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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创新机制研究

2009-04-29周文魁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王 晨 周文魁 徐 辉

摘 要:在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的背景下,要保持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高科技创新管理的水平。目前我国的科技创新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距。本文研究了国外科技创新机制,从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管理水平。

关键词:科技创新 体制机制 中小企业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潮流的冲击下,多数国家都把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欧美国家为甚,欧盟现有1900多万家企业,其中98%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中,科技型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美国经济的最大支柱是2300万家中小企业,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国内生产比重占39%。欧美发达国家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支撑经济的重要作用。

一、美国的科技创新机制

美国的科技创新采用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依托大学等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的结合战略。合作创新在美国是常见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美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合作中更多的是中小企业与政府、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美国的硅谷,这种合作更显得具有典型性。

在财政扶持措施上,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由来已久。克林顿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施政之初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税的政策。如中小企业投资税的长期减免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美国颁布了税收减免法,根据《减轻税收负担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意图;美国还采取了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联邦政府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的采购份额”,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年通过了《联邦政府采购政策法》和1996年通过了《联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法》。根据《中小企业法》和上述法律的要求,政府应该在各种政府采购合同中给予中小企业以公平的比例。1998年美国政府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中小企业的产品价值已经达到了35%。

二、日本的科技创新机制

日本的技术创新独树一帜,与美国截然不同。针对中小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日本采取了“在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并发展创新”的技术创新战略模式。日本中小企业形成了以技术吸收为主的技术创新战略,在技术吸收战略的同时也形成了合作创新的战略。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是采取直接支持的方式。总体上,日本没有一部反映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的通法,但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日本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体系由科学技术厅和通商产业省,官方、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科技服务组织组成。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如对开展经过都道府县知事来确认的技术开发事业的中小企业采取补助金、融资、税制等资助措施;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在都道府县有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在国立试验研究机构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指导,同时设置中小企业可以自由利用的开放实验室等等。

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首先,日本在税法上对中小企业实行了一些特别优惠的措施,如减轻中小法人的法人税率,对中小法人债务准备金进行特别处理,建立促进创业和提高技术的税制;其次,日本还利用财政补贴(直接拨款)直接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就业补贴,日本通常给中小企业补贴安排就业费,让企业支付岗前培训费、学徒津贴等开支;还有财政投融资计划,日本财政投融资活动是根据1953年以后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营运的,1973年以后财政投融资计划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接受国会监督审查,但仍比一般预算灵活机动。

三、欧洲的科技创新机制

在欧盟国家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据2000年统计数据显示,在欧盟的1800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了99.8%,雇佣的劳动力占66%,所创造的产值约占整个国民经济的三分之二,同时中小企业还是科技创新特别是产品创新的重要力量。欧洲国家的发展得益于欧盟各国都有一整套比较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其中小企业的发展。

以德国为代表,德国中小企业与很多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不同,他们并不采用世界已有的发明,而是积极地从事技术开发活动。同时德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也走出了一条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道路。德国的中小企业是通过建立科研创新体系来实现技术创新的,加强技术界与工业界的结合。科研创新体系包括科研开发工作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增值过程、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的传播、人才资源的教育培训等多方面。

德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化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体系。德国实行联邦议会制,政府经济部的中小企业局,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教育科研部为中小企业教育和科研提供支持,并与经济部共同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另外,联邦的卡特尔局、国家托拉斯局也肩负着限制垄断和保护中小企业的职责。联邦与州政府只起协调作用,而德国工商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是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体系的三支主要力量,而且他们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主体之外,还有一些由政府资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门性机构(如中小企业研究所),以及以营利为目的、自由竞争的科技服务机构。

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德国政府一直把财税优惠政策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仅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向中小企业提供了180多条减免税措施,并通过税制改革建立起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德国每年拨款近10亿马克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发展业务;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德国还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并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从1992年起开始对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到1995年底已对798户中小企业的1018个项目提供资助达2.2亿马克。◆

参考文献:

1.徐峰. 美国科技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2006(6)

2.节艳丽,杨舰. 新时期日本科技政策的转型[J]. 科学学研究,2003(6)

3.袁晓东. 欧盟科技创新政策分析[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4)

4.黎海波. 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J]. 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5(3)

作者简介:

王晨,女,(1980-),山东省青岛市人,青岛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专家留学生科副科长;

周文魁,男,(1984-),江苏省南京市人,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

徐辉,女,(1988-),山东省临沂市人,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2006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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