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投融资研究
2009-04-29姚崇毅
[摘要]文章分析当前电网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现状及问题,对未来电网建设投融资提出有效分析
[关键词]
电力建设;融资;多元化投资
[作者简介]姚崇毅,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00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9-0091-0002
一、投融资现状及问题成因
根据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电网资产占电力工业总资产的最佳比例应在55%~60%。而我国近年来电源投资持续升温,电网资产比重已经从2004年的41%下降到预计2007年底的38%。因此,在2008~2010年,全国电网每年必须投资4408亿元才能实现到2010年电网资产占电力总资产的比例升至50%,按20:80的自筹和融资比例,未来3年每年电网企业需自筹881亿元,融资3526亿元(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数据)。但从近年电网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电网建设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融资渠道较为狭窄。这一问题制约了电网建设的持续投入,使得电网建设严重滞后于电源建设,电网的发展面临严峻的现实问题。
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尚未实施之前,电网项目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供电贴费、地方政府筹集资金以及电厂配套送出工程投入。但是现在电网建设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渠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资金政策,如供电贴费已被国家发改委明令终止征收,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支持电网建设的政策也已取消,而电厂配套送出工程投入已不在发电工程投资中计列,厂网分开后来自电源的交叉补贴也不复存在。这样,投入电网项目的资金来源就只有电网企业自行筹资和国家资金注入这两项来源。这种变化使得电网企业不得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科学的项目投资决策,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尽管目前的筹资方式强化了国有资产在电网企业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特性,但问题是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趋于单一的投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其次,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国家发改委采取的对发电厂上网电价进行核定的措施使得电源项目的投资能力大为增强。相比而言,国家对电网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以及电网项目还本付息的电价机制却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电网企业的利润空间,极大地制约了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投资电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极大地削弱了电网企业和项目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
二、尝试多元融资,拓宽资金渠道
(一)传统电网融资模式
1、银行贷款。目前,电网建设最主要的仍然是传统的融资渠道,从近年新的电网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实践来看,由于外部金融环境不断改善,银行资金较为宽裕,只要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不难,但银行贷款需要至少20%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先行到位。因此,银行贷款无法满足新建项目的资本金要求,且目前我国正处于加息通道中,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银行贷款将为企业带来较为沉重的财务成本负担。
2、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电网企业由于收益稳定、偿债能力可靠,具备以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的良好属性。在债券发行前,电网企业需接受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同时被要求为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抵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因此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由于企业债券属有价证券,因此可以自由转让,流通性较强,融资成本也较银行贷款低。
3、企业上市。对于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由于其资金规模的有限性,只有通过采用金融工具实现资金聚集、形成一定的投资规模后,才能成为电网企业的投资主体。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是实现资本聚集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对电网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是权益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尽管公司上市融资筹备时间长、成本较高且基础工作繁杂,但却能在资本市场上筹措到较大规模的权益性资金,且电网公司仍以控股方式经营,不会影响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资源优化配置。具体可以是两大电网公司整体上市,或国网和具备条件的区域电网或省市电网分别上市。
(二)新型电网融资模式
1、信托计划。电网建设贷款信托计划能有效地将众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各种组织的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投资规模的资金组合,通过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向需要资金进行电网项目建设的企业定向发放贷款。在实施电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时,既可选择向电网建设项目提供信托贷款的方式,又可选择以投资主体的身份进入信托项目。因此,资金信托计划不仅可作为电网公司进行电网项目建设有效的融资渠道,而且也可以作为电网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效实现方式之一。
同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计划有业务操作过程相对透明、融资限制条件少、操作时间短的特点,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环境下完全有实施的可能。
2、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基础设施类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较小,以追求长期资本利益为目标,较适合具有中度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在发行中,由电网公司联合一些金融机构如信托、财务公司等作为产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使投资机构和个人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申购,但主要是面对机构投资人。电网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未上市的电网公司,其资产透明度稍低于上市公司。由于基金中机构投资人较多,因此从组织形态看,电网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型。受产业投资基金交易机制的限制,该金融工具的退出通道相对较少,流动性不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金的,因此可以减轻电网企业的债务负担,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有利于建立产权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转换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电网公司的资产数额极其庞大,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或运营效率不高,如应收电费就高达几百亿元,如果对这部分资产实现证券化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从而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置换成流动性强的资产,通过特设的信托机构,即证券化资产的买方中介,以信用升级的方式使实物资产转换为有价证券,并向国内外投资人推荐出售有价证券以获取资金,最终实现电网资产原所有权人的证券化融资目的。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性安排实现了电网企业的表外融资,因此有助于改善电网企业的财务指标并降低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表内融资能力,同时还可不涉及电网企业的产权变动,融资成本也较债券低。但目前该融资产品在国内的实践经验欠缺,操作程序专业复杂,各项法律文本的准备工作相当繁复,前期基础工作投入费用较高。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出资购买设备等资产供承租方使用,资金来源为出租方的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所购资产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租赁期满后,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或退还设备或作价由承租方买下。在实际的电力市场中,出租方是电网企业,可能的承租方可以是电源企业或大用户,为实现定点的电源送出或电源配供,作为出租方的电网企业在符合电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承租方的技术要求投资建设电源配套送出工程或电力用户配电设施,在租赁协议的框架下,电源企业或电力大用户取得电网资产的独立使用权,并向电网企业支付资产租赁费,电网企业借此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作为融资租赁债务的还款来源,从而最终缓解电网企业在这两方面电网建设工程的资金压力。
三、结语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明确将逐步分开电网输配电,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这是电网改革的趋势。输配电分拆后,资产总规模将降低,特别是配电网,适宜省以下的地方政府和较大规模的企业参与投资;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后,因投资规模进一步缩小,又是市场环境下的投资,更适合于多种投资者成为新的投资主体。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化的进一步加快,电网企业将采用更多创新的市场化融资手段来解决电网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