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
2009-06-20杨丽燕
杨丽燕
摘要: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就是从合同洽谈、签订、实施,直至全部履行整个项目周期的系统、动态管理。文章分析了合同洽谈度签订阶段管理、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管理和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指出必须认真做好这三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229-01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的经营成败和与施工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本文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体会,就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关键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供业内同仁分享。所谓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就是从合同洽谈、签订、实施,直至全部履行整个项目周期的系统、动态管理。
一、合同洽谈及签订阶段管理
在这个阶段,公司应派出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的合同谈判小组,参与项目招投标的人员是合同谈判小组必不可少的成员。
1、洽谈前要全面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一要深入发包人及工程有关情况。包括发包人资信情况,工程的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施工图是否完成并经审查;“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二要全面吃透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订前,要对招投标文件进行逐条研读,全面分析,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及投标作出的承诺,并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检查是否有错误和遗漏及未明确事项。
2、合同洽谈要中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原则。工程中标后。合同主要条款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双方不得推翻中标价格,对合同价格重新谈判,或者任意扩大、缩小工程内容,不得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第59条中有着明确规定。发包方一般会就合同签订提出一些要求,承包方要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逐条进行研究,尽可能在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不作无原则退让。二是注重合同风险防范原则。在施工合同签订中,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因此,施工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商过程中,应树立起风险意识,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对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免责条款。由于项目施工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在固定价格合同条件下,施工企业面临成本变动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合同条款协商时,应在不违背招投标文件前提下,事先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例如2007-2008年上半年,建筑材料、人工、融资成本大幅上涨,按招投标时确定的固定总价履行合同将导致施工企业严重亏损,如果在签订时事先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成本变动10%范围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超过这个比例,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这样就有利于把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3、注重合同内容及有效性审查。一是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款,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价格、工期、工程款支付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二是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内容完整,约定明确;是否存在错误、遗漏、不合理条款或未明确事项。三是有效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签订双方是否有法人资格,与招标文件名称一致,印鉴、签章、生效日期是否完整。
二、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是合同履行的最主要环节,这个阶段中,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保持相关部门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和控制尤为重要。
1、注重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应把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送达项目经理、公司财务人员、造价人员手中,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条款及各部门人员在合同履行中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堪立合同管理反馈控制机制。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履行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如项目经理的要按合同内容、质量和工期要求建设,造价人员要及时核算工程量和进度款,财务人员要按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及时收取工程款。如果有关人员之间没有及时有效沟通。管理脱节,有可能造成没有按要求全面履行合同,该收的进度款没有及时收回,该进行价格调整或索赔但没有及时向业主提出,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沟通反馈项目进展及工程变更、索赔信息)、项目管理人员和造价人员(及时沟通反馈进度及造价)、项目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及时沟通反馈项目进度及工程款)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实行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确保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3、重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时效性要求。工程变更通常会涉及到价格调整。目前,有些承包人在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可调价事项后,没有及时提出调价要求,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一并提出来。但业主不认可,引起合同纠纷。事实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工程变更涉及的调价时效性有明确要求通用条款3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变更14天之内提出调价要求,否则调价权益求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工程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价格索赔,项目经理和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搞清楚哪些事项可以索赔,同时要重视索赔的时效性要求,示范文通用条款本36.2条约定: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虽然我国的施工示范文本中没有约定承包人索赔事件发生后,超过28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是否有效,但作为承包人,应及早发出索赔通知,一则早发出通知索赔事实容易认定,二则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竣工交付,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还涉及工程尾款收取、工程保修,以及保修期满保修金返回等问题。
1、抓紧决算编制。多数情况下,工程竣工交付后,施工企业一般只能收到85%的工程款,另一部分款项要到工程决算出来并经业主审计后才支付。为及早收回工程尾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收取尾款。
2、工程保修及保修金。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因为保修期条款为强制性条款,所以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约定低于最低期限,承包人也不能免责。发包人一般要求施工企业预留3%-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这笔工程尾款何时支付需在签订保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应约定为“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满1年(或2年)后的30天内支付”,不应模糊约定为“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因为质量保修期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房屋结构的保修期一般为50年,有的发包人不讲信誉,就会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引发纠纷。此外,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以履约保函、保证、担保等形式代替质量保修金,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修金回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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