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拼车类别及法律适当性研究

2009-06-19雷冰玉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9期

雷冰玉

摘要:拼车是汽车共享服务的一种,是在道路交通运能紧张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交通方式。文章通过对拼车的类别及法律适当性的研究,深望有助于对拼车是否符合现行道路运输立法问题的认识,并为拼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拼车类别;法律适当性;汽车共享服务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4-0069-02

拼车是汽车共享服务的一种,在国外称为卡普。拼车有利于减少城市交通流量,减少大气污染,提高交通时效,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拼车是随着私家车在我国大中城市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然而,面对这种利国利民的新的交通方式,人们对拼车是否符合现行道路运输立法却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拼车的类别及法律适当性的研究,深望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为拼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

依据。

一、拼车及其类别

拼车是汽车共享的一种,在国外被称之为卡普(Carpool),在我国也被称为“打顺风车”,是指几个人相互联络,由小轿车拥有者为同样拥有车辆的人或不拥有车辆的人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拼车服务的提供者为小轿车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其所以愿意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便利的考虑。拼车服务的接受者既可以是“无车族”,也可以是“有车族”。无车族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拼车服务,“有车族”则通过交换服务而获得拼车服务。如,甲、乙都拥有私车,甲、乙的小孩在同一所学校上学,甲、乙约定,每人送三天,互不支付费用。如果丙家小孩也在同一所学校上学,丙的小孩若愿意搭乘该车,则丙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该例中,甲、乙通过互换服务,获得了对方提供的拼车服务,丙则通过支付少量的金钱也获得了甲、乙提供的服务。有些出租车经营者也提供一些拼车服务,甚至在一些特殊气候条件下,有些政府甚至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提供拼车服务。

拼车是一种运输服务。作为运输服务,拼车克服了人们在空间位移上的困难。拼车与其他汽车共享服务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拼车是一种运输服务,而其他汽车共享服务则主要是汽车租赁行为。

根据以上对拼车服务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将拼车分为以下类别:

(一)经营性拼车与非经营性拼车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提供拼车服务的人是否具有经营运输事业的资格。经营运输事业并没有向一般的社会公众开放,需得到政府的许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领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拼车是指那些领取了运输经营许可证、有资格从事运输服务的拼车。如甲、乙、丙三人约好每天共乘一辆出租车上下班即是。非经营性拼车则是指没有领取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拼车服务的运输,如,甲、乙、丙三人同乘甲的私车上、下班即是。

正确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拼车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经营性拼车与非经营性拼车面对着不同的法律问题。经营性拼车所面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应当不应当允许“拼”?当几个素不相识的人要求共乘一辆出租车时,出租车司机的拒绝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合理性何在?非经营性拼车面对的法律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其首要解决的就是经营资格问题,还有如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问题,如何收费,如何协调其与经营性运输的关系,是不是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秩序,如何规范非经营性拼车的行为等问题。

(二)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

此种分类的标准为提供拼车服务是否收取了费用。经营性拼车显然是有偿的,无偿的经营性拼车只是一种例外。非经营性拼车则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二、经营性拼车的适当性研究

经营性拼车即我们所说的“拼的”,或“出租车拼载”。根据是否经乘客同意或协商一致,可将“拼的”分为:经乘客同意的“拼的”和未经乘客同意的“拼的”两种。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本文将经乘客同意的“拼的”简称为合意“拼的”,而将未经乘客同意的“拼的”称之为非合意“拼的”。依据合意的时间,我们还可将合意“拼的”分为即时合意与非即时合意“拼的”两种。即时合意“拼的”特指一个乘客已与承运人成立运输合同,在征得该乘客同意后,其他乘客“拼的”的情况。非即时合意“拼的”仅指几个乘客达成合拼一辆出租车的协议后,以一个共同要约与承运人订立一份运输合同的“拼的”。未经乘客同意的“拼的”,是指未经已成立运输合同的旅客同意,其他旅客和承运人达成的允许拼载的合意。

(一)非合意“拼的”的不适当性

非合意“拼的”不存在乘客之间的合意,实际上是经过承运人同意形成的多人共享一辆出租车的汽车共享服务。从合同角度观察,非合意“拼的”的结果形成了多份不同的运输合同。

非合意“拼的”存在的问题。非合意“拼的”固然可以实现节约能源、缓解交通、保护环境等目的,但却把出租车变成了小公共汽车,从而使出租车给旅客带来的快捷、便利等优点荡然无存;出租车运输除过快捷、便利的优点外,对旅客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公共汽车难以做到的,而在非合意的“拼的”中,谈不上对旅客隐私的保护;从合同法上来讲,非合意“拼的”可能会使出租车经营者这个承运人陷入违约的境地,因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不得绕道行驶,而应按照通常的、合理路线运输,同时,如果承运人不能于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时间送达旅客,承运人将会承担迟延运送的责任。而在非合意“拼的”中,绕道、迟延运送是难以避免的。鉴于以上非合意“拼的”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我国有关出租车管理的多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禁止这种“拼的”规定,如《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34条规定,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各地禁止非合意“拼的”的规定是可取的,本人建议未来的全国性出租车管理规定可以借鉴这一立法。尽管我们鼓励汽车共享,但这并不是要取消出租车运输的方式,把出租车变成小公共汽车;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人们的尊重;合同关系的稳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不要在鼓励汽车共享的旗帜下,打破整个社会赖以稳定的合同关系。因此,非合意“拼的”应当禁止。

(二)合意“拼的”的适当性

合意“拼的”是典型的经营性拼车,不管是即时合意,还是非即时合意,其都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首先,合意“拼的”是几个旅客之间达成的合意,合意的内容即是共同分享一辆出租车、共同负担一次运输的费用。作为一种内部合意,在合意的几个旅客中如何分担运费是合意的几个旅客之间的事情,与承运人无关。其次,从合同法角度看,合意“拼的”成立一份运输合同,作为旅客一方为多数人。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运费、承担债务角度看,合意“拼的”实际上是一种连带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合意“拼的”的每个旅客都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全部的运费,当一个旅客付清了全部运费后,运输合同即告终止,各旅客之间内部如何分担运费,是按份分担,还是别的什么方式,与承运人并无关联。最后,合意“拼的”克服了在非合意“拼的”中的若干不足。合意是几个旅客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当然包括了对其他旅客的不同运输要求的容忍,如,对不同目的地及其所引发的绕道的容忍,对因绕道等原因引起的不便捷、耽误运行时间的容忍等。如果旅客之间不能容忍这些不便,那也是旅客之间的事情。从债的角度评判,合意“拼的”成立一份合同,所有因为“拼的”而引发的绕道、不便捷等后果都构成了该合同的内容,因而,那些在非合意“拼的”中存在的、诸如绕道、隐私保护等问题,在合意“拼的”中都已变得无所谓。

从以上对合意“拼的”的法律特征看,合意“拼的”与现行法律规范并无冲突,因而,在法律上具有适当性。合意“拼的”不仅具有法律上的适当性,对于缓解交通堵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也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应当大力宣传、鼓励人们采用合意“拼的”这种新型的交通方式。

三、非经营性拼车的适当性研究

由非经营性车辆提供的拼车服务是非经营性拼车。根据提供非经营性拼车服务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将非经营性拼车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目前,关于非经营性拼车的适当性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经营性拼车是否涉嫌非法营运这个问题上,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笔者之见,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不是非法营运,大多数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也不是非法营运,只有少数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涉嫌非法营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谓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一行为要构成非法营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经营性运输活动。所谓经营性运输,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活动。一般认为,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从事某项活动所追求的结果是为了获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与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无必然联系,发生了费用结算未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发生费用结算也未必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完全等同于营业,营业固然是以营利为目的,非连续的、偶尔从事的一次活动,只要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是为了获取利润,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一)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不是非法营运

现实生活中,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非常普遍,尤其是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今天,如几个朋友、同事共乘一辆车出去郊游,无车族无偿搭载“顺风车”上下班等即是。从以上关于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来看,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的服务提供者尽管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其提供服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一种民间的互助行为,目的在于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因此,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不是非法营运。事实上,道路运输执法部门对于无偿乘坐私人小轿车这种无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从不禁止,也被老百姓习以为常地重复着。

(二)大多数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不是非法营运

随着私人小轿车的增多,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很多城市的上班族中悄然出现,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青睐。然而,在人们普遍为这种新生事物叫好的同时,运政执法部门及有关人士却提醒人们要谨慎行事,同时指出,这种服务是涉嫌非法营运,是政府打击的对象。媒体上有运政人员甚至讲,只要收了钱就是非法营运,就是“黑车”。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果真涉嫌非法营运吗?笔者以为,这种不加区别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是有害的。

诚然,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既没有取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拼车服务的提供者也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如,服务的接受者给了服务的提供者一包烟,甚至给车加了一点油,但如前所述,认定非法营运行为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经营性运输活动,很显然,有偿的非经营性拼车的行为人确实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并不必然就是经营性运输活动,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获取利润——营利,从收取钱财一方的角度观察,其收取钱财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可能是为了营利,也有可能是为了分摊成本,还有可能是为了减轻接受服务的一方“欠人情”的心理负担。那么,如何判断拼车服务的提供者收取费用的目的呢?以笔者之见,我们可以利用会计核算上计算利润的公式加以判断,这个公式是:利润=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根据这一公式进行计算,如果结果是正数,说明拼车服务的提供者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如果结果是负数或零,则说明拼车服务的提供者收取费用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分摊成本,或减轻接受服务的一方“欠人情”的心理负担。

参考文献

[1]吴润元.对私车拼车载客现象的分析和思考[J].交通与运输,2007,(5).

[2]程新平.都市“拼车”现象的消费文化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7,(10).

[3]蔡佳.对我国“拼车”现象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7,(2).

[4]倪晓梅.浅论“拼车”现象中的法律问题[J].消费导刊,2007,(1).

[5]光君.“禁止收费拼车”需要合理理由[J].社会观察,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