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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的生存权保障探析

2009-05-25

江西教育C 2009年1期
关键词:生存权家庭精神

孟 戡

尽管当代中国社会儿童的发展成了研究的热点,但是,受中国几千年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儿童作为一个自然人应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很好实现,即便是作为首要人权的生存权的保障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生命与生存保障仍然存在缺失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得到宣传贯彻,“人人享有生命权”“没有人可以任意剥夺某人的生命”这种观念已经被人们广泛认识和执行,儿童也因此得到福祉,他们已不再像过去那样被任意地、野蛮地用于祭祀、试验、避邪,而失去生命权。但是我们不能乐观地认为现实中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命权了。在一些贫困地区,封建思想仍残留在人们的观念中,弃婴、溺婴仍在悄悄地发生着,尤其是一些残疾儿童和女婴。

《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和第25条具体体现了儿童的健康问题,确认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并享有为维持健康、治疗和康复所需要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第27条还确认儿童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这种相当的生活水平不仅包括充足的食品、衣着、住房和健康方面,还包括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生活水平和儿童的社会道德的发展相联系,在以前的条约中是没有的,这样一来,儿童的生活水准就构成了儿童生存权利的基本要素。

中国离公约的标准还相差很远,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社会福利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传统和社会政策,父母对保障儿童的生活基本水准以及满足儿童的物质和发展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我国仍有部分儿童因家庭的贫困或父母的忽视等原因处于饥饿之中,而一些家庭经济情况较好的家长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尽其所能为他们提供高营养的膳食,其热情有时达到盲目的程度。这样,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这两方面的问题同样困扰着中国的许多儿童。此外,中国家长比较重视家庭的“养育功能”,而对“教育功能”认识不够,一些家长“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这些情况一方面与国家、家庭的经济条件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正视儿童贫困问题,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手段消除、降低儿童贫困;另一方面,儿童的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与家庭素质也有很大的关系。在少年儿童漫长的成长过程中,遗传因素赋予其先天发展潜力,而环境因素则时刻起到促进或阻挠其发展的作用。家长本身具有较高的精神、道德修养,自然就更可能为儿童提供相关的生活水平。

二、虐待与社会进步共存

在中国,虐待儿童似乎始终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共存。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铁链锁儿限制自由;让孩子像奴仆般干活却只提供残羹剩饭……此类事件时时发生在我们身边。施虐者受到封建儿童观影响,缺失亲情,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我们还能看出周围群众的麻木——中国文化中存在的对强加于儿童身上的各种暴力的极大容忍性,它助长了父母对儿童人身权利的忽视,增加了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的机会。

虐待不仅包括身体方面,还包括精神方面。最常见的精神虐待是贬低儿童的人格,使儿童变得情绪低落和产生被羞辱心理。研究显示,精神虐待的危害因其隐性特点而甚于肉体上的虐待,对孩子会造成很深的精神创伤。一个自尊心从小就受到挫折的人,可能会出现很多诸如自我否定、缺乏爱心、焦虑等心理疾病,使人难以适应社会,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随着文明程度和法制宣传的发展,成人们刚刚从显性的身体虐待中清醒过来,又怎么会想到:原来是自己天经地义的管教方法也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呢?再加上当今的中国,竞争就业等社会压力越来越大,不少家长因为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总觉得孩子在各方面都不满意,“恨铁不成钢”,爱就会以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恨,用责骂、侮辱、轻视的方式来对待孩子,使孩子受到严重的心理伤害,最终有可能导致孩子产生心理、行为障碍,由此而致使孩子自杀、犯罪的事件也不时见诸报端。

三、“忽视”问题易被忽略

家庭中的“儿童忽视”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儿童忽视是父母或主要照看者持续性地没有为儿童提供其所必需的、与年龄相适宜的照料和教育监督等,导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受到伤害而出现的现象。

忽视会对儿童的生理、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的隐性影响,妨碍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社会交往等能力,例如导致从儿童到成人发育过程中不良的社会情感反应,造成体格与心理、行为的失常或变态。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使家庭的平均规模变小,儿童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忽视儿童的现象并没有消失,一些家长对孩子的“重视”表现在对学校责任的无限放大、对孩子学习的过高要求,至于孩子对家长的情感需求、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则被忽视了。一些孩子曾联名写信给报社,呼吁父母关心自己的生活和成长,停止玩麻将、赌博、吸毒等活动。这些父母常常长时间地不回家,不管孩子,或在家里聚赌、玩麻将,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休息。另有一些父母因婚姻冲突,便忽略对孩子的照料,也有外出打工或离婚后的父母将孩子托给高龄祖父母代管。2003年11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防治虐待儿童研讨会”上公布的调查称,据我国儿科专家对25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3~6岁的儿童所受的忽视率达28%,忽视度为42.2度。孩子把父母不关心自己列为最害怕的事,近20%的少年儿童在遭遇伤害或受委屈时不告诉任何人或找不到人诉说。

法律确认儿童享有生存权,并不能代表它已经实现,法律保护是儿童生存权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法律如何规制社会家庭所承担的责任,防止对儿童生存权的剥夺,如何惩诫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各种形式的剥削行为,的确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作者单位: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曾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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