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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法治价值

2009-04-24

江淮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程序法治价值

盛 丰

摘要: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全面研究程序与法治的关系和基本规律,澄清我国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的路径争议。《程序与法治》一书可谓适时而作,多视角地论证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法治意义,旨在促进我国程序法治的改革完善,加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程序; 法治; 价值

中图分类号:Z126.27文献标志码:A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得到宪法的确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但中国法治的路径究竟采用实体法治还是程序法治,在学术界还是有较大争议的,尤其是对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关系,亦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虽然有关法治的论著颇丰,但在我国“迄今为止法学理论领域最为系统和全面地研究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学术专著”,[1]当为孙洪坤教授的《程序与法治》一书。

一、文本解读:全方位阐释程序与法治的思想

《程序与法治》一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论述了程序的形与神,探讨了程序与法治的关系及其基本规律,“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并阐明了他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已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2]

全书分为导论和上中下三篇。导论为全书作了理论铺垫。上篇为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作者从程序正义的中国语境、程序正义现实语境下的多维度批判和程序正义的中国诉说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程序正义的渊源与价值、在我国的社会现状、程序观念形成的制约因素等进行了条分缕析,系统地提出了破除程序虚无主义、矫正程序工具正义、摒弃程序形式主义和强化程序理性主义的思想。中篇为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该篇对正当程序的宪政之维、正当程序的人文精神和正当程序的文化底蕴进行了深入阐述。例如,作者通过正当程序的信仰文化底蕴——基督教、思想文化底蕴——自然法、价值观念文化底蕴——人本主义、政治文化底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司法审查制度、经济文化底蕴——契约自由、法律文化底蕴——法治传统的阐述,深刻挖掘了正当程序的文化底蕴。另外,作者还对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政治文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了理性分析,充分表现了作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程序现实价值的关注。下篇为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维,该篇是程序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落实。作者在论述正当法律程序之渊源与价值取向、内涵与理性基础,最低限度公正之内涵、基本要求和标准等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刑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的差距与完善;通过对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准、价值分析等方面的阐述,设想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从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及形成的必然性,中国刑事程序正当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刑事程序正当化的观念形态和规范形态建设等方面论述了中国刑事程序的正当化;从正义与理性,自由与秩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方面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价值取向。

二、风格赏析:多视角研究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该书研究视角广阔,从理论到实践,历史到现实,传统到现代,经济政治到法律文化,全方位地探讨了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法社会学视角。法社会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孤立地分析法律,凡是与法律有关的人们的活动都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否则,人们就难以理解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律的复杂性。作者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和价值诸方面系统考量了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可适应性。程序正义具有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实现法治等价值。民众乃至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专制的人治政治、天理人情的传统文化、制度机制的欠缺和程序正义的社会基础即市民社会尚未形成等。比较分析法律据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等问题,可以取长补短,促进我国程序法治建设。作者通过对西方正当程序建构的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我国程序正义的缺失及其原因的探索,旨在激发我们对正当程序的合理期待,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现实针对性。

历史视角。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习惯和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历史语境的分析有助于认识、改造法律的现状。该书对正当程序的渊源进行了详细解读。正当程序最早可追溯至11世纪的欧洲大陆,从欧陆至英国再至美国,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发挥着指导作用。程序正义在现实中国的困境自有司法模式等历史惯性的影响:仁儒人情的乡土社会缺乏程序的需求,人治下的政治化审判不需要程序控权,纠问式诉讼模式长期施行程序制度无以健全等。中西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了各自的法律发展,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成为我国程序意识缺乏的重要因素。在揭示历史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影响的同时,有一点需要注意,“中国构建法治秩序的障碍主要并不在历史,而在现实。”[3]传统的自然经济并未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多大的影响,中国法律传统也并非与法治格格不入,“民贵君轻”、“刑无等级”等开明思想也自古有之,正当程序的建立应当更多地考虑本土资源和社会现实。

法律文化视角。每一种特定的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对法律现象的文化解释为法律认识和法学理论提供了一种文化的眼光和方法。梁治平先生曾对法律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作过理论性总结:“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4]法律与文化成为现代法学研究的双向视角。正当法律程序是西方社会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该书专章阐述了正当程序的文化底蕴:“正是由于基督教信仰使得人们相信法律治理的必要,而且要由公正的法官以正当的程序来裁决。这期间人们基于自然法原则都是自由平等的,……可以要求对一切违宪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总之,正当法律程序中充满着人本主义的气息,一切以人为本,权利本位,限制政府权力。”[5]与上述宗教信仰文化、自然法思想文化、人本主义价值观念文化和法治传统文化相反,中国社会一直是缺乏法治信仰的人治社会,礼俗人情的儒家文化强调道德治国,追求实质正义。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了截然不同的程序观。

三、核心思想:确立程序正义的法治建设尺度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法律之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法律的有无,而在于法律的运用方式。并非有法律就有法治,法治有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之分。实体法治认为法治必须体现平等、公正,强调良法之治和结果的正义。程序法治则强调程序公正或者形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这些才是法治的基本内容。中国法治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梁慧星先生认为“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6]本书强调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依实体法,更要依程序法。程序正义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枢纽位置,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一个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和公正度是衡量该国法治程度的标准,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失却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5]26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尺度,全书字里行间到处透露着这一程序法治的思想。

传统上,人们过分注重所谓的实质正义,常常超出法律之外考虑正义问题,更多的是思考道德伦理的因素,结果很容易影响法律的严格适用,不仅不利于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反而会破坏法治。实质正义固然重要,但却不是法律的唯一目标。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对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7]

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要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治必须存在程序法律制度, “因此, 我们今天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 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8]即程序法治涉及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 通过正当程序的实施能够使人们看见公正, 这样, 法治才有权威。对于正当程序的内容和判断标准,我国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本书认为,正当程序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程序法定,指必须有一整套规定程序制度的法律,不能给司法人员过大的权力,包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司法活动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这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没有透明便没有公正而言。3.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预,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4.程序平等,程序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地参与活动,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平等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5.程序及时,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及时要求我们消除现实中阻碍司法效率的因素。[5]166-168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它既不依赖于法律的实体内容,又不取决于案件的决定结果。正当程序内在的价值(如秩序、自由、中立、效率、公正的价值)成为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后盾。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 如果有可能的话, 人们宁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 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在公正的法律程序中, 不同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 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与平衡, 不满情绪因广泛的参与而得以消弭, 利益争执通过心平气和的对话而得以解决, 这就极大地减少了对立法结果事后怀疑和对抗的危险。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程序正义的观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项重要贡献, 它将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视为与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 提醒我们在注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同时, 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被并称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法治推动力。当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因而,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增强程序正义的观念,充分利用法律程序的优势,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程序与法治》一书可以说是适时而作,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1] 徐静村语,引自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序一。

[2] 陈云生语,引自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序二。

[3]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4] 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1页。

[5] 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6]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法学思潮——20世纪民法回顾》,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7] [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

[8] 孙笑侠: “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 载http://www.xtz.cn/article/show.asp?id=135690, 200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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