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需求
2009-04-29姚小波许晓琼
姚小波 许晓琼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键是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由于农村权力和利益的分化,农民处于分散状态,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反映农民的诉求,维护农民的利益,培养农民的创新精神。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和创新农村组织。
关键词:新农村; 主体地位; 组织; 需求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3-0172-03
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建设新农村的热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是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可能的把农民组织起来,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总体要求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进行社会变革的主体和决定力量;无产阶级只能自己解放自己。“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建设新农村,是农民群众自己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伟大实践,一定要依靠、调动和发挥好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新农村的建设者。
新农村既是我们国家的战略举措,更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又是建设转型期城市化风险下的农民进退的通道,从而保证国家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我们要建设的新农村,是农民在其中生产和生活的农村,是农民所需要的“自己的”农村。什么样的农村是农民需要的,农民自己很清楚,什么样的乡村关系对于农民来说是好的,农民也最清楚。作为自己家园的主人,农民是有发言权的,并且必须要有好的机制保证农民的有效参与,新农村建设才有可能取得成功。离开了农民主体资格的参与,仅仅是政府和外来者要建设的新农村而与农民无关,新农村建设就不会是农民的新农村建设,其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打折扣了。[2]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民为本,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的现实需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靠农民群众,把农民群众的历史主体精神充分发挥出来,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应构建在农村社区内农民自主参与的内在机制,让农民有充分的话语权,能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真正做到赋权于社区和还权于农民。
在当前运行的实践中,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为什么要建”,“怎么样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尊重。部分地方官员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工程”,新农村“见屋不见人”。二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没有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增加农民的福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但是部分地方却把新农村建设理解成新房建设,搞成了劳民伤财的“害民工程”。三是农民没有成为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真正主力军。部分地方没有充分调动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农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得不到保障,进而导致农民被动应付乃至消极抵制,搞成了专家学者的“明星工程”。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并不仅仅是政府“主导”上的包办代替,而主要是当前农民素质比较低、组织分散,使他们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主体。
二、 新农村建设农民需要组织
建设新农村农民是主体,而作为主体的农民应当是组织起来的农民,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才能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是需要有具体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的。没有适当的组织形式,农民的意志很难得到表达并成为社会目标,也没有力量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使农民摆脱无组织的个体状态才能使农村走上自主发展之路。
“组织”一词在希腊文的原意是和谐、协调的意思。一般来说,现代社会学对社会组织的概念有两种理解:一是从广义的角度,把一切人类共同活动的群体都看成是社会组织。二是从狭义的角度把社会组织看成是—种与初级群体相对应的次级群体,为了与广义的社会组织相区别,我们又称之为正式的社会组织,它是指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而有意识建立起来的社会团体或者说次级群体。[3]组织就是精心设计的以达到某种特定目标的社会群体。一般说来组织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为了更高效率地达成群体目标而进行的劳动分工和权威的分配。第二,权力相对集中在领导或者执行主管手中,他们使用权力控制组织成员活动并将它们导向组织目标。第三,组织中成员自愿参与,具有一定的固定社会成员。由此,“组织”一词的涵义是指分散的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信念和目标,按照一定的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自愿建立起来的并从事一定的实践活动的社会共同体。把农民组织起来,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能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中国农村长期形成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导致农民之间独立且分散,农民很难组织起来,使得中国农民这一最大的国民主体成为弱势群体,在政治博弈和市场竞争中都处于劣势。社会学家认为,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在大部分情况下,中国农村处于“分裂的各不相谋的状态中”,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也就可想而知和相当自然了。[4]
新农村建设以尊重农民的意愿为宗旨,防止官员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级工程”。这就要在管理上建立能体现农民意愿的制度,让农民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使自己的意愿成为制约官员行为的重要因素;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农民所有和农民所治的社会组织,以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全过程的参与和决策。
组织能反映农民的诉求。我国农民虽然人数众多,却高度分散,没有统一的组织。农民缺乏组织,因此没有表达利益诉求的直接渠道,农民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更加剧了自身所处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农民要通过建立自己的组织,一方面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通道。要进行农村组织体系创新,让农民真正组织起来,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
组织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民问题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而维护农民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农民经济组织能够以农民自身所拥有的劳动、资本、产权等财富为主要依托,从事生产、销售、知识传播、技术创新等工作,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应并进行独立决策,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有序地参与商品和要素流通,合理分享市场利益。有农会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跟政府沟通、谈判,我觉得不仅没什么坏处,反而可能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好方法。没有那么高的行政成本,那么多负担,还能保持一定的效率,老百姓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虽然乡官是派出而非民选,但权力有制约,责任可追问,不能为所欲为,农民有诉求可以通过农会来与之协商,乃至向上级政府请愿。他的施政仍然需要征得农民同意。我觉得这比在乡镇直选与否这个问题上相持不下,可能更好一些。作为“农民”,他们的权利维护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组织能培养农民的创新精神。农民虽然是一个相对落后的群体,但也是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巨大力量。[5]安徽阜阳小岗村农民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创了农村改革的实践。而组织能够提炼和保持农民的创新精神。30年前,我们党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当前,农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把敢试、敢闯、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发扬光大,才能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塑造和自我发展的目标。
三、 加强新农村组织建设的对策
新农村建设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组织创新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关键作用,但当前我国的农村组织还存在规模小、功能弱、运转难等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创新,让农民真正组织起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1. 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直接关系着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福祉,关系着整个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深入开展以“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为目标的“五个好”村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农村党组织建设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要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2. 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是制约农民主体地位确立的最大障碍。当前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的重要载体是村民委员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其精神实质是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农民意愿,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当前要着重做好的三件事:一是农民要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带头人,要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政府要依法规范选举活动;二是村委会的重大决策要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多数村民的意愿;三是村民委员会的事务要接受村民的监督。让农民在村务管理中充分享有收益权、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6]
3. 壮大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农民经济组织,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建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内源性动力。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以及农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土地的规模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以之来传达农民自己的声音、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提高农民在各类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可以说,新农村建设、农村扶贫开发的一个关键所在就是建立农民经济组织。
当前要对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加以正确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作为政策支农的载体给予扶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法律文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让这项组织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农民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一是考虑组建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型企业;二是建立农业物资贸易流通组织;三是尝试建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四是建立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机构。建立农民经济组织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它有利于提高农民与外部市场主体的谈判能力,最终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4. 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发育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标志,而且本身也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作为一种以自助和公益为目的的现代社会组织,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在民间社会产生,与国家、市场、私人领域相区别的一个独特领域,其具有较强的中国本土特色。[7]一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是有缺陷的,需要第三部门来补充,这就给民间组织的存在提供了空间。政府控制和农民组织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历史上看,民间组织在农村管理上作用很大。但由于各种原因,传统农村民间组织基本消失,而新的民间组织又发育不良。市场经济改革后,农村民间组织尽管出现并获得一定发展,但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政府对它们的外部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很难适应治理农村的大任。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农村推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必然产物,它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有利于农村的民主和善治。为此,国家要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完善新农村组织立法,培育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土壤,让其尽快完善,在新农村建设中更有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许文兴,杨国永.试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组织的创新[J].农村财务与财政,2006,(8).
[3]侯力,左伟清.新编社会学[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4]李培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5]潘逸阳.农民主体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李占立.探寻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理性考察[DB/OL].中国农村研究网.
[7]文军.夯实社会基础是发展民间组织的关键[J].探索与争鸣,2006,(4).
责任编辑 仝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