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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惩戒功能缺失与对策研究

2009-06-20殷景录

中国教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教育性学生家长行使

殷景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赏识教育”已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从带有惩戒色彩的传统教育过渡到以赏识为鲜明特征的新型教育,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教育和管理理念。可遗憾的是,教育界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却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的误区,难免矫枉过正。

一、学校教育惩戒功能缺失现状

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正常惩戒行为难以得到开展,教师谈“惩”色变,社会的各界人士或多或少地在抵制惩戒教育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新闻界人士,他们或许出于真正关心教育事业,或者出于增加新闻亮点的原由,在对反教育性惩戒的影响大肆加以渲染的过程中,混淆了公众的视听。学生家长也反对学校惩戒学生。当前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普遍,人人爱子心切。很多家长往往口是心非,表面上虽然承认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但实际上还是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有物,丝毫不能容忍他人予以“侵害”。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受限。学校在新课程改革的大趋势与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极力倡导教师要珍爱学生、善待学生,一味地强调教师要对学生多鼓励、多赞扬。这种价值取向无疑限制了教师合理惩戒行为的开展。同时,还有一些学校在教师实施正当的惩戒教育遭到非议时,不竭力维护教师的合理教学行为,反而不惜惩处教师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教师实施正当惩戒行为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教师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学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惩戒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既赢得学校领导的赞赏,圆满完成任务,又避免惹祸上身,落得清闲。这实际上是教师在社会与学校的夹缝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一种自保性措施,似乎无可厚非,但它却给我们的教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与惩戒教育不作为相对应的行为则是赏识教育的大作为,表现为廉价的表扬、低层次的表扬与夸张的表扬频繁地使用,以致赏识教育丧失了基本的激励功能,甚至适得其反,引起学生的厌恶。有数据显示,教师中有57.3%的人对犯错误的学生抱有听之任之的态度。

二、学校教育惩戒功能缺失的归因分析

(一)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存在偏差

1、对惩戒教育性质的误解

人们对惩戒教育性质有误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只看见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将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相等同,把教师的惩戒权简单地等同于体罚学生的权力,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力。如2002年12月28日《中国教育报》上“关于惩戒的认同度”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所有参加调查的对象中有7%的教师和35%的学生家长认为惩戒就是体罚;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教师和学生家长的认同率相差26%。在本次的调查中,有16.1%的被调查教师认为惩戒就是体罚,8.08%的教师对惩戒的理解不清楚。第二,一部分教师认为惩戒与表扬是互相对立的。惩戒与表扬在实施方式上的显著差异往往导致二者被误解为是对立的。表扬作为积极的教育手段存在,而惩戒则理所当然地被当做消极的教育手段。从调查来看,有39.6%的被调查教师认为惩戒与表扬是对立关系。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一部分教师和学生家长对惩戒教育性质的误解。

2、片面夸大惩戒的负面影响

惩戒与奖励一样,都是教师常用的激励手段。有调查数据显示,确实存在着一部分教师和学生家长对惩戒的教育作用认识不足,片面地夸大惩戒教育负面影响的错误观念。如在回答“您认为惩戒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否很有必要?”这个问题时,有15.4%的教师认为没有必要,有2.9%的教师持无所谓的态度。总之,将学生遭受挫折后的不当行为都归因于惩戒教育是不正确和片面的。这种思想的存在,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内外因相互作用的思想。

(二)教师滥施惩戒,不当惩戒普遍存在,强化了惩戒的负面作用

1、体罚现象屡禁不止

一部分学校的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花样也不断翻新,学生的权益仍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屡受践踏,由体罚引起的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案件屡有发生,是当今部分中小学中存在的比较严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据“关于体罚范围”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教师中有40.4%的人认为所在的学校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有16.4%的学生承认被教师打骂过,有15.1%的学生见过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过其他学生。

2、教师的惩戒行为无固定标准,惩戒的随意性大

教师在行使自身的惩戒权时缺乏相应的标准,其惩戒形式的选择往往随意性大,常常由个人喜好、心情好坏和环境所决定。这种惩戒过程的随意性不仅容易使教师独断专行,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也使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较大的不公正性,对不同的学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另外,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罚款,也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有关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这种罚款风气已经成为教师惩戒权行使中一个普遍性问题,上至学校、下至教师个人,都制订了不同内容的罚款细则,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就可想而知了。个别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简单化倾向明显,以惩代教,以罚了事。

本应该是讲究方法、追求教育效果的惩戒权的行使在一部分教师手中却变为赤裸裸的惩罚过程,严重干扰了惩戒教育的正确开展,更容易引发惩戒中的暴力倾向,失去了惩戒的教育意义。

(三)教师正当的惩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人士关注教育、研究教育。一些人把教育过程出现的问题,把师生之间的矛盾全部归咎于学校和教师。似乎谁都可以对教师指手画脚、口诛笔伐,甚至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几乎学校和教师采取的每一种惩戒措施都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惩戒已经成为教育“禁区”。

新闻媒体对一些体罚学生的不当事件曝光力度较大,已经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极大反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对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加以约束。如今,一些学生家长对自己的子女过度溺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即使教师正常批评学生或对学生实施教育性惩戒,家长也往往首先出来反对,动辄还要挟起诉或其他赔偿。面对来自社会、学校、家长等方面的压力,教师哪里还敢惩戒学生,哪里还有教师在研究和探讨正确的惩戒行为。结果教师放弃了自己手中合理的惩戒权,对学生的错误视而不见、少管少问。许多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抱有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如在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教师中,有57.3%的教师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持赞同态度。

三、中小学合理实施惩戒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惩戒教育立法,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鉴于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教育凸显出来的各种问题,作为实践指导的政策法规不能再对教师惩戒权等问题保持沉默,一味地回避,而应明确国家的态度,将惩戒实施的程序与救济措施等相关问题都用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一切按章办事。

(二)促进全社会对惩戒教育的科学性、教育性的公正认识一般来说,完全否认中小学教师有惩戒权的不多,多数人倾向于肯定教师在一定条件下拥有相当的惩戒权,只是对惩戒权的具体行使有不同理解而已。传统观念的影响使许多教师把惩戒权视为无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造成了不少不该发生的悲剧,也使很多家长和学生对惩戒权存在顾虑,担心确认其存在会加重惩戒权的肆意行使,因而必须对其加以恰当引导,使人们从观念上能了解并接纳惩戒权,同时对惩戒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监督。

(三)更新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由于受中国“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师管理中存在的若干薄弱环节,有一些师德较差的教师仍旧采用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为主要形式的反教育性惩戒。因此,加强师德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就显得十分必要。

只要存在着学校教育,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只要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惩戒教育就有继续存在的基础。为此,笔者特别希望通过研究,明晰教育性惩戒和反教育性惩戒的边界,从而使教育惩戒切实发挥育人功能。

(责任编辑: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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