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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官员”复出 凸显“问责制”困境

2009-06-04

党政干部参考 2009年5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问责制错位

最近,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的该事件最重要责任人及最近其他一系列受到问责制官员的复出,使“问责制”的严肃性受到怀疑。更有专家认为问责制就是让“带病官员”休个短假,主要目的是为了敷衍舆论、忽悠公众,待时机成熟就会重新异地复出甚至升迁。

质疑的目光都集中在“问责制”到底怎么了?为什么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会在问责后短时间内毫发无损地复出?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毛寿龙:

政府行为与群众认知有错位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问责的标准和程序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地方,政府的标准和群众的理解标准之间有错位,政府的问责和群众的期望之间有错位。

由于信息不公开,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静悄悄”上任,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不满。一些群众表示,官员被免职就是丢职罢官,永不录用。其实,这是由于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不熟悉造成的。实际上,免职在制度上的意思只是免去现在所担任的职务,免职的原因不一定完全是因为这个官员犯了错误,也可能是年龄到期、任职到期、正常调动或者考核不合格等。即使是因为犯错误,免职也可能是处分当中最轻的一种。造成群众对“问责制”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所做的远远没有达到老百姓的期望,政府的运作和老百姓的期望相差甚远。

周汉华:

问责应区分政治与法律责任

目前,中国的“问责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待加强。这些官员被免职或者引咎辞职大都是因为对重大事故负有某些责任。但是问的到底是什么责任?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问责的效果怎么样等等问题都没有说清楚,缺乏规范性,这就导致后面官员复出时难免不会出现争议。如果前面的问责明确了,后面的争议就简单了。“问责制”在大部分领域里都只停留在“嘁口号”的阶段,缺乏可以提供依据的具体制度。问责的主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的条件、问责的程序以及问责的后果等等都没有给出明确指示,问责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晰。

对官员进行问责涉及认定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的问题。目前的《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官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认定。这恰恰给政府官员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质检总局的表态在法律层面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官员之所以被问责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与他们有关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从政冶伦理的角度追加他们的责任。如果是政治责任问责,那么质检总局提供的依据就是错位的。

政治责任的要求比法律责任要求要高的多。被问责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只是问责制中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只强调法律责任、忽视政治责任将影响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现住的“问责制”亟须明确问责的性质才能避免“带病官员”复出再次引起争议,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对于那些需要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再任用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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