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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线索进行优势互补

2009-06-08杨海浪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监察机关讯问

杨海浪

案源又称线索。用时需要甄别、选择、收集、捕捉。案件线索的起因主要有十种:1.多数为广大干部群众信访举报;2.通过审计查账中发现;3.检察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获取;4.经过暗访了解;5.涉案人员交代;6.审讯挤压中暴露;7.社会上流传的热点、难点问题;8.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因内部矛盾而引发;9.电话、网络、信息举报;10.上门投诉、投案自首等。根据群众举报,按照领导批示、把握工作重点、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线索评估,作出轻重缓急(初查、缓查、备查)处理。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等形式,本着全面、及时、准确、细致的原则,综合办案力量、组织业务骨干、调集精兵强将。同时,要高度保密,避免给组织、个人(举报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和影响。

目前,案件线索普遍存在“三多一少”的情况。道听途说的多;私下议论的多;猜测夸大其词的多。具有可查性的问题少。加上作案手段的隐蔽,而且,大部分案件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为此、举报人很难掌握、真实、详细、准确、可靠的案件线索。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常常是“守株待兔”,或者是“等米下锅”的局面。应该打破常规,主动出击,依靠自身力量,开辟新的案源。走出“只听井把子响,不知井在哪”的怪圈;跳出听“兔子叫,不敢种黄豆”的误区。案件线索与优势互补,是因果关系,只有摸清线索,才能优势互补。

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拥有监视居住、搜查、逮捕等强制措施。这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的优势,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无法比拟的法律条件。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比,有组织措施多、协调能力强的优势,这是查办案件不可缺少的政治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比强制措施有更为重要的优势。因为,纪检、监察对被调查对象,可以根据查办案件工作需要,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形成有利于办案的政治环境,而检察机关就难于做到。

检察机关办案手段具有强制性,但使用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不具有强制力,但使用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周旋的余地,能进能退,可深可浅。

检察机关办案讯问证人,限定24小时之内,超出时限则属于违法行为。其实讯问证人,常常需要坚持更长的时间才能突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与证人谈话就可以不受24小时的限制,可以在抓紧从快、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把握案件进展情况,做出组织处理、决定去留。

检察机关办案讯问证人,如果超出法定时间,如:终止讯问,就容易发生新的串供,给查证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可责令被查对象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谈话,安排得当,用足、用好、用活“双规”,就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但是,对于影响全案重大问题的查证,单靠纪检、监察“一张嘴、一支笔”式的办案方法,与日趋狡猾、隐蔽的作案手段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只有运用检察机关秘侦、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才能将问题查清、查深、查准、查透,才能使案件钉帮铁牢。

查办案件的开始阶段,先以纪检、监察机关“软”手段,集中调查清楚,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抓住蛛丝马迹后,检察机关介入,借助强制力的“硬”手段,进行“软”、“硬”兼施,交替使用、取长补短、互相配合、认识优势、借用优势、发挥优势、互补优势,会使案件取得更大的突破。法律是纪律的延伸。□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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