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共创和谐
2009-05-20李晓
李晓
摘要: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历来都是公安保卫工作的重点。有人形象地将两者比喻为人的左右拳头,刑侦工作好比人的右拳,着重在于打击犯罪,而治安管理工作好比人的左拳,着重在于防范和控制,两者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文章对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的概念、区别及联系进行了介绍,具体分析了两者存在的衔接失衡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三点建议,力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刑事侦查 治安管理 区别联系 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全国面前。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肩负起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任务。刑侦工作和治安工作又是公安工作的骨架,两者的成果直接影响都整个公安工作的好坏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地位,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概念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明文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治安管理的概念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一)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区别
1.主体性质不同。刑事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行使侦查权。治安管理的主体主要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管理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不是司法部门。
2.所处的阶段不同。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治安管理并不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
3.行为对象不同。刑事侦查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而治安管理的对象是针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活动。
4.行为模式的社会效果侧重点不同。刑事侦查强调主动进攻,以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来规范社会秩序,重新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治安管理强调主动防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整体进行有效地管理。
5.行为对象的法律后果及表现形式不同。治安管理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行政性法律,而刑事侦查的依据是《刑法》,刑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障法,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刑法才能派上用场。。
(二)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联系
1.两者具有非常密切的衔接性。违法与犯罪之间的临界点是比较清楚的,这种临界点主要是通过数量和程度的差异表现出来,同一类型的行为到底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办案人员有着可操作性的标准。
2.两者行为的对象有很多的重合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一部分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与《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竞合的关系。
3.两者在实现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这一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四.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存在的衔接失衡
改革开放一方面改变了中国落后的经济社会面貌,另一方面,也催生出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职能体制改革之后,直接打击犯罪的部门就是刑事侦查部门,这个过程中,刑事侦查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起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人民群众能直接感受到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甚至认为公安工作就是破案工作,公安部门的职能就是打击犯罪,抓获犯罪人。不可否认,刑事侦查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光是靠刑事侦查来打击犯罪,一味强调事后性的补救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其耗费的人财物资源、投入的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治安管理则恰好弥补了刑事侦查的不足,它不仅仅是对违法活动进行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行政政策,灵活有效地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很好的把违法和犯罪限制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发展成长的空间,这样就以较小的投入换取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达到了预防的效果。但是不管是政府和公安部门还是人民群众,对这一点认识不到位,忽略了事前性的防控。要做到真正的标本兼治,就得兼顾好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关系,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构建起和谐社会。
五.从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安两部门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治安管理部门的重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品。
(二)深刻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加强对实际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以上所述,两部法律中有相当多的相同点,只是数量和程度上存在差异,所以,必须深刻领会两部法律的实质,找出差异点和相同点,才能使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研究,找到治安管理活动与刑事侦查活动的平衡点,促进优势互补,共建社会和谐①。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治安处罚手段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应当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程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才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制裁手段。
参考文献:
[1]熊一新.治安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