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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之于检察工作:助益与干扰并存

2009-04-29郭成龙

理论月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应对措施网络

郭成龙

摘要:“躲猫猫”事件的解决过程显示在当下这样一个信息网络时代,网络对检察工作切实地产生着重要影响。一方面,网络可以发挥着为检察机关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抵制对检察权的外来干涉以及监督检察活动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言论时常不够理性,很可能带来对侦查保密性的侵蚀以及易对检察工作形成舆论强制等不良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趋利避害,使网络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

关键词:网络;检察工作;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113-03

“躲猫猫”一词可以说是2009年以来中国内地最流行的网络新词汇之一。初次在网络上看到这一字眼时着实让人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而且乍看之下,很容易将之归入当下颇为流行的“恶搞”之属,所以开始可能跟很多网友一样,笔者并没有产生给予其太多关注的兴趣。然而,相当长的时间里,“躲猫猫”一词在各大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不断出现,这种频繁出现的视觉冲击使我不能不产生对之寻根究底的想法。经过一番查阅,才知悉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一起恶性司法事件。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2009年2月12日,被拘的李养明突然死亡。对此。警方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被狱友普华永踢打后头撞墙受伤,不治身亡。但警方的解释立刻遭到网民的广泛的、持续的、强烈的质疑。在此情况下,2009年2月19日,云南省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并邀请15名网友和各界代表参与,对案件展开调查。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在李荞明被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其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009年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2日不治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养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而且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实行数罪并究。

至此,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质疑声才基本停歇,检察机关也因对“躲猫猫”事件的处理比较公开透明而受到社会的好评。从整个案件的解决看,网络的力量确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成为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种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检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开设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在一些重点乡镇设置联系点,推行下访巡访、预约接待。方便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继续探索实行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经常也会对正常的司法工作形成干扰。检察机关在重视网络力量的同时,也不免对其副作用心存忧虑。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接受《新京报》的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将借助网络加强监督功能,但也希望媒体多提一些正确意见,少一些炒作,理解检察工作所具有的一定保密性。因此理性地、全面地审视网络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扬其长避其短,是一个十分紧要且极具意义的工作。笔者不揣浅陋,在此谈一点自己的思考。权当抛砖引玉。

一、网络对检察工作的积极作用

在当下这样一个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网络时刻都在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面对这一蓬勃发展的新型媒体。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其优长来更好地改进检察工作。而在笔者看来,网络对检察工作所具有的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是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地说,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2)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然而。实践中违法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检察权的启动必须借助某种渠道获得关于违法行为的信息。一是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发现蛛丝马迹。此外,更多地还是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告发和检举。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出于对可能带来的报复的担心以及其他的种种顾虑,经常不愿向检察机关提供自己知晓的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

而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处在这样一个虚拟的空间里,网民们相互不知道彼此的任何信息。由于没有了现实生活中担心身份被暴露的顾虑,人们在网络中就可以畅所欲言,任意地表达他对各种其认为不合法行为的质疑或检举出尚未被有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躲猫猫”一案中,正是广大网友广泛的、强烈的质疑使得检察机关开始关注此事,并展开侦查,最终发现事实真相。所以,网络使检察机关更为容易而方便地获取违法行为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监督职能,这无形中也对潜在的不法分子形成了强烈的威慑。

2网络可以成为抵制外来干涉的有效手段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当干涉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一是检察系统内部有些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工作的干涉;二是检察系统外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非法干预,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所带来的冲击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干涉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权者经常都是能通过各种方式对检察工作人员施加强有力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实践中这些外来的不当干预并不能总是被有效

地抵制。而网络在这方面恰好可以发挥有力的作用。由于网络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及超快的信息传播速度,通过网络进行的报道在增加事件处理的透明度的同时,基本的事实情况也可以借助网络迅速传输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短时间内足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就很可能使那些欲非法干涉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者望而却步,检察机关因此而可以过滤掉很多外来的不当干涉和影响,更好地保障检察权得以独立的、公正的行使。因此,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列席台湾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基于“躲猫猫”一案的经验教训,最高检今后还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

3网络是监督检察机关自身的有力方式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律精神,人民检察院本身也应受到监督,包括来自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但由于对检察机关的种种监督是非常规的,监督的成本相对较为高昂,所以经常出现监督不力甚至缺位。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在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增强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的特征,网民可以无所顾虑去谈论、质疑以及批评检察机关的行为,这样无所不在的网络舆论可以经常保持一种要求检察机关正确地、合法地行使职权的压力,这不失为一种监督检察机关本身的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以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廉洁性、公正性。曹建明在今年两会上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继续探索实行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躲猫猫”事件中,正由于网民的不断质疑和监督,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赵泽云因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被免去该室主任的职务。

二、网络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

网络对于检察工作确实颇有助益,但其给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比较突出的是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案件秘密的保护

由于网络空间的言论具有明显的匿名性和盲动性,公众往往将网络作为对现实的种种不满的排解渠道,在其中不负责任地任意散布甚至捏造各种信息。网络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和吸引眼球,也不惜时常转载、捏造或夸大新闻,以谣言和“小道消息”满足网民的猎奇心理,而忽略了他们应负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侦查是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的,司法活动都是强调要有证据的,但网络具有迅速、及时和人们可以广泛接触而不用受官方限制的特点,如果大量还未经检察机关证实的案件信息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地在网上传播开来,成为网民所关注的事件,就会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保密性以及进一步的展开。特别是那些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一旦在网络中散播开来,后果将更是不堪设想的。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的现象。

2容易给检察工作带来舆论强制

由于互联网的宣泄性与匿名性,网民的言论往往不够理性,在事情的来龙去脉还没弄清楚之前便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随意用语言攻击或辱骂他人,再加上“网民的从众心理”,即个人因团体压力的影响,在知觉、态度、判断与行为上表现出与团体内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又叫“随大流”,经常会误导一些刚加入进来的人对事情真相的了解。从而引发语言暴力。导致广大网民不是以法律为标准去思考、评判事物,去考察公检法机关是否遵守了法律程序,按照法律办事,而是一味地进行道德指责或辱骂。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形成了极大的冲击,时常会造成检察机关自身也难以严格坚守法律,不得不唯心地屈从于舆论压力以及很可能由此而带来的政治压力。最终扭曲了法律自身的运作逻辑。

三、应对措施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极大改变了传统新闻传播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互联网上查阅新闻。2009年1月13日CNNIC在京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的网民总数达2.98亿,网络已成为广泛影响社会各个领域的不可忽视的力量。胡锦涛同志2008年6月20日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就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为了把握好网络这一把“双刃剑”,使其正面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降低其负面影响,一方面要求政府加强网络立法,另一方面需要网络工作从业者以及广大网民的道德自律,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向前发展。而就检察系统来说,也要在自身的业务范围内加快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以在新的网络时代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能。

1确立与业务相关的网络信息的搜集机制

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重视网络的力量,以开放的视野看待网络民情,对网络中的言论。不能采取封闭的、僵化的态度,而要有开放包容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表达自身诉求,行使批评、检举、控告等权利的重要通道。注意从网民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尖刻言辞、甚至嬉笑怒骂中发现侦查的线索,否则,就可能失去了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的宝贵时机。

为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职人员,或设兼职人员,来承担起关注、收集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网络信息的任务,然后,检察机关再结合相关证据或进一步的侦查,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借此,可以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情况,更好地履行好自身的监督职能。

2构建与业务相关的网络舆论的协调疏导机制

上文已经指出,网络言论的作用并非总是正面的,很多情况下也可能造成语言暴力。为应对诸如此类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建立网络舆论的协调疏导机制。首先,设置网上信访通道。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已有了相关的实践和经验,例如最高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了“举报中心”。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行使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也减少了人们行使权利的成本,让公众的不满情绪有了可以排解、表达的方便渠道,防止矛盾长期地、过多地积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次,可以设立一个网络平台与网民就他们关心的案件进行互动交流,形成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以拉近检察机关与公众的距离,有利于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们可能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或虽合理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更顺畅地进行说服,使他们更理性地看待问题,避免走极端。此外,由于网民具有“从众心理”,他们易受权威意见的左右,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经常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在网上与网民就重大违法事件进行互动交流,或多发表具有专家水平的意见,从而对网络舆论进行积极引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邀请专家或发表权威观点时,应尽量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交流,以便更为容易地获得网民的认同,从而有利于对网络言论的疏导。

总之,网络之于检察工作,利弊共存。检察机关在利用、发挥其有益的一面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展现出为监督工作服务的一面,尽量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更好地促进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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