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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记

2009-06-20

中国教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特教教书育人

为适龄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机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残疾儿童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200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有1667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803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8万人;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83所,在校生4978人。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普通教育一样,特教师资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特殊教育的发展和质量,以及残疾儿童的个人发展,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期特别关注就将目光聚焦于此。

特教师资的培养,首先需要强调一个基本的常识:特教教师是教师。特教教师是教师,就要履行教师的基本职责——教书育人,特教教师同普通教师一样,要传授给学生知识与技能,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公民。只不过,面对特殊的教育对象,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特教教师要运用特殊的教育技能技巧,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还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所以,特教教师的劳动需要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这种尊重要剔除怜悯,要以充分地承认特教教师的价值为前提。正如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郑连成校长所说的,“特教教师不需要泪水,我们需要的是掌声。”

其次,对于特教师资培养而言,当前紧要的是要加快构建能让特教教师有效地掌握专业学科知识(语、数、外、史、地、政等)、特殊教育的教学技能以及教育对象的生理、心理知识的特教师资培养制度。而这样的一项工程,需要特教教师职前培养机构(高等教育)、在职学校(普教学校与特教学校)以及特教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更需要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的特教事业发展不过百余年的时间,面对我国8300多万的残疾人口,特教师资的培养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

再次,要认识到,重视特教师资的培养,实际上是对残疾学生的尊重,根本上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人人生而不同,但人人都有自己的尊严,无论一个人的身体健全与否,在人格上都需要得到一样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特殊教育领域提出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涵义更为准确。在尊重的基础上,对“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扶助,通过教育促进每一个人的成长,惠及的不仅是部分“有特殊需要的人”,而是整个社会,整个社会的共同福利会由此而提高。也许正是对这一问题深有感触,我们发现,常年接触有生理缺陷的孩子的特教教师,他们保存着美好的天性,对命运能发出真诚的感谢,以至于他们的内心是那样的宁静和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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