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探析
2009-04-29宋泽松
宋泽松
摘要: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农民工和矿工的权益缺乏保护,引起了舆论界、学术界乃至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保障职工权益,不但要依靠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而且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有效途径。
关键词:职工权益保护途径
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和矿工的权益缺乏保护。引起了舆论界、学术界乃至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笔者强调在加强行政执法和政府鼓励措施的同时,要积极发挥诸多行政执法力量之外的资源,包括充分利用跨国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教育职工以使他们能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同时发挥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来实现劳动权益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就保障职工权益而言,鉴于行政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不能单纯依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职工权益,而要积极探讨通过发挥诸多行政执法力量之外的资源来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薄弱的原因分析
1企业单纯追逐利润。单纯强调利润,忽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观是职工权益保护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某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漠视甚至严重损害职工权益。
2政府监管缺位。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追求CDP增长,担心加强劳动维权工作会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增长,放松了对企业劳动安全的监管,忽略了职工权益的保护,助长了血汗工厂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独立也是造成职工权益保护薄弱的原因之一。在机构设置上,监管部门从属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比如,煤炭安全监督机构过去就从属于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力和资金来源。因此。在没有业主和地方政府部门支持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只能是“没有牙齿之老虎”,也就当然无力担当惩戒违法违规业主和保护职工权益的重任。劳动法规得不到实施,职工权益受到侵犯也就难以获得救济。
3劳动力供给绝对过剩。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导致很多劳动者在雇主面前根本无讨价还价的权利。同时,众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并且无维权手段。这些情况进一步造成了职工权益保护薄弱的现状。
4工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新公司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劳动法规也对集体合同和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这些立法能够得到充分实施,工会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应能起到建设性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番情形。一方面,多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一些企业担心工会与雇主对抗,另一些企业则认为设立工会太麻烦。即使在那些设立了工会的企业中,工会组织也是从属于雇主和行政机构的,工会当然也就不可能为了职工的利益与雇主抗衡。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中都设立工会组织。但是,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中设立的工会组织主要只负责职工福利、安排娱乐活动。并且更为关键的是,工会完全从属于企业的管理部门且完全有赖于企业划拨的资金来运作。所以,工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声音也是很微弱的。
二、加强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
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奉行以人为本的战略,而当务之急就是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笔者就职工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在作出商业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应考虑职工、消费者、企业所在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加强对职工权益保护。随着社会责任意识在中国的深入普及,企业社会责任将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在供应链环节发挥跨国公司的监督作用。基于发达国家劳工和消费者群体的压力,大的跨国公司不仅为其自身采纳了经营运作过程中的“行为守则”,同时,也利用其在供应链中的控制地位要求它在发展中国家的承包商和供应商采纳经营运作过程中的“行为守则”并使他们的经营运作行为接受外部监督。将跨国公司的经营运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是一种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对于那些品牌意识强的企业来说,负面的宣传比政府监管机构的制裁更致命。
这种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替代某些国家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政府监管机构。这种供应链环节的监督机制的运作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或其它公共强制执行机制,即使在美国也是如此运作的。可以说,它的存在完全是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约政府部门监管的成本,因而是值得积极倡导的。
3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是职工权益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监督者。但是,在职工权益保护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却几乎听不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声音。
中国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呼吁取消双重监管,让非政府组织登记更为方便。这也引起了众多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据《南方周末》报道。新的社团条例将于年内出台,民间组织将获适度鼓励。这将意味着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今后有望能为推进职工权益保护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发挥作用。
4加强职工对自身权益的教育。教育或者培训职工的目的是为了使职工知晓他们应有的权益并在必要情形下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益的实现。有见识的职工是持续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基础。全球反血汗工厂倡导者一致认为:监督不能取代职工的参与。因为只有在职工们能为他们自己说话的时候,监督才能有效地起作用。
保护职工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职工们自己主动采取行动。在美国,160万沃尔玛女职工为了争取公平的薪酬和平等的晋升机会将雇主告上法庭。在中国,一位长期在充斥着有毒气体的工作环境里劳动的工人,在自学了劳动法之后,向雇主争取到了自己应享有的劳动权益。一方面,具有良好权益保护意识的职工能更好地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个人诉讼的方式,有良好权益保护意识的职工能很好地促进企业承担起对其职工的社会责任。在政府机构无力或不愿意要求企业承担其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时,个人诉讼也很可能可以诱导企业在将来的经营运作中自愿承担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沃尔玛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被女职工告上法庭后,沃尔玛近期宣布,它将力求成为一个更好的雇主。
5发挥律师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律师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一方面,律师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持,支持他们提出诉讼。比如,在山东济南,就有一个律师团体,专门帮助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给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免费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律师能向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建议,使得他们意识到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考虑。律师不仅应在短期目标上提供建议,比如就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和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审查提供建议,还应该就企业发展社会责任的长期计划提供建议,比如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风险管理、质量和环境管理计划,搭建供应商社会责任检查管理制度等等。
对保障职工权益而言,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基于行政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介入劳动力市场是有限度的。因此,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教育职工以使他们能积极主动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发挥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种手段本身并非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诱导企业将职工保护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并入经营运作理念中,以求社会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