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
2009-06-02
出口退税
请讲一下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山东省章立群)
★在线专家:
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以“免、抵、退”税的核算为例)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贷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贷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贷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5)当期期束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现举例说明
例题: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4705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818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875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5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818750×(17%-15%)=16374.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5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574.6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一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
=34000-(80000—16574.6)=-29626.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5(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6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抵税=29626.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22809.5—29626.6=95182.9(元)
借:其他应收款
2962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518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2809.5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6
贷:其他应收款
29626.6
委托贷款业务核算
请问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业务,即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将资金放出去,在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么科目核算。(河北省王晴)
★在线专家: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细如下:
1303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用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入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
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已“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待转资产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应该为资产类账户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借方为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而贷方为转出价值吧?(湖南秦勤)
在线专家:
待转资产价值是一个过渡性账户,在接受资产捐赠的时候,资产额较大,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可以分次转入应纳税所得税,所以先计入该科用
借:资产类科目
贷:待转资产价值
转入资本公积的时候: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待转资产价值不属于资产类账户,属于权益性的账户。该科目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核算。
装修费处理
预付公司装修费这样做对吗?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如果一次将装修费计人管理费用可以吗?(辽宁张力谦)
在线专家:
预付公司装修费时:
借:预付账款一一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时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然后进行摊销。如果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即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再计提折旧(目前实务中计入固定资产的比较多)。
如果金额小则可以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物资报废涉税处理
1我单位物资存放时间久远,现已过期无法使用将其清理报废。是否要通过什么中介机构技术鉴定,是报税务备案还是审批?
2在清理物资时,既有盘盈又有盘亏,两项是否可相抵后再将盘亏的报税务?(陕西省郭德全)
在线专家:
1首先这是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其次对于是否需要中介机构的鉴定要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完善。如果符合该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的,可以不需要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或意见书。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日凡
2资产的盘亏要经过税务批准的,也就是说在税法上盘盈做收入,但盘亏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而不能就盈亏相抵后的余额报批。
资本公积增加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我公司在做投资业务时,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计人资本公积中,资产负债表日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下。请问以上资本公积的增加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按月缴纳,还是按年缴纳?(广东省付慧)
在线专家:
《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94]0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由于年度类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是可能变动,即增加或减少,所以是年度终了后,即结账之后对增加的资本公积贴花。
有关集资建房的税务处理
我公司为中型企业,目前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集资建房200套单元。是否需要像房产公司那样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上海市章鑫泉)
在线专家:
根据国税函[2005]334号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贷币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房改规划未经房改部门批准的,均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集资建房”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均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单位为集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集资者拥有全部产权或有限产权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单位不与集资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集资者具有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对于符合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经地税机关审核启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福利分房,那么职工所获得的差价部分要按照财税[2007]1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招待费的范围与招待时
发生的住宿费、旅游费的处理
招待费的范围是什么呢?招待外宾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是否也算在招待费中?(河北省蔡正华)
在线专家:
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讲解,可以认为您所讲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招待费的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
的业务关系。
违约金及职工借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我公司垫付了外籍人员的公寓保证金,但由于今次经济危机,我公司大部分外籍都已经回国,故根据签词的合同未到期退租的业主不能退还押金,我公司承担这部分损失,我想问这个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我公司要回国的外籍他们还有欠公司的钱,欠的是跟公司的借款,这个借款有跟他们每个人签的借款合同上面说如果他们在公司的安排下必须回国工作,那剩下的借款可以不归还公司,这部分损失我公司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是否也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的这两类损失,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另行跟税务局说明需要税务局单独批准!(湖北省李力)
在线专家:
1这个损失属于经济合同损失或罚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是行政罚款。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2个人向企业借款,与企业收入无关,不符合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规定,这属于内部债务。
3经济合同的损失属于不需要经审批的损失项目,不需要单独报送资料,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退职支出
某公司一位副经理将退出公司,公司对其支付了100多万元的补偿费支出,请问这部分补偿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四川省柳杰涛)
在线专家:
这应该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的范围,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月,日的废止而失效,但由于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5号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公司每月按1%的利率支付给职工利息。请问: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利息是按5%上缴国税利息税?还是按20%上缴地税个人所得税?(山东省韩维杰)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祝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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