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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价值判断的辩证推理

2009-04-29

理论月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

李 喆

摘要:“证明的推理”与“辩证的推理”是亚里士多德认肯的两种推理方式。在进行纯粹的事实判断或求“知”时,使用“证明的推理”;在进行纯粹的价值判断或求“善”时,使用“辩证的推理”。实际上,在伦理层面,并没有纯然的事实或纯然的价值之存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或“真”与“善”之间往往是交糅在一起的。因此,这两种推理方式是统一的,常常被同时使用。

关键词:推理方式; 证明的推理; 辩证的推理;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3-0054-04

余涌先生早前在《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一文中提到:“就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正义学说而言,在几种比较突出的正义类型上,其根据是不统一的,或者说是矛盾的,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与法定的正义等等,都存在矛盾……如,分配的正义主张区分尊卑优劣,而纠正的正义却提倡一视同仁。”[1]显然,余先生这里所认为的“矛盾”,是指亚里士多德在关于成对出现的正义之间的推理中存在矛盾,因为在“两种正义之间没有统一的原则。”[2]余先生的依据与国外学者G.D·Veccho的相同,即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不同分类不是根据其内存的逻辑需要严格地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的,而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3]在此,他们事实上已认定:推理必须是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而不能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这一看法似乎得到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印证,在“从始点出发的论据同走向始点的论据之间存在着区别”的讨论中,他说:“这个问题是柏拉图正确地提出的。他经常发问:正确的推理应当从始点出发,还是走向它?就像在赛跑时,一个人可以从裁判员那一端跑向另一端,也可以从另一端跑向裁判员那一端。我们当然应当从已知的东西出发。”[4]仅此观之,亚里士多德在此所倡之推理方式与余先生等之认可确实是一致的。因为“已知的”指的正是“—个单一的根据,或—个单一的原则”。但若仔细考量,我们会发现,余先生等还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推理方式存有着一定误解的,即没有全面把握住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的真正性质以及其逻辑范域内的应有之义。

欲厘清亚里士多德的推理方式的性质,我们有必要首先揭撩这一推理方式产生的最初背幕,进而溯及此推理方式之缘起,并最终获得对其性质的全面性观照。而这一回溯将不可避免地与哲学史上的一个著名命题——“美诺悖论”牵联起来。这是因为,美诺曾向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两难问题:“一个人既不能去发现他知道的东西,也不能试着去发现他不知道的东西。他不会去寻找他知道的东西,因为他既然知道,就没有必要再去探索;他也不会去寻找他不知道的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寻找什么。”[5]以一句话来表达“美诺悖论”,即“知识何以可能”?

对于美诺近乎诘难的问题的提出,柏拉图持有很强的警觉性,他藉由苏格拉底之口提醒人们不可被“这个争吵性的论证引向歧途。它就像一只薄弱者耳边响起的音乐会使我们懈怠”。[6]他坚信,“如果去努力探索我们不知道的事情,而不是认为进行这种探索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决不可能发现我们不知道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会变得更好、更勇敢、更积极。”[7]为此,他还试图以“回忆说”来驳斥“知识之不可能”这一“谬见”。柏拉图的回忆说是建立在灵魂不朽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既然灵魂是不朽的,重生过多次,已经在这里和世界各地见过所有事物,那么他已经学会了这些事物。如果灵魂能把……知识,以及其他曾经拥有过的知识回忆起来,那么我们没有必要对此感到惊讶。一切自然物都是同类的,灵魂已经学会一切事物,所以当人们回忆起某种知识的时候,用日常语言说,他学了一种知识的时候,那么没有理由说他不能发现其他所有知识,只要他持之以恒地探索,从不懈怠,因为探索和学习,实际上不是别的,而只不过是回忆罢了。”[8]对此,柏拉图继续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发问,使美诺家里一个从未受过数学教育的童奴成功地解答了一个几何题。由此,他确证了知识的获得就在于通过回忆来找到先前就已经存在于“我”之中的认识。[9]

然而柏拉图式的解救之径,并不能令亚里士多德感到满意。他深深地认识到了这一悖论带来的严峻性,在《论题篇》中他力求消解这一困境。为此他提出了四种推理:“证明的推理”、“辩证的推理”、“争执的推理”、“虚假的推理”。但他认可的是前两种,其中“证明的推理”是核心。在《前分析篇》中他就指出:“我们首先要说明我们研究的对象以及这种研究属于什么科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10]他认为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只要确定了某些论断,那些不同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这种确定的论断中推出。这里我们可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推理方式正是针对“美诺悖论”提出的,而“美诺悖论”正是对“知识何以可能”的诘难,因此,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的提出其重大使命就是使知识成为可能,即求知。鉴于此,人们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推理方式就是“求知”的工具。

显然,知识性的结论是不能经由人的主观愿望与需求而得以确立的——它须藉借严格有效而普适通用的认知方法,依客观根据推演而出。这一方法正是通过规约推理的具体内容之纷繁多样性,以抽离出来的一般性使其达致一种可能的。具体来说,就是将逻辑拟视为接近于典范的数学,把变项导入逻辑,并以变项取替体认推理具体内容的成分,使逻辑撇开于推理的具体内容。这样,得以抽取出推理的一般逻辑形式,并以之为对象,即成为了形式逻辑——这正是传统视域里对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之性质的看法。余先生等恐怕即是如此认为的。

把亚里士多德的推理方式视作完全的形式逻辑,或者说把形式逻辑看为亚里士多德逻辑范域的全部,实际上是把他的推理方式片面化了或者将其逻辑范域狭隘化了。其结果只能导致——误以为推理的目的仅仅只为了服务于“求知”。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辩证论者,他们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就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形式”。 [11]正如前面已经谈及过,关于推理方式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证明的推理”、“辩证的推理”、“争执的推理”和“虚假的推理” 四种。亚里士多德本人认可的是前两种,且视“证明的推理”为核心。确然,当推理只有“证明的推理”一种方式时,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全部逻辑性质表征的是形式逻辑。因为,“证明的推理”是“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 [12]的推理形式,这正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但是,决不能因其推理形式中含有“证明的推理”而认定它仅仅只是形式逻辑,是纯粹的求知的工具,其实质是忽视了亚里士多德推理中的其他几种方式。所以,从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产生之初看,至多只能说他的推理方式更偏向于求知——对“美诺悖论”之“知识何以可能”的一个回应——而不是仅仅只用于求知。

原因在于——正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提到的四种推理方式中,他对“辩证的推理”亦是肯定的。并意识到这种推理益用于智力训练、会话谘商、哲学探讨等诸领域。那么究竟何为“辩证的推理”?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13]而“所谓普遍接受的意见,是指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公认的意见。”[14]

很明显,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是两种不同的推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是有通连之处的,即两种推理形式都需要以“真实”为前提。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说“某一陈述的真实或谬误以事实为转移。”“某人存在这一事实,就蕴含了肯定他存在之命题的真实,反之亦然。如若他存在,则肯定这一事物的命题便是真实的;如若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推出这个人必然存在。”[15]这一观点,不仅见之于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诸篇章中,而且在其《形而上学》中亦有相似表述。这些论述说明,亚里士多德所讲的真实是“事实上的真”而非“逻辑上的真”。这就告诉了我们“证明的推理”与“辩证的推理”基于“事实上的真”被统一了起来,所不同的是证明的推理强调的是“那些不因其他而自身就具有可靠性的东西”,辩证的推理强调的是“公认的意见”。这就是说“证明的推理”与“辩证的推理”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强调的是本来的真,后者强调的是认为的真。因此,由于共通与差异并存,可看到“证明的推理”与“辩证的推理”是辩证统一的。

上文在逻辑上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是统一的。实际上,在事实中亦能给此结论一个合理确证。余先生在《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一文的表述或许能作一个很好的注脚。

余文认为,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正是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从鼎盛、繁荣而日趋衰微,走向没落的时代。经过近三十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无论是战胜方的斯巴达,还是战败方的雅典,均受到沉重的打击,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奴隶反抗奴隶主统治的情绪空前高涨,而且还表现在自由民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中。自由民加速分化,财富逐渐积于少数大奴隶主之手,同时造成了破产、赤贫的自由民阶层,两极分化日益严重明显,两极对抗亦日趋尖锐,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以挽救危机四伏的城邦国家,是奴隶主思想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就是协调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其中包括权利的分配,政府的组织形式等等)、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在这方面,柏拉图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他严格地区分了城邦国家中各等级之间的差别,并严格规定了他们享有的不同特权,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他企图以此来确定各人的名分,以恢复业已紊乱的等级秩序。但是从总的方面看,柏拉图做的工作多半是失败了。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走了一条比较温和与现实的道路。他清楚地意识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味强调等级之间的差别是无补于事的。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要维护奴隶制城邦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即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理化;另一方面,他又担心财富悬殊所引起的不平等造成危害性后果,即富人和穷人的尖锐对立,从而使城邦国家陷入危机。亚里士多德处于十分矛盾的状态之中,在政治上,为了调和富人和穷人的对立,他主张由中产阶层掌握政权,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在他的正义学说中,区分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同样也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16]

令人吊诡的是,余先生在这里的论述旨在逻辑层面之外,寻求一种对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矛盾的历史文化学抑或一种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即他是在已然承认亚里士多德在推理中存在的逻辑矛盾的前提下,为这一矛盾找寻一种非逻辑的事实性“开脱”。亦即余先生在此所依据的论证也“不是根据其内存的逻辑需要严格地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的”!而这一点,表面上似乎在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学说论述存在推理性的矛盾作辩护,然实则是更加强化或承认了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纯然形式性。这一做法似乎并不能令人在逻辑上获致信服。

由上文我们已经知道,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推理方式最初正是为了确定知识的可能性。而知识显然指的是人所接受的事实中之确定性的东西。事实则是客体以及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概念,它意味着性质的相同。如“这是一杯酒”,“这杯酒是红色的”。当对象既不是水也不是蜜而正好是被社会公认的叫酒的那种东西时,或者说当这杯酒既不是黄色也不是蓝色而正好是大家公认的称为红色的那种颜色表象时,即事物正好如其所是的那样被陈述出来时,才叫其为事实。亦即是说,某一结论在时间、空间和判断者皆不相同时,都被公认为是事实、是“真”,才确证了其作为事实或“真”的合法性——否则它就要被称为非事实、是“假”。这里的推理过程不与主观的情感相关涉,只要是有获取这种知识能力的人,其结论都会是相同的。这种判断使用的就是证明的推理,即“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

但同时会发现,在现实中,我们除了需要对事实作出判断外,还要作出渗有人的主观情感的价值判断,这意味着在客体和评价客体的主体之间存有着某种合宜或拒斥。如“这杯酒是好喝的”, “这杯酒色泽不好看”。我们将其视为价值判断,因为它意味着客体对主体的关系——好的坏的或有益有害的,等等。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同的人会对这种关系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人在不同时候也有不同看法,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以幸福为例谈到:“不同的人对于它(幸福)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17]这就表明,价值判断本身没有事实与非事实之分,它只有基于人的主观感受的好与不好、或好或不好的各种可能性的评价才使其成为可能。因此,它不能用纯粹的“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证明的推理,还需要有“既是又不是的”辩证的推理加入进来。

余先生等与我的关键分歧在于,前者隐约持存亚里士多德的推理就是证明的推理之定见,误将形式逻辑视其逻辑之本身。而这实际上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的真实意涵是相悖的,没有涵盖其全部的逻辑范域。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到“我们当然应当从已知的东西出发”后,笔锋一转又强调到“但已知的东西是在两种意义上已知的:一是对我们而言的,二是就其自身而言的。”[18]这里的“就其自身而言”的“自身”指的就是客观世界,就是我们认识的客体,我们对其的认识就是我们对其的求知,就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自然、事实,知识。因此,运用于求知,我们不可以不使用证明的推理。但同时“对我们而言”的“我们”则消解了纯粹使用证明的推理这一推理形式的可能性。它把一个纯粹的不关乎人事的事实世界撕裂开来,使它与人事的或人独有的价值世界连通起来,使这种对“世界”的认识既是在事实基础上作的价值判断,又是在价值层面上作的事实认识。这就说明了,在此,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对象将不仅仅再是知识,或不仅仅再是事实;而将是涉及到“我们”的价值问题,“我们”意味着各个不同的“我”,而不同的“我”的价值取向必然各式各样,这就意味着矛盾将会十分复杂。所以亚里士多德再次强调“也许我们应当从对我们而言是已知的东西出发”[19]为依据,表明了他对寻求一种普遍(大多数人可接受的)价值取向,以缓解或消除矛盾之期求的态度。这也就使他在论述推理中必将对这些各式各样的价值给予分析,以调和他当时社会的矛盾。故他的推理中必将使用“辩证的推理”。如此,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在亚里士多德固有的逻辑范域内,基于亚里士多德所处时代之事实而被统一了起来。

诚如余先生所言,在亚里士多德的所处时代,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奴隶向奴隶主的对抗相当激烈与紧张,城邦濒临瓦溃。若还像柏拉图那样,通过对理念国之诉求,遵循自上而下的“单一原则”,保守地强调等级差别的合法性是无济于事的。所以,亚里士多德一方面主张在公共领域中,倡导按几何的比例(即等级)来分配,即“分配的正义”,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尊卑优劣”,维护原有等级间的利益现状,以维护奴隶制城邦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私人领域中,倡导按算术的比例来分配,即“纠正的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一视同仁”,以避免或缓和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亦正如余先生所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矛盾,是一种基于社会事实的心理层面的反映——至多只是一种基于社会事实的心理层面的反映。但在此我需要强调的是,这亦并不意味着亚里士多德在推理上也是矛盾的。他在此使用的推理并不仅仅是证明的推理,当然就用不着像余涌、Vecchio两位先生所说的那样,要“严格的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因为亚里士多德在此用的推理方式侧重的是“辩证的推理”,它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只有如此,他的推理才能既在事实判断中获得“真”,又在价值判断中获得“善”。

总之,运用于事实判断的“证明的推理”和运用于价值判断的“辩证的推理”,在伦理的层面——至少在伦理的层面中它们是统一的。这两种推理方式不可能始终是排他的一以贯之,我们总会在使用一种推理方式的时候,会不经意间兼用另一种推理方式。我们万不能用其中某一种推理方式的“性质”来界说全部推理本身的性质,那将是片面的,甚至是“暴力”的。我想,至此我可能已经指出了余涌先生等对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存在误解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2][3][16]余涌.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J].东方论坛,1999,(4).

[4][17][18][19]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6][7][8][9].柏拉图.美诺篇[A].柏拉图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A].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11]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

[12][13][14]亚里士多德.论题篇[A].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15]亚里士多德.范畴篇[A].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 刘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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