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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初探

2009-06-02何金鑫周铁鹏

商情 2009年4期
关键词:情境教学

何金鑫 周铁鹏

【摘 要】教学总是在某种情境中进行的教学。教学情境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上的情境,它是一种能促进学生学习、主动发展、自由思考的情境。因此,情境教学的实质就是教师根据教材创设一定的情境,让学生置身于这种情境中去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陶冶情操,从而达到教学所要求的目标。本文剖析了情境教学法的特点,探讨了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情境教学法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学 情境教学 三个问题

一、情境教学法概述

教学总是在某种情境中进行的教学。因此,无论是在中外,情境教学其实是古已有之。我国

古代教育十分重视环境对人的教育作用,认为人的成长决不能脱离社会环境的影响,据此提出了“择邻而处”、“居必择乡”、“游必就土”等教育原则,并从中提炼出了情境教学的范例。《三字经》中“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即是我国古代情境教学的典型范例。可以说,情境教学是我国古代教学的一块教育瑰宝,也是我国教育对世界教育所做出的卓越贡献。

二、情境教学的特征

(一)教学对象的主体性

现代教育是一种生本教育体系的教育(即以学生为教学中心的教育),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情境教学面向的是全体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的是学生的积极参与,突出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而不再象传统教学那样单纯地强调对系统理论的阐述,仅仅把学生视为知识的“接收器”。在具体的情境教学中,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在教师的指导和激励下,积极参与教学,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展示自己的个性(如胆量、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真正体验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乐趣,进而发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的全面性

传统教学往往片面地强调智育的“第一”地位,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现代教育要求必须促成人个性和谐而全面的发展,强调“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马克思语)。情境教学中创设情境的目的就是为了变教材(课本)上的“此情此境”为课堂中的“我情我境”,“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使学生置身其间,通过亲身感受情境,充分展示个性,培养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不仅能获取知识、训练技能,还能培养情感,做到学习与做人相统一,进而使学生的心智获得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教学形式的交流性

前苏联合作教育学派认为:“教育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建立起合作的师生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只能是在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中产生。”在情境教学模式下,教师不再是讲台上的“圣人”,“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从教学组织形式看,情境教学首先是由教师创设某种符合教学需要的具体情境,然后师生融入情境中进行交流、讨论,这其中既有学生之间的交流讨论,也有师生之间的交流讨论,既可使学生从教师那里学到缜密的思维方式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也可使教师从学生那里接收到富有灵性的看法,进而给师生带来学习的快乐和成功,使师生之间的合作交流更具活力、生机无限。

(四)教学过程的探究性

素质教育倡导培养新型创造性的学生。情境教学特别强调通过具体的教学情境对学生提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突出的是“问题——探究——结论——问题——探究——结论——问题……”式的开放教学过程。在情境教学中,教学情境均来自于学生身边的实例(如生活实例或教材实例),容易激发其主动探索实际“问题”的欲望,促使学生自觉挖掘自身的学习潜力,积极进行探究式学习的尝试,开展创新活动。

三、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实施情境教学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教师的角色定位要准

在情境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学习情境的创设者、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学习资源的开发者、学习活动的指导者,其角色定位是策划教学情境,指导情境教学的全过程。其责任有三:一是在上课前,教师要创设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情境。教师创设的教学情境必须具有典型样本意义、检验意义和发现意义,以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不能在教学情境的创设上添加过多“人工化”成分(如所设置的教学情境过于浅露、直白或太多假设、虚拟),否则会因教学情境明显虚假、简单而降低学生学习、思考的兴趣。创设法学教学情境的方式有多种,如根据课程目标创设含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方法的情境,针对教学重点创设法学“教眼”情境,针对学生具有好奇心理的特点创设寓教于乐的教学情境,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选定提出问题情境的角度和层次等等。

(二)法学教学情境的素材来源要活

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教学情境的创设是一个涉及素材的选取、内容的组织和呈现,以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灵活地选择素材创设具体的教学情境。具体作法有两种:一种是联系生活实际体验情境。学以致用是教育学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学教学情境的创设也不例外。这是因为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学最大的特点之一,学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法。二是结合法学知识点再现情境。法学教学情境的创设应服务于一定的教学目标,应有利于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法学教材是由多个知识点有机组合而成的,教师在创设教学情境时,既可以在同一个知识点中从不同的角度创设多个不同的法律实践情境,以利于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也可以在同一个教学情境中反映多个不同的知识点,以便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

(三)法学教学情境的问题设置要“显”“隐”结合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的思维活动总是由问题开始,并在解决问题中得到促进和发展。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其起源和发展总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引起的,其作用就在于引导人们去认识和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发现法律问题进而运用法律规则去解决问题就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离不开设置必要的法律问题。在创设法学情境时,教师要根据学生已有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程度、法律思维的特点,有意识地注意问题显现型教学情境(直接呈现出具体法律问题的情境,如上述教学情境中“搜身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之问题就直接呈现了出来)和问题隐含型教学情境(没有直接呈现出具体法律问题,但却隐藏着待“挖掘”的法律问题的情境,如上述教学情境中就隐含着“此种情形下的搜身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在何种情况下才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扭送违法行为人至司法机关”等法律问题)的结合,通过这种虚实结合的法律问题情境,引导学生对具体的教学情境基本构成要素进行观察、分析,发现已知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思维,深入挖掘隐藏在教学情境中的法律关系,由已知条件分析推算出未知条件,变未知为已知,从而实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钱学森.关于思维科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89.

[2]王承绪,赵祥麟.杜威教育论著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180.

[3]杨启亮.困惑与抉择[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439.

(作者单位:武警成都指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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