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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问题研究

2009-06-2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监督权公诉人

叶 慧

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然而,在实践中,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存在着检察机关抗诉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的现象。对刑事审判监督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力度,为各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拓展思路。

一、刑事审判监督概述

从广义上讲,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而狭义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制约。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监督的途径主要是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和裁定,对程序不合法或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方法予以纠正。本文仅在狭义上对刑事审判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地探讨。

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制约和监督,从而为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又为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了一种途径,从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机制。①

二、对刑事审判监督现状的思考

在一个法治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有序都有赖于司法过程所提供的保障。检察机关在这一司法过程中应该作为确保司法正义的主要力量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司法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由于理论上的分歧②以及司法实践中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审判监督权在认识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执法观念滞后,导致监督缺位。受重审查、轻监督的传统观念影响,强调联合打击多、注重制约的少,强调配合多、注重纠正违法的少。③检察机关在起诉一个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使案件能作出有罪判决的问题,很少去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甚至没有意识到监督缺位将会导致执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2.害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导致监督错位。公诉案件的最终判决是由法院作出的,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对法院监督得过多,将会影响与法院的关系。3.对监督的范围认识不全面,导致监督不到位。有人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仅仅是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和纠正庭上的审判违法,而忽略了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审判监督的内容。因此司法公正的责任更多的被加到人民法院头上,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之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得不到广泛的认同,使得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

(二)刑事审判监督的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疏漏

有关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主要见诸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程序法。但纵观这四部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④。可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应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但在分则部分,可依据的具体规定很有限且极为原则,致使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仅局限于公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和对法院裁判的书面监督,而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公诉庭审前后活动等其他有关审判活动是否监督、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难以具体实施监督。

(三)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具体行使主体不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主要是由案件公诉人承担。1.就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公诉人在庭审中除了担负指控犯罪、列举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提出量刑意见等一系列支持公诉的任务外,同时还肩负着宪法赋予其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然而,随着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法官是庭审活动的指挥者和裁判员,居于核心地位,甚至居高临下。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是控辩双方当事人,都应服从法庭指挥。在这种体制下,公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却享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大有凌驾法官之上之势,其明显存在角色重合和地位冲突,使公诉人和法官在法庭上都难以摆脱尴尬境地。一方面,公诉人法律监督权的存在,可能甚至会严重影响法官的中立和独立,迫使法官不得不考虑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致不由自主地倾向公诉人的意见和主张;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庭审中实际处在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塔形结构的顶端,其对诉讼过程和结果享有权威性和决定性的裁判权,公诉人在法庭上一旦放弃公诉权而履行监督职能,势必打破这种诉讼格局,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无序和混乱。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自诉案件则都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行使检察权要把法律监督作为支撑点,出发点"相矛盾,也就是说不需要履行公诉职能时,对庭审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也便等同消失了。事实上对于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更需要予以法律监督,如对此的刑事审判监督因公诉人不出庭公诉而依据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集于公诉人一身的规则,最终造成了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法律监督强于公诉人不出庭公诉案件法律监督的现象的发生,也必将违背了这样一个立法原则,即"限制最终审判刑罚权的滥用",也会造成一个告状难的局面。3.再加上一些地方检察院批捕、起诉等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问题突出,制约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由此可见检察官兼有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实质上使刑事审判监督处于附带、从属地位。

三、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保障刑事司法公正

要保障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和谐化,在思想认识层面,要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正确认识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规范效用,把奉行公正的刑事政策巧妙地运用于法律监督的实践之中,逐渐形成一个以实现公正价值为目标,以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运用为内容,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调节,以其它手段为辅助的结构合理的保障法律实施新机制⑤,从而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协调起来,实现和谐化。

审判监督权的存在是我国独特的宪政体制和独特的御史监察历史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充足的正当性和合理性⑥。从维护司法正义出发,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完善审判监督是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应该予以明确的方向。摆脱理论上关于检察权的误区,不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一味强调法官独立,将司法正义的职责全部加在法院头上的做法。必须明确检察监督之于维护司法正义的职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强化检察权,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保障

检察机关设立时的垂直化领导方式也确实使监督权得到了基本保证。但随着司法结构调整,检察权有不断削减之势。检察权在我国司法权结构中,既没有公安的显赫,也没有法院的强硬,一直是个弱势群体,监督的效力自然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检察院在监督职能上由于顾虑太多而怠于行使,久而久之,也就使得法律监督的意识逐渐淡薄。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一味强调审判权独立而肆意侵蚀检察监督权的效能,将可能使司法走向专制和垄断。因此,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已势在必行,首要的方式对检察权进行补强,用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学界讨论过的制定一部统一的《监督法》,通过立法细化、强化检察权的权能范围,以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为核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内容、救济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审判权一家独大的局面,才能防止检察监督权被人讥笑为“麦草拐棍”⑦,也只有这样,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职能才能在检察权强有力的保障下开展实施。

(二)完善立法,健全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虽然在宪法上已予确立,但在具体实施上,立法还很不完善。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缺乏刚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显得很无力。所以应当加强对立法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在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其次,对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程序上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法律监督中有法可依;第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有一定硬性措施,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分离行使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成立专门的刑事审判机构

公诉权、刑事审判监督权都是是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统一的,更为确切地说是合二为一。近几年,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集于一体的弊端日益明显,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判主体的中立性,同时也削弱了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只有将二者分离行使,才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单设专门机构,专门从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将更有效地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设立此机构应直接对检察长负责,职责范围是对公诉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缓解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以减轻公诉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审判监督真正维系到一个与公诉职能相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此机构将有能力运用各种抗诉和非抗诉的手段来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有效防止纠问式审判模式下法官的自由擅断,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实施,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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