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法官的价值判断思考

2016-06-27刘翔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正当性

刘翔

摘 要 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法律事件顺利解决的作用不言而喻,各种因素的掺杂都可能影响法官对法律最终解释的纯度,但是让法律规则自己作出理性判断是不现实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单单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机械的往返顾盼,因为法官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对法律作出一定的解释,法律应用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必然是某种程度上的主观价值和客观条件的结合。笔者试图通过理论和案例多角度的分析,探求法官作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依据,使用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来论证法官裁决的正当性、有效性。

关键词 法官 价值判断 法律解释 正当性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1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学经由西方法律移植而来,法律与习俗、道德之间似乎较少存在哲学上反映与被反映之关系,因此,法官作为“普通民众”角色,从习俗、道德等角度考虑案件之事实判断是否与作为“法律人”所考虑的法律价值等同,或者说法官从“普通民众”角度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是否真的和“普通民众”一样?以及如何实现二者角度或者角色的转换思考?

2问题与省思

2.1问题的出现

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而且真相直到现在仍然还不透明,但是对我们研究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怎样进行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思考仍具有一定意义和价值。法官作出判决一系列理由是根据的常理或者情理,而不是依据事实,那么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讲,法官的职业水准是有待提高的,因为没有通过证据论证和法律技术,而只是通过一些主观性判断仰或更高的道德标准而作出判断。而且从其判决理由而言,作出法律推理本身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法官本应该通过法学方法论研究对于难以查明真想的事实关系的进行理清的过程却转变为纯粹的道德、好恶问题仰或着常理、情理去处理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法官在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本身不是很清楚情况下,再去做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应该受到限制,是应该摒弃简单推论方法的。

2.2 法律与道德

康德认为法的世界与道德的世界存在着本质不同,而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家凯尔森所追求的“纯粹法学”更是将法律实证主义彻底的背离法律实证研究所预设的轨道,他认为法学是既排除主观价值有排除社会因素而仅仅研究法律规范自身的“纯粹法学”,将价值问题从法学方法论中作了硬性的排除,可以进一步阐释为法律与道德无涉。富勒强调法律和道德的是法律应有的法律道德即寻求并遵循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道德。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因而关于法律与道德提出了拉德布鲁赫公式:

(1)“恶法非法”;

(2)法官不适用不平等之法。

2.3问题解决的探索

以早期赫克为代表的评价法学派主张,法律的利益衡量才是法律适用的重心,法律适用法律才能实现法律评价。但是似其不足之处,罗伯特-阿列克西在其所提出的原则权衡理论中认为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其本质是原则所储存的价值有了冲突,并且不能简单的用排序的方法解决。因而提出了解决问题三个步骤:建立判断标准、评估重要性以及权衡前后两个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阿列克西试图建立一种价值衡量模式作为法官法律解释适用的参考。其实,法官也是希望尽可能的对事件做出“正当”的裁判,在事件中实现正义也是司法裁判的意愿,并做出其预先认为正当的判决,但是法官未必始终能预知,何种决定“正当”,因而最后决定仍取决于法官的个人价值理解及确信。应用到法官价值判断领域,是否就是法官在作出案件的价值判断时在民意实效和法律自身价值问题之间做出具体的衡量?杨仁寿先生也提出了与笔者同样的问题,即法官在作出“价值判断”时,究竟是以法律人之立场作出,还是以“外行人”之立场作出。随之,他提出了增加法律技术方面的权重,并举例使用逻辑的推论方法,更认为引入外行法官参与必要性,并认为英美的陪审制度以及德国的审判有可借鉴的意义的存在。最终要求法官为价值判断时,应以社会公知要求自己,随时要求自己以谦虚之心行事,不得我行我素 。杨仁寿教授同时认为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法学概念规则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即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其言语中包含价值评判和逻辑思考。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

3问题的解决: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回归以及现实意义

3.1拉伦茨狭义上的法学内涵

由于拉伦茨在其著作中同时使用法律与法学概念,不免导致难以界定其法学内涵真正的外延。即便是作为狭义法学概念层面去理解。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加之在我国,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部门实践方法,催生了对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继承并发展而且大有盛行于我国的法律解释学,导致了法官对法律的简单应用,而忽视法律的内在价值判断和逻辑分析。这不免让人们想起古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克洛斯特斯之床”,普罗克洛斯特斯趁人们熟睡之后,将身材不一的人按照他的床去裁量,长的裁短,短的拉长,人被其活活弄死。但是应看到的是,每例案件都是有棱有角,法官不能依据个人的好恶仰或情理去裁判。不存在统一的判案范式可以简单套用,即使在西方判例法国家也仅具有参考意义。

3.2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对法官判断的价值

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将法官怎样“正确”地适用既定规则、怎样作出“正当”的裁判以及怎样借助什么来决定裁判的“正当性”列入研究的范围。对于如何正确与正当的实现案件裁判,这就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困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希望法律是客观的,公正不阿,并要求法官们的判决是绝不能掺杂个人情感、主观臆断以及价值分析判断的一种存在;又希望法律能作为正义和良知的化身,因而不应受限于法律条文字面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对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的解读并引入法哲学相关命题思考,并加之一些技术层面的思考,最终为法官的价值判断做出指引,顺利解决法官由民众价值判断向法官价值判断之间的角色转换问题。受法律解释学误读的影响,在我国,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只需简单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机械的往返顾盼,而忽视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对于法官的自身价值判断,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学方法加之一定的技术层面的细致操作,极大地排除一些掺杂自身价值中的不利因素,是可以达到裁判正当性的效果的,最终实现主观价值和客观条件的相统一。继而拉伦茨在其的法学方法论补充到提出:法律适用的关键不在于最终的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并列明了判断的基础:感知、对人类的行为的解释、其他借社会经验而取得的、价值衡量判断以及交由法官的判断获取。认为评价标准是比利益更深层次的东西,而这些评价标准或者正义的理念是由所谓的法律原则承担的。进一步指出利益衡量的标准就是某种法律原则。

3.3拉伦茨对法官行为正当性的启示

拉伦茨认为必须要求法官:尽量免于受到个人好恶束缚,明白表明其裁判的目的动机,最后并应由错误的裁判中不断地学习。美国当代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揭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甚至都不去做思考,而一切的解释推理论证方法的使用等不过是法官为掩盖这一事实而作的伪装。诚然,波斯纳作为一位法官和法学家,其他所阐述的理论很有说服力。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尽管演绎逻辑方法理论并不能解决法律秩序中最棘手的矛盾,但是这并不决定着逻辑与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立的或者相悖的,假如我们不是完全无视道德和社会方面的考虑,也不是片面地把逻辑认为是“机械”的推理行为,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逻辑和经验在行使司法功能过程中与其说是敌人,毋宁说是盟友。”因此法律有其内在的本身的价值体系和逻辑思考,更有其所关注的公平和正义。

3.4法学方法论的现实指导意义

正如龙卫球教授所认为的,拉伦茨没有否定法律的自身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在的环节侵入人的价值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存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的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认为,狭义的法学方法论为研究正确地适用法律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的理论。并认为应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然后主张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以形成裁判事实的决定性因素是由于事实规范型的抽象性和客观事实的自在性,个案的价值衡量对裁判事实的形成也起了重要的作用。陈金钊老师也认为,但是在疑难案件中,并不存在一个由既有法律所决定的绝对的正确的答案,而是法官需要在许多种可能解释和可供采用的推理方法中作出选择。在此过程中,道德价值判断、公共政策的考虑、不同利益的权衡、不同判决这些对社会的影响因素的存在,都会左右法官的最终判断。法学方法论的现实意义在于针对法官在作出价值判断时显然过多的考量社会情理价值,而忽视法律自身的价值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增加法律技术层面的考量,同时合理引入英美陪审员制度,从而使法官能准确定位自身的价值,并进而衡量事实与法律价值判断的比重。除此之外,经典三段论推理仍具有其合理性优势所在。

4重视方法论研究

笔者始终认为,考虑情理但是不能忽视法律自身价值是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所重视的。我们仍需切实的提高法官素质,重视法学方法论研究,增强法律程序使用时的严密性,加大对法律技术层面的考量,并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国外的合理的司法制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关注民生民意,从而为法官作出正当的裁判做正确的指引。最后引用德国诗人歌德的诗剧《浮士德》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亲爱的朋友,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

参考文献

[1]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莫茜译.商务印书馆,2013.

[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3] 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J].法制资讯,2008(10):35。

[4] 舒国滢,王夏昊,梁迎修,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3-127

猜你喜欢

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正当性
相邻纠纷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困境及其论证补强
网络空间秩序与刑法介入的正当性
浅析技术异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浅析高等美术基础课教学的误区与应对
法治评估正当性的拷问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