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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堂

2009-06-07

检察风云 2009年24期
关键词:裸体党政贪官

◎编者按:所谓“裸体官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11月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提出“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的规定。对此规定的出台,各方评价不一。

裸体官员的福音

关键词:不痛不痒放纵温柔

将配偶子女送出国的“裸体”做官者,前一段人人唾骂,也有传说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现在可以松口气了。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11月26日,新华网)

哦,原来不过是不能担任正职而已。担任权力很大的副职,比如常务副书记,常务某某长之类,都不在此限。

不久前电影《建国大业》拍摄的时候,有记者问我演员入外籍的问题。我说,现在不仅是演员,连官员和官员家属也纷纷加入外籍,或者有绿卡。可见,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爱国不爱国的问题。当然,演员和企业界乃至学界人士争戴外国帽子,跟官员做同样的行为,动机其实差不多。说白了,无非是觉得人家那里比咱自己的国家好,自己的权利有保障。换言之,就是对自己的国家或者说体制缺乏信心。那些口口声声赞许中国教育体制好的官员(包括教育行政官员),纷纷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国外去读书,顺便把孩子的妈也送出去,然后拿绿卡,定居,最后变成外国人(一般来说,去的地方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少听说有人去非洲定居的)。这种行为背后的潜台词告诉人们,他们的脚背叛了自己的嘴,他们说的,连他们自己都不信。

但是,政府官员跟平民百姓不一样,跟有钱有名的平民百姓也不一样。因为他们是体制的骨架,对百姓则代表体制,代表这个国家。这些人平常口口声声教育百姓,要爱党,爱国家,爱人民的。结果自己却不爱,找各种借口,把自己家的人,悉数送出去。送出去之后,所受到的对待,居然仅仅是不能担任正职而已。注意:深圳的规定是说,“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一个“均”字,等于说人家全家都走了。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仅仅意味着这些官员看着国外的生活好,让自己家人去享福,那我们就太天真了。

显然,事情远非这样简单。我们知道,把配偶子女送出国外,不是件容易事,多数的官员子女去发达国家读书,往往不能申请到奖学金,以自费居多。而自费出国的负担,即使像深圳这样的发达地区,官员仅凭工资奖金收入,承担起来,也相当困难,更何况他们不仅孩子出去了,连配偶也一并送出,怎么可能这么容易?当然,如果查起来,这些官员都会有借口,比如配偶是公司外派,子女是亲戚资助等等。但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很难说。

就目前已经败露的一些贪官的情况来看,很多官员子女配偶出国定居,背后都有权钱交易的因素。一些私企老板之所以肯出钱资助官员子女出国,绝对不是他们乐善好施,或者跟官员交情深厚,无利谁肯起早?更可恶的是,很多“裸体”做官者,往往是通过配偶和子女的出国,把自己多年的赃款,洗到国外,自己也准备好了多本护照,一有风吹草动,就溜之大吉。

我们不排除“裸体”做官者,也许有那么少数几个,真的没什么事。但从概率上讲,凡是“裸体”做官的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有问题的嫌疑都相当的大。即使从维护官员对体制信任的角度,对这样的“裸体官”,也要有点大力度的动作才是。出台这样一个不痛不痒的规定,对于“裸体官”们,等于是放纵。我们有心这样做的官员,大可以放心去做,人走了,钱也走了,反正后路已经安排好,降为副职或者平调为副职,又有什么了不起,再做几年退休了,去国外跟老婆孩子团聚就是。

看来,我们的政策规定制定者,对自己人,实在是太温柔了,无论如何下不了狠手。只是,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要公开的好,一旦公开,日日都被教育要爱国的小民,情何以堪呢?

跟帖

言恭:

数年前商务部曾公布数字:“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人均1亿人民币。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的说法很尖锐:“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办了外国护照,那你在国内做事什么意思,就算没其他问题,但是作为一个领导天天教育群众要坚决拥护党,要有理想信念,要爱党爱国家,可是随后拉开一个架子往外跑,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这番话很能赢得共鸣,相信大部分公众都会认为,“裸官”根本不是能不能当正职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当官的问题。

深圳防范“裸体官员”的做法值得推广

关键词:监督防范

不指望“裸体官员”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因为从普遍意义上来讲,一个时刻准备叛逃的官员必定不是什么好官。

公民因求学、经商、投靠亲属等正常原因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无可厚非。唯独官员及其家人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却往往为社会所诟病。

公民可以无罪推定,但官员必须“有罪推定”。曾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如果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脚踩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适彼“乐土”,作逍遥游,会严重打击国民士气。政治忠诚置之脑后,不义之财移诸他国,重大决策随意而为,断非国家之福。

早在本世纪初,国家有关部门就多次发布贪官外逃的统计数据。2005年的数据是:我国共约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无疑,外逃贪官中,“裸体官员”占绝对数。比较典型的有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夕逃往境外。虽然庞家钰最终孤身落网,但庞的妻儿早在庞大权独揽的时候,就携带赃款移民加拿大。这就是所谓的“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名目,将妻子儿女和情妇弄出境外,然后暗度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一旦贪官外逃,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回来就难了。

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也是有其大背景的。今年9月的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深圳“两个规定”着力加强对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的监督,并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和全程监督有机结合的做法值得推广。针对新形势下官员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无疑是必要和及时的。

“裸官”来了,赶紧跑?

关键词:消极逆反体系漏洞

“裸体官员”,也就是俗称的“裸官”,作为一个近年出现的新名词,无疑是贬义色彩十足。之所以说其贬义,概多因为相比之下,“裸官”没了“后顾之忧”,贪腐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往往一旦有贪腐行为,就很容易要么财产转移国外难以追回,要么干脆本人就玩起了失踪,给反腐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裸官”在公众评价中,是某些贪官的集体代名词。而且很显然,深圳市现在出台这项规定,我们也不难咂摸出其中的味儿:不过是与公众的担忧并没什么区别。出于思维定势进而推导出官员当了主要领导就一定会贪,尤其是“裸官”更容易贪这样一个变异的逻辑。

这个想法无疑是好的,出发点看上去似乎也不错。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你给我玩“裸体”,想要“贪完”一走了之。那好啊,我干脆不给你这个机会,来个釜底抽薪,不让你担任主要领导,我看你还怎么贪。看起来这个主意是不错,但是对不起,很可惜,至少在我看来,这个规定实在是有些荒诞,而且简直就是不搭调。

尽管面对花样繁多的贪腐行为,在民间多少产生了“无官不贪”这样一个比较普遍的负面印象。但是毫无疑问,这并不是一个科学的姿态,更不是一个正常的逻辑。腐败形势很严重,没错。也因此,社会公众有这样那样的猜忌和闲言也没错。但是作为政府部门,首先以“推定有罪”,对面临任职的官员先投了不信任票。那么试想,有能力的,当不了正职的“裸官”,做了副职,心里会有啥想法?会不会因此消极怠工,甚至逆反,本来不想贪的闹到还不得不贪?这一点可能性不是没有。

退一步说话,唯有正职领导才有贪腐的机会吗?错。如果我们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在落马的贪官队伍中,副职并不在少数。所以从事实上看,禁止“裸官”当正职、做主官,其实压根就没啥意思。真想防患于未然的话,那么好,只有一个办法,啥官都别当,啥公职都不给。倘若不能如此,单单禁止当主官,不好意思,我一点不看好。至少可以说,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和脱裤子放屁没多大区别。

官员为什么贪?为什么能贪?问题不在于是不是“裸体当官”,而在于政治体系的运作中千疮百孔的漏洞。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制度又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系统有漏洞可钻,这些都给了官员贪腐的机会和可能。而且反过来说,地方性制度,毫无根据地禁止干部当主官,当主要部门的领导,似乎在法理上也说不过去,多少有些剥夺他人自由参政的权利的嫌疑。与其如此,既然吃力不讨好,反倒不如别瞎折腾,扎扎实实地从防腐反腐体系做起,从制度和法律上尽可能地减少官员贪腐行为,而不是毫无来由毫无根据地一概禁止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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