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2009-05-21刘萍
刘 萍
摘要:加强被害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趋势。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应合理吸纳联合国司法准则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构建恢复性司法,完善被害人赔偿权和援助权的保障机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全面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保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中图分类号:D925.204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4-0087-03
犯罪严重化已成为国际三大公害之一,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救济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被害人的道义同情和人文关怀逐渐被赋以实质性的法律权利作保障,成为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趋势。有关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正逐步形成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尤其关于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法律援助和恢复性司法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各国加强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要求和努力的方向。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保障并未得到根本性落实,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足也越来越明显。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及其最新发展,为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受害人协助、损害回复、恢复性司法等“立体化”的保障机制,对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及其新发展
随着国际范围内对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加强,世界各国在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许多方面已形成共识,即对于现实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应着重其被害权益的恢复和修复方面。对已经遭受犯罪侵害并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被害人给予保护,应从形式和实质上予以实现。所谓形式上,即赋予被害人必要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渠道来寻求相应的救济;所谓实质上,即对于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害,国家应通过必要的方式给予恢复或者补偿。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或恢复权利的时代。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主要体现在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宣言》被国际社会视为有关受害者待遇的里程碑,因为它不仅界定了被害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范围,而且为各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提供了一个国际通行的基本准则。该《宣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一是被害人享有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权,并将此作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总纲与指导原则,在其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二是被害人享有获得赔偿权,以补偿其本人及家属所遭受的损害,且此赔偿应及时有效;三是被害人享有获得补偿权,在其补偿得不到充分弥补时,国家应充当其完全补偿的保障者;四是被害人享有获得援助权,以便其有效充分保护其权益,且此项援助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中。
本世纪以来,基于各国刑事司法改革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恢复性司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由于恢复性司法模式具有传统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根据这个文件,所谓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和程序的总称,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和提高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力度和质量。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为联合国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力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在犯罪被害人救助(补偿)的一般适用、权利与义务、实施、监督与合作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细化了被害人获得赔偿、补偿、援助的具体要求。
从上述国际标准确立及其发展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重要性在当今被确认,对传统的以被告人和国家相对立为中心问题的诉讼理论构成一定的挑战,而一种强调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国家与社会利益相平衡的新诉讼理念正为人所接受。以这种理念为指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可以更为妥当地协调各方面的具体利益,进而缓和社会矛盾,达到一种和谐状态。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尽管赋予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自诉权,确立了刑事代理制度,但以联合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标准来检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就会发现在诸多方面存在缺憾和不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权利保障不完善。由于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法律规定不完整,被害人的起诉、上诉权的行使设置上的种种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其次,考察现行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的要素很有限。在自诉案件中,法官调解和自行和解缺乏专门的中介调解机构的参与,也即社会的参与,而且调解或和解的直接目的不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恢复性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解决精神赔偿问题以及被害人恢复性治疗和加害人的过错承担问题;在公诉程序中,不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调解或达成和解,采取报应犯罪的价值形式,与恢复性司法有根本性区别。第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由于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后果是被害人的损失兑现难度数倍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该诉讼方式赔偿范围的规定剥夺了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非常不利。更为严重的是,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分子都没有实际能力来履行法院判决的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金,并且这种状况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被害人往往出现生存危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建立。最后,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也没有颁布专门的规范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法律,相应的社会援助机构的建立尚在起步阶段。
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对滞后的原因主要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部分问题尚未澄清。表现为:一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的主流观点是国家代表被害人和社会追究、处罚犯罪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被“犯罪是罪犯通过其行为侵害社会和国家”的观点所替代,即从保护个人上升为国家本位的保护,因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往往被国家对犯罪人的追诉和惩罚掩盖了,被害人被置于从属或者旁观的地位,这一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
种犯罪人实行犯罪却要由国家买单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该有其自身的严格界定。关于补偿基金来源可以大体确定为四种:国家对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财物所得的钱款;从海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变卖非法财物中,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钱款;社会捐助及财政拨款;犯罪人缴纳。补偿对象应与《宣言》确定的补偿对象的范围相一致,应限定为遭受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扶养人。关于补偿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也无法从社会保险或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获得补偿;二是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致使被害人死亡或造成重伤;三是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四是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案,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如果有意不合作也可减少或不予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应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规定补偿的最高和最低数额。
(五)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控辩平等;实现程序公正,而且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地体现实体的公正。我国应尽快进行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确定被害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国家—社会”双轨型的援助模式,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援助资金的支出。被害人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时起,就应当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关于受援助被害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是案件复杂或者案件中存在可能危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因素,被害人需要有法律方面的专门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被害人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用。关于援助形式,除了帮助被害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使其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外,还包括为被害人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下属的医疗保健、心理咨询服务机构。
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法律体系的实质在于其社会性,通过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服务和帮助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被害人的保护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根据《宣言》中对被害人援助权的规定,建立被害人社会保障体系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可以是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被害者援助机构是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服务的,它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带有慈善性质和人际共助性质,它必须尽量为每一个被害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②为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待被害人应比普通的病人更为重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如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生命危险的,应当给予挽救其生命的援助。③提供有效的经济援助。建立被害人援助基金会,为被害人提供物质援助。基金来源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社会募捐、国家拨款多种方式筹集。由于它属援助性质,但又不能无偿使用,所以可以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被害人。④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建立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在被害人受害之后及时向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消除和缓解被害人所受的心理损害。⑤严格培训为被害人服务的人员,使他们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不使其遭受再次伤害,努力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重返社会。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