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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光荣与梦想、问题与挑战

2009-04-28曾维康

新闻爱好者 2009年5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监督

曾维康

摘要:本文从剖析2008年具有重大影响力的13件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出发,总结归纳出2008年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形式、内容、特点和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导引出当前网络舆论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问题挑战

网络舆论在今天的中国俨然已成为人民喉舌、政府镜鉴里的一支新军。回顾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舆论兴起的三个高潮。第一个高潮是在1999年,美国军机轰炸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事发后,除民众抗议游行之外。各路网友在互联网的抗议之声更是“不绝于耳”。第二个高潮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刘涌案、黄静裸死案等重大新闻事件强烈刺激了网友们发言谴责和表达不满的心理,一时间网络舆论“风起云涌”。第三个高潮就是风云际会的2008年,无论是拉萨“藏独”,还是汶川地震,无论是北京奥运会,还是“神七”升空,留给网友们的话题实在是太多太多。网络舆论的架势可谓“席卷残云”。

如果我们将第一、二、三次高潮做一个横向比较,就会发现,2008年的“网络舆论场”除继承1999年、2003年的光辉品质之外,其更为明显的特征就是网络舆论监督“全面大爆发”。

2008年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定义的界定。在展开具体的论述之前,我们需要对网络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这两个概念做一个辨析。从普遍意义上讲,网络监督包括上对下和下对上两方面的监督,具有双向性;而网络舆论监督则只包含下对上的监督,即单向性。这是本文之所以选择“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研究主题的原因,也是研究的前提之所在。作为一个新概念,目前学者们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定义有不同的提法。笔者以为。定义可以不同,但关键的四要素必须具备:一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二是网络载体,三是舆论。四是监督。参考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关于舆论的定义,本文将网络舆论监督定义为: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

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形式、内容和效果。结合上述定义,并参与《盘点2008重大传媒事件》和《2008:中国互联网事件盘点》两篇文章中的观点。笔者筛选出2008年具有显著代表性的网络舆论监督之13件新闻大事件。为了更好地剖析网络舆论监督与这些新闻事件之间的密切关系,笔者分别选取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事件、发起的主体、监督的形式、监督的目标和内容、监督的效果等五个关键要素,以期找出其内在的规律和特征。_为了更好地展示其相关情况,用表格1展示(见下页)。

根据表1所展示的内容,不难看出2008年网络舆论监督事件的特点:

一是网民始终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大学生、记者和专家是其主力军。2008年7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2.53亿人,拥有个人博客或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达到1.07亿人。应该说,相当数量规模的网民基础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充足的监督主体,而在这些网民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专家学者和记者由于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公共意识,所以自然成为其中的引领者。

二是在社区论坛上发帖、在网络上展开激辩、在博客上公开举报、用“人肉搜索”寻找证据信源,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网民在网络上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随意性和自由度都很大,借助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已成为一种成本低而又快捷的选择,特别是在一些令人深恶痛绝的事件上,他们的言论会更加激烈。如果遇到一些“猛料”,他们当然不会错过。如果在同一事件上他们所持的观点不同,往往会分成好几个营垒展开辩论。

三是社会公共事件、官员腐败、重大案件的审理、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大学教育等问题,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重点。与往年不同的是,2008年网络舆论监督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上做出了积极而巨大的贡献。国内的网民和在国外的华人通过博客、视频等,搜集各种证据驳斥不实报道,在网上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声讨行动,如中国民间网站Anti-CNN就是专门批评外国媒体针对西藏事件的不实报道的。

四是网上的舆论监督大多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回应,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从网络舆论监督的实际意义来看。网上的舆论监督终究要外化于现实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其最好的结果就是得到政府的回应,才能产生具体的效果。在表1列举的13件事件中,最终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介入而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成为平息民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引导舆论的一种最佳选择。

五是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之间的传导效应和互动效应更强、更明显,大大推进和扩展了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为传统媒体提供了信源,特别是网上议论的焦点往往成为传统媒体的“重磅新闻”,而网络舆论一经传统媒体发布,其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都大大提高了。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监督报道经网络传播,一个新闻事件的受众得到大幅攀升,持不同意见甚或是对新闻事件产生怀疑的人很容易对新闻事件展开更深层次的辩论。或提供新的信源,如“周老虎事件”。

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困境

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在2008年成为耀眼的社会亮点之一,也给网民迎来了“2008年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之年度特别群体”的光荣称号,但是,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值得警惕。

谣言、诽谤、诬告等虚假信息大量存在。如果网民通过网络公开、举报的事情属实,当然为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若不然,则势必会对个人或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是危害。在“6·28”瓮安事件中,我们看到了谣言带来的巨大危害。6月22日,贵州瓮安县中学生李树芬死亡。“瓮安事件”爆发的前期,真相扑朔迷离,致使不少人相信民间和网上谣传的“奸杀”。6月28日下午,县公安局、县政府受到冲击,发生“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最后经查证,“打砸抢烧”系黑恶势力利用和操纵网民和百姓所为,而李树芬系自杀。当然,这与当地政府不作为、信息不公开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面临时常被侵犯的尴尬。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常常被他人侵犯,这既与个人的利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有关,也与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人肉搜索”的兴起,一个人的信息完全被暴露在网络之上。在我国,公民的隐私信息包括了一些合法的信息,如合法的存款数额、婚姻状况等;也包

括了一些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信息,如合法婚姻关系外的“情人”关系、酒后驾驶被处罚等。社会中不少人对个人的合法信息视为个人隐私予以尊重并没有过多的争论,而对于个人的一些非道德甚至非法的信息是否纳入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尊重则有争论。某些网友不负责任地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甚至以造成他人痛苦为乐,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由于网络舆论影响大、传播速度快,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对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网络暴力、网络群体性事件容易滋生事故隐患。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仅一步之遥,把握不好事情的性质就会发生质的改变。目前,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在“不文明的粗口”、“人身攻击”和“失去理智”等网络行为,虽然与暴力行为无法联系起来,但在现实生活中一石激起千层浪,会极大刺激和改变一个人的情绪。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即“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严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则可能干扰网络内外秩序,甚至外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危及社会稳定。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遏制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网络舆论监督不当,则有可能干扰司法审判,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平衡、避免冲突就成为网络舆论监督必须自律的一个问题。网络舆论干预和影响司法往往遵循着以下途径:媒体或公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司法部门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受众,受众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判断、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再通过网络媒体将舆论的评价和公众的褒贬公之于社会并反馈给司法部门,从而形成一种舆论压力环境,影响司法。如“许霆恶意取款案”之所以开庭重审,各路网友、专家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的发言和激辩,就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的出路

鉴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扬长避短,具体如下:

为更好地利用和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应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制度监督的无缝接轨。网络舆情汹涌,昭示着民众并不缺乏网络监督的热情,但在缺乏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的实现又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尊重民意表达,并更好地吸纳和整合民间智慧来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已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早在两年前,最高检察机关就曾发文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抓住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深挖案件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因此,高度重视网络舆论监督。成立专门性部门负责网络舆情收集、形成相关制度性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网“强国论坛”发表讲话的内容。已表达出其中之义。

在平衡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制度的关系方面,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平衡的原则,不能偏袒一方,要平衡照顾双方权利;司法机关建立防止舆论审判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延期审理。变更管辖,可以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审判人员回避制、限制庭外言论等。

为规避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应从主客观上下足工夫,客观上加强网络舆论相关法律的约束机制和引导效应;主观上,应加强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1)对网络本身研究的成熟度决定立法的成熟度。我国自1996年颁布了第一部网络舆论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来。随后又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但从整体上看,一方面由于网络发展在我国还比较年轻,人们对它的研究还不够全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传播多样化、多变性的特点又增加了网络立法的难度,这就使得网络立法落后于网络实际的发展。因此,应该在探索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形式等方面多下工夫,并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2)行业自律与个人自律。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商在技术控制和职业道德上的自我约束。网络服务商在网络舆论的形成中起着中间者和事实上的内容传播者的角色。通过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我们可以管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技术控制就是其中一例。技术控制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控制,以技术对抗技术,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损于个人名誉和隐私的发帖人要提出相应的劝告和警告,并将相应值得关注的信息送给国家舆情部门。当然。作为网络服务商也要履行自身的职业道德。不传播或组织对他人、社会和国家有害的信息。个人自律主要体现在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网络媒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因而存在一部分网友对他人展开人身攻击、公开揭露他人隐私等诸多问题。但是随着运用或滥用权利的本领的日益强大,个人也需要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起相应的责任,这几年在网络上“因言获罪”的例子也有发生。因此,公众应确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遵守网络伦理道德,不做有损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事情。

应该说,网络舆论监督的春天才刚刚来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将来的网络舆论空间会进一步拓宽。网络舆论监督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也会越来越重,网友们也会日益成熟,网络舆论监督的未来值得期待。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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