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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劳动价值及其产权属性

2009-06-23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14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

李 明

◆ 中图分类号:F044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它与其它物质生产劳动一样,都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具有劳动的双重属性。同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而具有无形性的知识产权特征。

关键词:商业秘密 劳动价值 产权属性

人类社会的历史其实是一部经济发展的历史,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整体得以维系的物质基础,运用经济学方法对社会现象当然包括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本质特征,有利于发现隐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的经济学道理,寻找出最优化的法律创设机制及其理性依据。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而对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几乎忽略,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商业秘密的劳动价值及其产权属性进行了理论分析,以期对后续研究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的劳动价值分析

(一)商业秘密是劳动产品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有目的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经验总结,是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组织信息、管理信息、科技信息、工艺信息等人类的智慧成果,通常它以物和非物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不被人知晓的可编码和不可编码的信息积累。由此商业秘密还是复杂的劳动产品,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生产通常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生产实践过程,并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地追加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智力投资,以维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研究开发和创新。马克思称这种生产劳动为复杂劳动,作为复杂劳动者个人的素质和能力通常要求比一般人类劳动者的要求更特殊,需要更长时间的培养和训练,且本身必须具有某种天赋以及求索进取的创新精神,他们大多是稀缺的异质型人才,本身就具有独特的垄断性。

在西方经济学看来,他们是稀缺的人力资源,具有人力资本,所以商业秘密具体表现为一种特有的综合价值体系。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复杂劳动倍加于简单劳动的原理,商业秘密中就包含有更多的简单劳动、更多的价值,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二)商业秘密具有劳动的双重属性

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揭示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二重性理论,运用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价值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商业秘密的创新性劳动,比一般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更为复杂,它凝结了更多的抽象劳动,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同时具有更大的使用价值、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了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消耗。具有创新性和高度保密性的商业秘密,一般少有重复生产,几乎没有与之相比较的同类商品,也就不存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说法,因而其个别劳动时间就是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业秘密的个别价值就是社会价值,当然地具有高额的垄断价值,有时甚至带来价格的“扭曲”与“狂想”,而偏离价值常态。

正如马克思在揭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时,曾经举例:“用木头做桌子,木头的形状就改变了,可是桌子还是木头,还是一个普通可感觉的物,但是桌子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变成了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了,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的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里的“超感觉”、“狂想”,其实就是商品的秘密,蕴藏在桌子里的“商业秘密”使桌子的价格可表现为200元、2000元甚至20000元不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人”都在追逐着商品价值的最大化,追逐商业秘密这一市场中的稀缺资源,因为它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然而伴随20世纪5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科技的力量导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多地超越了语言、国界、时间和空间的障碍,给社会生产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机;同时围绕知识信息、技术信息等财产性信息的市场争夺也日益激烈,其它竞争对手有可能不愿看到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常胜的巨大的市场份额及其竞争优势,在没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情形下,就不排除有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信息,因为这样比自行研发更省时省力,节省成本,由此产生恶性循环,越来越严密的防范措施与愈来愈猖獗的偷盗行为此起彼伏,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耗费。如同Robert G.Bone断言的那样:“一旦某种商业秘密成为公共物品,其他人通常能以很低的成本对他进行‘复制,如果‘复制的成本低于开发者的研发成本,复制者便以低于研发者欲收回投资成本的人和价格销售该产品,如果潜在的研发者预见到这种情况他们将不愿意进行技术开发”。

由于商业秘密信息的特殊性,唯有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其产权归属,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未经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在既定的时间、空间及其它约束条件下,因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是有限的,作为商业秘密信息的使用者要想拥有它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在某种既定的资源技术和约束条件下,商业秘密作为稀缺资源通常具有一个总效用,每次投入使用产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总可以获得部分效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程度的提高,科技的进步与发展,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开发也会使商业秘密的信息磨损,由此形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相应变化,这一变化的关系也就是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制度的界定。

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

(一)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

在经济学上商业秘密是资源,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是财产。这是因为资源是与生产生活相关的物质或非物质信息,财产则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资源或财产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说法。商业秘密不仅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生产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它也是一种重要的物质财富的“催生剂”,可以通过使用扩大物质财富增长。

商业秘密并非与生俱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特定的商业秘密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在既定的时间、空间约束条件下,某特定的经济活动行为者因其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致使商业秘密具有稀缺性。

从生产上讲,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充分积累的创新过程,具有时间性、复杂性和高成本性,时间本身是一种稀缺资源,当人们将一定的时间投入到商业秘密的生产时,就不得不放弃其它产品的生产;“复杂劳动倍加于简单劳动”可以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是马克思伟大的科学论断;高成本、高风险、高回报的是一般经济规律。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作为稀缺资源具有绝对的竞争性。

从消费角度来看,任何特定的商业秘密都会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总效用,在特定的情形或某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下,每次的投入使用,都会使其总效用的一部分获取一定利益,并随着使用次数增多,其总效用是递减的;如果它被广泛使用时,效用甚至会衰减为零,致使商业秘密全部“磨损”掉而不成其为秘密,不再具有稀缺性,不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巨额经济利益回报,从而不再是独占性财产,因此商业秘密应该作为专有财产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使其具有独占性和财产性,使其不被随意滥用或盗用,在法律的范围内财尽其用,充分发挥稀缺资源的有偿性消费。

(二)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众说纷纭,分别有:“信任关系说”、“契约关系说”、“知识产权说”、“财产价值说”、“反不正当竞争说”等。尽管学界对于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观点趋于一致,但笔者认为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间包含有商业秘密的无形性、有用性、保密性及经济性,其本身就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与经济学产权理论并不矛盾。

西方经济学家菲吕波腾及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指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由此可知,产权主要在于被人们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商业秘密虽然表现为一种非物质状态的信息,但它与物的存在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商业秘密离不开物质载体,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传递,关键是它既不能脱离物质载体又独立于物质载体;通过物质载体来表现其价值,并通过它的存在和传递,使人类文明得以传承和延续,在其生产使用的过程中产生效用,创造财富。商业秘密的存在与使用一定能产生一系列的行为性关系,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

此外由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未经披露,它是一种稀缺资源,在既定的时间、空间及其它约束条件下,因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是有限的,所以使用者要想拥有其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在某种既定的资源技术和约束条件下,商业秘密作为稀缺资源通常具有一个总效用,每次投入使用产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总可以获得部分效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程度的提高,科技的进步与发展,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开发也会使商业秘密的信息磨损,由此形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相应变化,这一变化的关系也就是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制度的界定。

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和客观存在性,与专利、商标、著作在表现形式上并无区别,都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传统的财产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无形性和有形性,也有人甚至说“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就是其客体的无形性”,所以商业秘密当属知识产权是无疑的。从传统理论的知识产权三大特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来分析:其专有性表现为权利人的独占性,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并规定对同一知识产权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并存。而商业秘密作为“未公开的信息产品”通常具有独占性,当然绝对的独占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是专利权也要受“先使用权”的限制,商业秘密法律允许通过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正当得到,也可通过契约获得合理使用或许可使用。但只要权利人能够保守秘密,其独占使用就会长期存在。

再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商业秘密只是在近代才开始产生和发展,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各异,本身就体现了它的地域性。只是到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地区性和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和条约相继出台,全球知识产权法正在逐渐趋同,地域性的研究也正逐渐淡化。

最后就是时间性,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商业秘密的角度来看,在出现更先进的工艺、配方、技术、经验等信息时,原有的所谓秘密也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由此商业秘密的时间性也是有限的,法律并无必要进行明确规定。总归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并不是其本质特征,唯有无形性才是其关键所在,商业秘密理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1)(M).人民出版社,1991

2.张耕等著.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3.洪远鹏主编.经济理论比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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