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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应“流转集中”到谁手里?

2009-06-01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2期
关键词:农地耕地集体

潘 维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鼓励集中。我国农村的耕地、房基地、山林地,该不该流转集中?应该。8亿农村人口中的2亿人脱离耕地流动到了城市,他们留下的耕地和房基地权属当然应该适度集中。然而,农地流转集中给“资本”还是农民?土地应当流转集中给农村集体。削弱了农村集体,就阻碍了进城农民的退出机制,留在农村的人们就享受不到城市化的好处,反而走向破产。加强农村集体,巩固农村集体,农民才能自愿进城,而非被“资本”逼迫进城。

一、世界上不存在清晰的土地私有制

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代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土地私有产权。权属是为了使用,干预使用就是干预权属。全世界的政府,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的政府,都干预土地使用,香港和新加坡被美国某权威机构连年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两个经济体,世界排名第一、第二,但那里土地的使用也是受政府严格干预的。土地私有与经济自由毫无关系。世界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土地“清晰的”私人权属。

为什么世界上不存在清晰的土地私有产权?为什么全世界的政府都想方设法干预土地使用权?道理分3层,核心在于土地事关“生存安全的道义”。

第一,土地不会增加,但人口会增加。随着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不同,人对土地使用的要求会增加。所以,与大多数产品交易的性质不同,土地自由交易根本不可能符合市场供求规律,不可能有什么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只可能出现貌似符合市场规律的短暂交易繁荣期,接下来就是灾难期。企业数量和产品产量及种类可以成倍增加,但土地不会增加。不可能增加的“商品”就会被炒作。多数产品数量可依供求增减,符合市场机制,清晰的私人权属有助于商品生产的繁荣。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可因层数不同而成倍增加,货币更可以轻易地成倍增加,但我国18亿亩耕地很难增加。因此,持有大量货币的人就会炒作有限的土地,通过炒作来集中土地,推高土地价格。土地炒作与农民收益无关,与农业发展更无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海南发生爆炒地皮的浪潮,严重影响了海南的经济发展,却没给当地农民带来任何好处。

第二,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人类吃住安全的依托。吃住安全的基本权利来自土地,土地权利来自政府根据人口变化而公平地调整土地的使用——不是来自土地的私有。我国的2亿流动民工在城市之所以没成为社会不稳定之源,是因为他们有家乡的土地制度提供生存安全。因为上述原因,现代政府需要限制土地交易,因地制宜,用种种法律干预土地使用,制止土地成为资本炒作的对象,制止土地集中到少数富人手里。

第三,无论怎样集约,农业都不赚钱。我国农民人均拥有2亩耕地,美国农民(农场主)平均拥有3000亩耕地(200公顷)。但有了规模经营,美国农民依然无力致富,还得靠国家补贴才能生存。若非美国农民不赚钱,美国政府不会去补贴农业。就美国这种规模农业,就这么个补贴法,也不过是以“无法享受城市生活”为代价,获得略高于城市的人均收入而已。在有农业的国家,所有政府都立法限制农地转为他用,都节制资本吞噬农业用地。

二、耕地和房基地的国情与极不可靠的钞票

我国政府需要干预农村耕地和房基地的权属,道理也很简单。

第一,我国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量太少。拥有耕地权属的“农村人”多达8亿,而他们只拥有18亿亩耕地——比印度还少得多。我国农村人均只有2亩耕地,与美国平均“住家”的占地大致相当。我国8亿农民能安全有序地生存,靠的就是这点耕地和从耕地中划拨的户均一块房基地。奇迹是:这点微薄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不仅保障了农村人口吃住的基本生存安全,也保障了我国全部13亿人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安全,保障了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根本原因是国家对农业用地的法律保护,是宪法规定了耕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法律规定了已婚农村夫妇有权从集体耕地中获得一块免费房基地。

第二,耕地和房基地不是农民致富的工具。尽管我国耕地的单位生产效率已经属于世界很高水平,但18亿亩耕地用于农产品生产只够极少数人致富。设每公斤粮食售价2元,全国每年生产的5000亿公斤粮食只值1万亿元。设致富的标准是年均“毛收入”100万元(包括不可能低于60%的生产成本,而且不计劳动力成本),即年纯收入的上限为40万元,全部1万亿元的粮食总值只够分给100万人致富。若年纯入4万元则够1000万人,但已无关致富;若年纯入4000元也仅够8亿人中间的1亿人,但那已低于联合国规定的日均2美元贫困线。所以,我国农村的耕地和房基地不是致富手段,农村人致富只能另寻他途。城市没有拒绝乡村人进城买房和工作,然而不可能保障2亿流动民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工作和住房福利,农民工有能力定居于城市的是少数。耕地和房基地虽然不能让农民致富,却是他们的“生命线”。对2亿流动民工如此,对6亿留在农村的人来说更是如此。

第三,出售耕地和房基地所得的钞票远不足以保障包括2亿流动民工在内的8亿农村人的吃住安全。个体农户出售耕地和房基地,可以得到数以万元计的“巨额”钞票,但这些一次性得到的钞票无法应付随“城市户口”而来的生存成本。遑论乡下人,大多数城市人都靠工资过活,没多少城市人有能力去“投资理财”而不亏本。我国农地的产出效率已经是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了,土地集中或许还可以再增加一点点“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但问题不在于利润多少,而在于利润归谁?归集中拥有土地的人,还是大致平均地分配给原来拥有土地的8亿人?若土地集中为人均100亩,收益率大概会高一点点,可人均100亩意味着仅有1800万人拥有现存的18亿亩耕地,其余的近8亿农村人怎么办?

有人说,现有的城市足以担当失地农民生活,只需要容许他们“自由”地建立和居住在像拉美、印度那样的贫民窟。然而,那些贫民窟由犯罪集团控制,无水无电无下水无学校,既不代表“人道”或“自由”,也不代表“城乡一体化”。是倾向资本自由的制度迫使无地流民过上了一种貌似自由的非人生活。笔者希望那些欣赏印度和拉美贫民窟的人们去实地看一看,比较一下那里贫民窟的生活和我国农村有房有地有学校的生活,作出诚实的结论。

有人说,要相信个体农民会作出理性、谨慎、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可“崽卖爷田不心疼”是怎么回事?发展中国家的大批无地流民都是从哪里来的?一户有老少5口人的湘西农民向笔者兜售他家承包70年的200亩山林地,要价“高达”10万元,因为林地的野生山茶树每年仅带给他家0.5万元收益。那“理性”就是5口人不干活白拿20年的钱。他们不知道,2万元现金维持不了一个人20年的生活,而我则用一辆廉价小汽车的钱就可以轻易坐拥200亩美丽的湘西山野,当上“不在地”的庄园主。美国百姓的“理性”,如何敌得过华尔街的“理性”?个体农户的“理性”怎敌得过公司的“理性”?

第四,农民耕地和房基地的安全是我国社会安全的基础。以农村集体为单位均分的18亿亩耕地和户均一块房基地保障了8亿农村人的集体吃住安全,也保障了5亿城市人的集体社会安全。倘若不节制资本,倘若容许资本兼并我国农民的耕地和房基地,我国将流民遍地。其实,我国不需要8亿人破产,只需要1亿人失地就足以摧毁社会稳定。改革开放30年的成功,靠的正是8亿农村人的集体安全。倘若“资本”摧毁了8亿人的安全机制,政府要多收多少税才能保障他们在城市的工作、住房、养老?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拒绝私有化,坚持干预耕地和房基地的交易,不容许资本冲毁我国现有的耕地和房基地集体所有制。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虽不符合资本“自由”的要求,却是最广大人民的要求,是改革开放的保障,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三、特殊国情下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

有些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体所有制,搞私有化;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声称农地“所有者缺位”。依他们的逻辑,只有私有财产才叫产权,国有和集体财产都是“无主”的。农村房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这从来没成为过问题;但耕地和从耕地划拨出来的房基地是集体财产,这也不应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耕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这个法律规定不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只有被曲解和违反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57万个村民委员会,辖265万个自然村。这57万个行政村及其下属的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小组”就是我国农村耕地和房基地的集体所有者,产权的法律地位并不“模糊”。

我国为什么依旧拒绝耕地国有和私有,坚持耕地和房基地的集体所有,坚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第一,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城市利益可能侵犯农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为非农土地国有,农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农地就必须给予农民适当经济补偿,并担负起为失地农民安排未来生活的责任。这个责任公司绝不愿承担,也绝不会比国家更有承担能力。

第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乡村自然和历史差异的有效承认。我国从南到北,从海岸到高山,加之历史变迁,农村各地人地之比差异巨大,不同的集体凝聚力也导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各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异和弹性。正因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们认可的公平条件下出现了“承包专业户”。

第三,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平均分配土地和房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色。如果农地私有,发包耕地和分配房基地就失去了主体,失去了法律依据,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

第四,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权利不是什么天然的东西,而是力量均衡的产物。较之集体,个体农户基本不具备抵抗强大资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个击破。就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集体远强于个体。政府一纸“村集体里所有户主签字同意”的规定,就使资本渗透的难度大为增加。

第五,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联结村民的经济和社会纽带,也构成农村与城市对接的桥梁。在恶劣的生产资料条件下,没有集体所有制,农村人是无组织的“一盘散沙”,甚至无法接受政府转交的城市惠农援助。风灾后的缅甸就是例证,冰灾震灾里的我国就是反证。非农地的国有,农地的集体所有,是工农联盟的两大基石。正是在这两大基石之上,中国共产党才可能协调和领导工农联盟。

四、耕地和房基地应该“流转集中”给农村集体

农村应当怎么办?应当坚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加强村庄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农村集体的功能。也就是说,与工业和城市发展同步,与城市用工成本的提高同步,农村要把抛荒的农地和空置的农村房基地流转集中到现有的农村集体手里。如此,越来越少的农村社区居民会拥有越来越多的耕地,开始良性循环。如此,农村社区集体就有钱有权,不断加强和巩固,成为对接城市援助的桥梁,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依托。如此,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农民的减少,农村社区建设就会像波浪一样不断向前推进。这样的农村,才能延续我国的工农联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提供牢固的基石。

在工业时代,农业,包括所谓“规模农业”,不可能让我国8亿农民致富。我国农村的未来不在农业,不在农村,而在城市,在大量农民退出农村走向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我国农村人口降低到总人口的10%以下。这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不能冒进。既然城市的发展决定农村的未来,为什么还要折腾农地所有制?为什么要掏空宪法规定的农地集体所有制,鼓吹“个体永佃”,为资本下乡集中土地鸣锣开道?

有少数人主张:以“个体永佃”来虚化集体所有制,让资本下乡集中土地,逼迫农民进城,就可以扩大内需,给企业提供更多廉价劳力,迅速造就城乡一体化。然而,那是菲律宾道路,是印度道路,是拉美道路,是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的道路,是“资本至上”的“主义”。

我们则主张:政府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的传统小农为有组织的现代农村人,组织起来经营农业产业和非农产业,把收益留给本地农民,让农民有留乡或进城的真实选择,让留下的农民逐渐改善生活。这是通过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

要菲律宾、印度、拉美式的“不在地地主”还是要中国式的“耕者有其田”?要“资本下乡”的产业化,还是农民共同富裕的产业化?两条不同路线会导致大不相同的结果。前者导致我国的大动荡,后者延续我国的长治久安。

欧洲资本主义城市化的剧痛能被迅速缓解,因为欧洲人建立了四面环海有4个我国那么大的美洲殖民地,还有四面环海1个我国那么大的澳洲殖民地,还移民非洲,还建立了从全世界吸血的庞大经济机器。

共产党领导农民走出了一条路:3倍于美国总人口的我国农村人口有房可住,有田可种,有饭可食,还有学校教孩子,他们在安全有序地向城市经济靠拢。比起菲律宾、印度、拉美的遍地流民,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极为成功。我们称这个“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道路为农村的“中国模式”,是农村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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