一,从国外各法系国家来看,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都是科学可行的;其二,职务犯罪侦查权从其本质来说原本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理应由检察机关行使;其三,这也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适应,从历史经验来看是合理可行,有利于查处该类犯罪的。其四,由检察机关行使该权力是在已有的权力系统中运作,受到权力制衡机制的制约,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小,亦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财政支出。

二、如何合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要达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监控,首先要明确划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范围,明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利主体。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反贪污贿赂体制中由党内纪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三套系统并驾齐驱的现状,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收归统一机构行使。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1.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间的监督

检察——体化原则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通行做法,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实践中,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有较强操作性的监督制约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但目前上级单位的工作部署、宏观指导、个案督办等方式,下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书面报告、调查研究等方式很难保证切实监督下级检察院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责。要改变现状,笔者有如下建议:

(1)建立初查案件上管制度。即将案件线索由受理线索的检察院的上一级单位统一、直接管理,实现直接指挥的功能。由上级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分离出有侦查价值的线索,并按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查办的方向和范围,上级机关既可以排除地方干扰为目的指定办案的下级单位,也可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问题,届时规定办案期限督促案件进度,真正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直接督促和检察侦查一体化。

(2)建立健全的审查备案制度。在立案后将案件基本情况送至上级检察院备案,在立案与否、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结案的每个环节都要主动接受上级检察院监督,即时上报并经上级检察院审查做出相应批示。

(3)强化对撤案、不予起诉的审查制度。对撤案、不起诉的结案决定,应经过上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严格审查监督,以防止和及时纠正下级检察院怠于行使侦查权的行为。

(4)建立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和强制措施异议复核制度。采取秘密侦查、技术监听、卧底等重大技术性侦查措施前, 侦查部门必须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送犯罪可能性、措施必要性等材料。为保证受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享有必要、有效的程序性救济,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异议的复核制度,保证异议申请能够在上一级检察院的专门机构得到统一的受理和及时的复核审查。

2.落实同级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我国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整个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察长领导制。在检察院内部,侦查工作与侦查的监督工作以及起诉工作分由在同一检察长的领导下分工协同工作的各分管检察长负责,尽管事先分工明确,但实际的监控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在遇到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的时候,案件都必然要经过同一检察长同意或上报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看似合理的诉讼职能分工和相互监督制约,最后所有的任务都落到了检察长头上,内部的制约机制实被架空。

首先,应该落实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独立审查原则,改革和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办案程序,完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内容和要求,强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的监督与排除。其次,改变侦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高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负责人的等级制度,实行检察长级别等同。第三,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提高检委会的工作公开程度、科学化其工作的程序使其更为规范、合理,并明确组成人员的责任问题,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样置于透明的、能被监督的环境下。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控

外部监督,主要是有社会舆论监控和诉讼中的司法监控。仅凭检察机关内部的各种制度以“自我监控”还难以取信于人,实际案件中,若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加之司法程序的严格控制,那么不仅怠于行使职务犯罪侦查的行为能得以有效防止,而且不合法的侦查以及侦查权的滥用行为亦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诉讼内的监控

1.司法介入控制

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出于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重的目的,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因为“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理论预设,法院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是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措施与屏障”。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为保证诉讼职能分离,防止审前预断,预审法官不能再参与后面的庭审。当然,出于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也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在延误就有危险或将来难以侦查的紧急情况下自侦部门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事后再向预审法官申请追认核准。

2.增加辩方权力①

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在勘验、搜查、扣押程序中的律师监督和制约都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监督效果。要改变现状,理应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将律师对刑事诉讼的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确立讯律师在场权,律师有权对侦查人员非法或不合理的询问提出质疑和监督,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3.侦查适度公开

从1988年实行群众举报起,各级检察机关就受理举报贪污、贿赂线索6.7万条。根据最高检官方统计,目前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有 60%的线索来源于举报。侦查公开、群众积极参与,不仅有利于收集证据、还能对侦查进行监督,防止侦查权滥用,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当然,出于侦查行为的秘密性与效率性的考虑,防止重要侦查秘密泄露造成侦查中断,侦查透明的程度和公开的范围需要科学界定和严格控制。

4.改进配套制度

为保证前述监控制度,必然要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等写入刑诉法,但只保证辩方权力是不科学的,为保证侦查效率,理应保障侦查水平的提高,将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及其所得的证据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为适应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之需要,加入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等形式防止和引渡外逃贪官也是必然趋势。

(四)诉讼外的监控

诉讼外的监控主要在于落实人大监督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最大的问题在于刚性不足导致监督的无效与监督权威的丧失。为保证其监督权的权威和效力,人大应拥有对检察官的罢免权和处罚建议权。通过人大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情况汇报、查处重大案件情况进行评议监督,监督检察官的任免、考查检察官的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监督其司法行为的廉洁性。

以立法的手段赋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决议以法律效力,保证监督员的独立性、扩大其参加成员的广泛性、缩短任期,以保证达到真正人民参与监督的效果。

注释:

①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页。

参考文献:

[1]裘树祥.职务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

[3]詹复亮.职务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

[4]左德起. 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9.

(责任编辑/石银)

猜你喜欢

制约职务犯罪监控
制约民航空中进近交通管制工作的因素及应用措施
通信电源监控系统在电力通信中的应用
GPS/DR/GIS技术在基于GSM—R列车监控系统中应用
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制约和促进因素
武陵山区民族村寨民生体育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新形势下新闻舆论监督相关问题浅析
四川:评阅“打虎拍蝇”成效
侦察兵
关于地、县级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权力使用的制约”的几点思考
榆树支行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法制教育 建设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