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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探讨

2009-05-20

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关键词:投资

吴 戈

摘要: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对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渠道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结合成熟市场国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与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当前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关键词:风险资本 投资 退出渠道

一、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现状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资金来源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各类机构。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不仅投入资金,而且注重参与对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兴起的条件已经成熟,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形成了对风险投资的客观需求。一是中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中国拥有许多有价值的科研结果等待转化;三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企业管理者队伍正在形成;四是中国老百姓在银行中有巨额的存款,具有直接投资的潜力;五是技术、财务和法律等咨询服务业正在成长;六是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这些都为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1.上市公司在海外或香港二板市场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是指已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将其现有的资产分拆,或对其以风险投资形式控股的企业进行改造,实现在即将开设的二板市场上市的资本运作方式。在二板市场即将推出和风险投资日趋深入的今天,主板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这一全新的资本运作模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买壳或借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再通过各种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自己的资产和业务,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然后将风险资本从资本市场逐步退出。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借助已拥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将自己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逐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目的,然后将风险资本从资本市场退出。

3.并购退出。并购退出是指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创业企业而收回投资,这种方式相对其它方式较为便捷。并购的方式为收购方收购被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一旦风险资本对应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被收购,风险资本便顺利退出。

4.清算。清算退出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因为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尚未为风险投资体系做好法律上的充分准备。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使风险投资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而和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对管理层收购方式的退出构成阻力。

2.通过境外上市退出尚不容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境外上市对国内的企业来说并不比在A、B股市场上市容易。在境外上市,证券监管的条件较苛刻,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管理水平、股权结构等方面要求较高,国内公司要想达到这些条件,还需经过改造和包装,更重要的是要求企业苦练内功,提高管理水平,符合海外市场所要求的条件。另外,境外上市一般来说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失败的风险很大。

3.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我国不少高科技企业从原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中诞生,产权界定不清是共同问题。在我国,风险资本要想从产权交易市场上把风险投资收回且增值或由其它企业并购风险企业是相当困难的。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目前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四、健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企业,既是风险投资家获得收获的过程也是风险企业得到独立发展并实现升华的过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风险投资就不能得到持续发展。从长远看来,要推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法律法规。

1.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使资本高速流动,为风险投资退出开辟新渠道。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模式可以考虑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市场构建成一个条件不同、规则各异的资本市场体系。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应注重与主板市场的互补性,把主要服务对象定位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2.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风险投资的有力保障。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和现在正在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对完善和健全风险投资运行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降低了上市的条件。其次,放宽了股票转让的条件。

总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才刚刚起步,正处于发育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其“出口”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已迫在眉睫。而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建立又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实际,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最终达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34

[2]夷萍、雷星晖.创建我国的NASDAQ.经济管理与研究,2000

[3]赵昌文、童牧.欧洲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分析.财经科学,2000

[4]张树中、胡海峰.试论美国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世界经济,2000

[5]辜胜阻、李正友.2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改革,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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