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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整合社区资源进行社区矫治

2009-06-15

管理观察 2009年11期
关键词:社区资源整合

李 凡

摘 要: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治试点实践中,社区在社区矫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且社区矫治工作主要实施地在社区,这就涉及到如何整合社区资源进行社区矫治,尤其是在我国刚开始引入社区矫治这种新的行刑方式时期及中国特殊的人文背景下,更显突出。因此,本文力图对如何整合社区资源进行社区矫治作一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治 整合 社区资源

一、社区矫治简介

社区矫治,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正”,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治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治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资源与社区矫治

社区的基本概念社区一词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中提出来的。三十年代初,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将"Community"翻译为社区,中国学术界从此有了社区的概念,并一直沿用至今。一百多年来,尽管社会学家对社区概念的解释有百余种,但在社区概念的基本解释上认识是共同的,即社区是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是由相关人群组成的区域性小社会或小型社会区域。社区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它蓄含着许多资源。一般意义上社区资源包括:①组织资源。主要包括社区的各个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单位与社会群体等 ;②物质资源。主要包括社区的各种教育、医疗卫生、娱乐休闲、社会福利、宗教、体育等设施;②精神资源。主要包括社区的文化、习俗、社区居民的智力水平、劳动技能、社区居民的价值观与忠诚感、社区公益性活动的参与程度等。

三、整合社区资源进行社区矫治

要想使社区矫治效果实现最大化就必须整合社区资源,笔者认为要整合社区资源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整合社区组织资源,不断壮大社区组织的工作力量,做好社区矫治工作。 1、要加强社区矫治工作的组织建设。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治机构和从业人员。2、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治网络。罪犯的矫治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治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治网络。社区矫治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治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在各区县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治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治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治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治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治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治机关形成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治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团体与志愿者团体。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治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治提供条件。通过组建矫治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治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治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3、社区矫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要打破在社区矫治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各部门在社区已设有的或将要设置的管理服务机构、设施、配备的人员和资金等在社区层面上进行统一重组与配置。各区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等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社区矫治试点工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力量支持、参与社区矫治工作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机关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治工作新局面。4、要整合社区志愿者队伍资源。社区内的资源是相当丰富的,遍及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法律等各个领域,这些资源都可以为社区志愿服务所利用。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区建设的范畴,一起参与到社区矫治的工作当中来。二是积极整合社区内市、区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家庭以及个体、私营、民营企业单位在内的志愿者资源,通过统一注册与管理,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治,创造“社区是我家,社区矫治靠大家”的社区氛围,提高了驻区单位、企业、学校支持社区矫治,参与社区矫治的积极性。

(二)、努力整合社区矫治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进行社区矫治。

1、积极整合社区物质资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矫治政策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它的执行同样要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物质前提。经济状况不仅影响政策的基本倾向,而且也影响政策实施效率,因为政策的实施需要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为基础。例如:2002年,上海政法委出台了在社区设立矫治机构的政策,由社区矫治机构来管理教育监外执行人员(保外就医、缓刑、假释等人员),改变过去由公安部门管理,而实际公安部门由于忙于自身业务而管不过来的状况,以进一步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这就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如在社区矫治过程中,社区矫治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政府拨款:鉴于我国国情和此项工作还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来源还是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经费可由国家财政以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下拨,也可以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机关拨出一部分,毕竟该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执行原属于这些机关的某项职能。

(2)经营收入:为了帮助服刑人员排除后顾之忧、及时得到工作及生活的妥善安置,可以在省市一级社区矫治组织中独立或与社会力量联合创办一些安置回归人员的工厂和企业,经营利润可作为各级社区矫治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政府对于这类工厂和企业应给予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3)建立面向社会的筹集、募捐等机制,设立专项基金。通过社区活动和媒体宣传广泛向社会募集,接受企业赞助和热心人士的捐助。

可见社区矫治很大一部份资金是来源于社区,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再加上社区矫治主要实施地在社区内,需要社区相应的硬件设施,所以社区矫治过程中要积极充份利用社区物质资源,如文化馆、养老院、体育馆等设施,要提高相关场所的利用率,为社区矫治奠定好良好的物质基础。

2、整合社区精神资源。

(1)利用社区文化实现矫治对象加速再社会化。

社区矫治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以人格矫治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治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治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治可以避免监禁矫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治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治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社区矫治其任务主要是: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的教育,矫治其不良的行为和心理,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上述的任务完成质量与否都与社区文化息息相关,一个好的社区文化具有良好教育效果,在潜移默化中会影响矫治对象,使他们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与社会并轨,社区文化加速了矫治对象再社会化过程。

(2)引导社区居民心理环境,为社区矫治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空间。社区居民心理主要表现为自发的倾向和信念以及感情、风俗、成见等。社区居民心理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力量,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一定的社会心理态势是政策能否有效地得以执行的重要条件。我国一些社区居民观念滞后,群众认知程度低,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民众对社区矫治难于认同。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治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大多理解为“判了对接受社区矫治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治的现实积极意义认识不足,这样会使矫治对像很难融合到社区当中来,这时候就需要利用舆论引导,打消社区居民的顾虑,对于社区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要注重对社区矫治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居民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治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治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治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治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治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社区居民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使居民能够理解与支持社区矫治工作,从而为社区矫治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空间。

(3)调动社区内智力资源,共同参与社区矫治。

社区矫治目前缺少专业的矫治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严重缺乏。仅有的一些矫治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治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另外,矫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治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社区矫治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次,由于矫治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司法“义工”也十分稀少。再次,社区矫治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治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因为矫治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当前真正能够称为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治的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治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治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而在社区内却有大量的智力资源可以挖掘,要调动这部分的居民积极性,给社区矫治工作提供智力保证。

开展社区矫治有利于合理配置与利用社区资源,减轻国家行刑成本的需要。近年来,有的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治的试点工作,已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在社区矫治的问题在于如何更有效地运用社区资源来进行矫治,社区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配合各行政司法机构对矫治对象进行矫治,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治专业化队伍对于改进、提高社区矫治工作质量关系重大,而当前这一切都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1]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 徐小平.社区矫治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分析[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3] 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2.399.

[4] 刘强.美国社区矫治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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