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死刑的执行方式

2009-07-02唐贵平

学理论·下 2009年4期
关键词:刑罚犯罪

唐贵平

摘要:死刑是人类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历史上都有相同或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但总的说来,世界各国的死刑执行的方式从残忍、血腥逐步迈向文明、人性化。本文通过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回顾,从法哲学和伦理思想角度对其存在进行阐述,并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做了简要说明。

关键词:死刑;执行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074—02

一、死刑执行方式

1.用动物致死,即用动物来致罪犯死亡。参与致死的动物很多,例如狗、牛、骆驼、野猪、山羊、猛禽、乌鸦、蜥蜴、昆虫、啮齿动物、毒蛇或大蟒蛇;还有用大象踩死,或让大象用鼻子把人多次抛起摔死;还有用马拖死等。还有就是用各种猛兽。用猛兽将人咬死在古罗马非常盛行,此类猛兽包括狮子、老虎、豹子、熊、鬣狗、狼等。这种刑罚在欧洲一直延续到5世纪。中国古代用动物致死的除了五马分尸外,其他的方式只有模糊的记载,例如使用毒蛇,只见于商代。

2.窒息致死。主要如绞刑、扼杀、溺刑、活埋、吊刑、十字架刑等,使罪犯不能呼吸而死亡。绞刑是最常见的死刑刑罚之一,见于世界各国和各个历史时期,在许多国家绞刑至今是合法的,萨达姆就是被绞死的。扼杀也就是勒死,与绞刑不同,扼杀使用的是外力,绞刑使用的是犯人自身的重力。在欧洲的某些国家,扼杀发展成绞杀,并一直存在到20世纪70年代。扼杀在中国也长期存在,但不是死刑的合法手段。溺刑就是淹死,地中海地区很早就采用这种刑罚。古罗马的溺刑经常在犯人身上绑上重物,或将犯人装在袋子里,扔进水中;某些欧洲国家直到20世纪依然采用溺刑。中国古代的溺刑在南北朝以后就不再采用。活埋,最常见的就是用土埋掉。有人说罗马的历史就是从活埋开始的,活埋在法国、德国等地后来有所发展。在中国秦朝,“坑儒”就是例证,以后历朝,活埋不再是法律手段,只是私刑。

3.刀斧砍杀。主要有斩首、凌迟、割喉、肢解等,斩首就是砍头,在中国,斩首多用于平民,因为中国人不喜欢死无完尸。而欧洲的贵族认为,不死在刀剑下是可耻的,其尚武好斗在死刑上都得以表现。凌迟就是小块地切掉身体的一部分,直到死亡。凌迟这种方式很可能是从古埃及的活体解剖发展出来的。在地中海地区,凌迟在公元前就出现了。在中国一般认为是在元代出现的。英国关于这一刑罚的法律直到19世纪还保留着。与砍头不同的是,割喉之后,头颅和身躯没有分离,它是古罗马特有的刑罚,甚至被称为“罗马刑”,割喉在中国较少,不见于正史和法律。活剥,这种刑罚在亚洲、欧洲都有。印度的做法是用小火在身体表面烤,然后再剥。古希腊、古罗马也有这个刑罚。在中国活剥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肢解与凌迟不同,肢解是大块剁掉,凌迟是小块切下。这种刑罚存在于世界各地。中国古代还有腰斩刑罚。锯刑与肢解有点类似,区别主要在于工具。这种刑罚最早出现于地中海周围,后来传到了希腊、罗马。《圣经》中就有锯刑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则没见到这种刑罚的记载。

4.毒死。毒药致死,这种方式也产生于地中海地区,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死于这种刑罚。这种致死方式后来也被人经常使用,但大多都是司法外的致死手段。中国古代也有使用毒药的,但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现代的注射刑就属于此种,只是技术更先进。毒气是现代化学技术提供的杀人手段,当今世界只有美国还使用。

5.贯穿躯体致死。贯穿刑就是用长形利器贯穿人体。希腊、罗马人的贯穿刑用标枪较多。此类贯穿刑在19世纪中期依然被欧洲国家采用。箭刑,这种刑罚比较简单,用弓箭射死,在中国和世界各地都有。枪刑,火枪出现之后,这种死刑在欧洲就开始出现了,有人认为它是古代“箭刑”的延伸。由于最初的火枪比较昂贵,因此早期的枪刑只适用于有身份的特殊人,其中包括士兵。枪刑是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死刑方法,有的国家除了枪刑之外,还同时保留其它方法。

6.其他方法致死。如碎身刑,就是将人的身体不规则地粉碎,常见的方法是用一个大轮盘,将人绑在轮盘上转动,旁边或地上有钉子、刀子之类的东西。在古罗马,碎身刑有时也叫“耙刑”。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碎身刑的方法,但是时间较早,商代以后就不见记载。磔刑使用的是自然力将人进行肢解刑,肢解使用的是人力。古希腊、古罗马的磔刑有时采用树,将两棵树弯曲到合拢的状态,先固定住,然后将犯人的手脚分别绑在两棵树上,再松开两棵树的绳子,树干自行弹开的力量造成犯人身体的肢解。磔刑在中世纪被欧洲很多国家采用,使用的工具大多是马匹。欧洲直到18世纪才取消了这一刑罚。中国在宋朝以后便不再采用磔刑。

二、影响死刑执行方式的法哲学与伦理思想

1.因果“报应”、“同态复仇”观。人类社会之初,基于因果关系的理解,人们有了朴素的“报应”观。从《汉谟拉比法典》对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规定,到《摩奴法典》的“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族,应割断其舌”之条款,无不打上了同态复仇的烙印。古时的腰斩、五马分尸、凌迟、斩首、绞刑等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更是承载着世人“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观念。然而,社会的文明进步并没有彻底消除人们的报应刑罚观,从某种程度说,现代法治的文明并不是表现在彻底舍弃报应刑罚,而是体现于刑罚执行的人道追求上。

2.国民刑罚思想因素。国民刑罚思想是指国家民众对刑罚包括其目的、价值、功能等在内的评价。国民刑罚思想是在历史运动中形成又不断地夹杂着传统与风俗更新。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时代,国民中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的方式同态与其所犯的罪。后来,虽然同态复仇在逐渐被舍弃,但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还是认为执行死刑方式带来的痛苦程度应相当于他们所犯下的罪,这种思想即使到了今天对少数人也有影响。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已是对死刑犯最大惩罚,实现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了惩治犯罪人,威慑潜在犯罪人,教育普通公民的效果,因此在执行死刑时不应额外增加死刑犯的痛苦。

3.人道主义、人权观念。人道与人权这两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密不可分。它们成为近代文明强有力的推动者,也是各国废除死刑最重要的原因和思想基础。当年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死刑不人道,他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为人道打赢官司”。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促成了世界将近一半的国家废除死刑,那么它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地成为影响保留死刑的国家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最主要的原因。从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来看,随着人道主义、人权观念的传播和影响,死刑执行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减少受刑人痛苦程度的方式出现,还有多个国家尝试注射刑,执行方式是最能体现刑罚惩罚性和人道性的,这种以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痛苦的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明显体现了行刑人道化。

三、死刑执行方式发展的趋势

死刑是一种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随着报应刑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死刑重新进行了价值评价。

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是有多样的,但死刑执行方式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向着更符合社会需要发展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奉行刑罚“重刑化”,崇尚报复和威慑,这决定了死刑执行方式必然是残酷、野蛮的,以制造痛苦为目的,故迎合它的便是炮烙、凌迟等酷刑。这些残酷的行刑方式确实将死刑的威慑力提升了一个高度,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时代,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生命的价值以极大的珍重,人们对死刑的畏惧已定格。对死刑犯而言,生命被合法剥夺就预示着其已经为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虽然传统的等害报复论曾主张,刑罚应以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但自古以来刑罚在惩处犯罪方面就具有“天然缺陷”:犯罪的损害形态是无限的,而创制刑罚的资源却是有限的,如一个杀了10人的死刑犯,他只能以自己生命的一次终结作为代价,我们不能对其执行10次死刑,或者是通过更为残忍的方式剥夺其生命。倘若死刑在执行方式上打上报应观的烙印,那将与杀人犯罪无异,都是对生命伦理的破坏。因为按照犯罪行为的不同来选择执行死刑的方式,或许实现了对不同犯罪接近等害的惩罚,但并不利于理性和正义的恢复。因为死刑的目的仅仅在于合法的结束罪犯生命,而不在于以何种痛苦的方式去结束,法律之“善”正是体现在这种结束方式的人道化,是“法律之下杀人”与“法律之外杀人”的根本区别。

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分“三六九等”,是对生命基本伦理的蔑视。死刑的执行只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而不能追求以痛苦的方式去剥夺。无论其行为有多么罪恶,在面临国家安排的合法死亡时,用终结生命的残忍去实现刑罚的报应性功能,甚至讲求对犯罪的震慑效应,都是不人道的。如果采用令死刑犯十分痛苦的行刑方式实际上是在社会树立了一种恶的榜样,不利于防止犯罪实现刑罚功能,相反采用人道的执行方式有利于国民仁慈善良的人性,使国民强烈憎恶犯罪,有利于防止死刑,从而对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一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试图选择人道、文明、科学简便的执行方式。

综上,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每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在实现刑罚功能的同时,要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精神,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3]李云龙,沈德咏.死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5]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6]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彭巍)

猜你喜欢

刑罚犯罪
人类为何需要刑罚
Televisions
刑罚现代化本体初论:目的与路径
滑向犯罪的原因(三)
滑向犯罪的原因(一)
环境犯罪的崛起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犯罪”种种
有些行为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