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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观

2009-04-24孔小红管德华

江淮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

孔小红 管德华

摘要:重温马克思《资本论》四卷,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劳动者对社会生产的关系中得出的。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看,生产剩余价值和为资本增值服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则受雇于资本的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而从简单劳动过程看的生产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仅适用于产品生产的社会。斯密在划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时发生了二重性的错误,同一种劳动按两个定义来界定,既可以是生产劳动又可以是非生产劳动。我国理论界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正统”观念,恰恰落入了斯密的窠臼。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坚持“社会性”原则。

关键词:生产劳动; 非生产劳动; 资本主义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学界争论的理论焦点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经济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发展;另一方面是马克思论述生产劳动,在不同的地方由于问题对象不同而对生产劳动范畴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说法。不同的经济学者在论证和表达自己的理论观点时,对马克思理论观点存在不同的理解并或多或少存在着各取所需的倾向,所持观点也就必然不同。因此,准确把握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资本论》中,有三个地方集中论述了生产劳动范畴及其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论述劳动过程时给出了与简单劳动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二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论述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时,一方面对上述生产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另一方面给出了与资本主义生产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三是《资本论》第四卷(郭大力译《剩余价值学说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专用一章对斯密和其他经济学家的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学说进行批评,并科学地划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范畴,从多角度给出了生产劳动的定义。在其它地方,马克思也有一些零星的论述。笔者认为,仅从《资本论》第一、二、三卷的论述来理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是不够的,必须联系第四卷的相关论述才有可能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所以,本文先探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正面论述,得出必要结论;然后,通过对第四卷相关论述的探讨,来加强和丰富前面的结论。

二、从生产产品的劳动出发定义的生产劳动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从生产产品的劳动出发定义了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这里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这就是学术界理解的生产劳动范畴的物质规定性,即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马克思在这段话中的一个注释被不少学者忽略了。注释指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第14章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个注释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从自然的物质规定性来说的,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从产品生产的角度来说的,是“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1]555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但这并不是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生产劳动,也并不是说凡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一定不是生产劳动。是否生产劳动,还取决于其社会规定性。

对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的理解,还需要在更为现实(如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来进行。马克思认为,当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发展,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原本属于同一生产劳动过程的多种劳动从原来的生产过程中独立、分离出来。一些本来属于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变得不再直接,比如运输、部分包装和销售等业务从生产领域转入流通领域,为直接生产提供便利的各种服务(如咨询、信息交流、资金融通等)外化为服务业;另一方面,现实的劳动过程往往需要由更多的劳动者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一件产品,从决策到投资到生产到出厂由不同的劳动者来承担。这样“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1]555-556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仅涵盖了商品经济社会,而且对现代化大生产同样适用。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些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人,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了物质生产的某种职能,可以看作是物质产品生产者。若从单个成员来看,他(她)已经不是物质产品生产者,但仍然是生产劳动者。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基础,而且为我们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钥匙。

由此笔者认为,一些学者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并把其称之为“生产劳动一般”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研究斯密时,就引用布隆基的评论说“当他(斯密——引者注)把财富的范围完全限制在体现在物质品的价值上时,他就把无限巨量的非物质性的价值,文明国家的精神资本的产物,完全从生产账簿上取消了。”[2]当然,如果另辟论据,那当别论,但请不要标上马克思主义的标签。

三、从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出发定义的生产劳动

《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从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出发定义了生产劳动。马克思的论述遵循了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论,由简单(一般)劳动过程再到复杂(具体)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探讨简单劳动过程只是为探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做铺垫,目的是为了更深入地讨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揭示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在生产劳动理论的探讨上,马克思持同样的方法。

马克思把上述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同时又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认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和为生产剩余价值服务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这里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从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历史地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从定义本身来理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不能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例如手工业生产者的劳动、尽管生产商品但不增值,就不是生产劳动。而非物质生产劳动,如受雇于校董的教师的劳动,隶属于资本的商业劳动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都是生产劳动,因为他们能够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所以马克思说:“生产工人的概念绝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2]556

在以上论述中,马克思举例受雇于校董的教师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并且是把它作为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例子。在生产劳动理论上持宽派观点的学者把这作为非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的基本论据。而持窄派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举的例子,主旨是强调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并不是说教师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而只能说是“形式上”的生产劳动,是资本家认为的生产劳动。就像马克思所讲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名誉、良心也可以成为商品,但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商品,只是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样。而笔者认为,从文字表述来看,马克思肯定地指出受雇于校董的教师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作其它的解释只能是穿凿附会。关于商业劳动是否生产劳动的问题,

持赞成观点的学者往往引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作为论据:“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看来是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因此,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3]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仅仅是从商业资本家的角度来看的,也是“形式上”的生产劳动。实际上,在上文中马克思所讲的“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是生产工人”,已经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受雇于资本家的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因为它们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为资本增值服务的劳动。后面,我们从马克思在第四卷中的论述可以更坚定地确认这一点。

生产劳动理论争论中的窄派所持的生产劳动观,源于他们在经济理论上的一个误解:是生产劳动,就应该是生产的,在封建社会生产地租,在商品经济社会生产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剩余价值,而它们的载体是物质产品。既然马克思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生产商品,创造价值,那么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首先就应该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否则就不能生产价值,更谈不上剩余价值。顺着这样一个逻辑,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挑挑拣拣,专拣有利于自己的论据,而对一些明显与自己的观点相悖的、回避不了的论述,则进行穿凿附会的解释。

四、从马克思对斯密关于生产劳动见解二重性的批判中深入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观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论述了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作出了两种说明:“第一种说明:把生产劳动看为是同资本交换的劳动”;“第二种说明:把生产劳动看为是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2]145、152而这两种说明在斯密的著作中常常是搅在一起,纠缠不清。斯密时而用第一种见解来诠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而又用第二种见解来诠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这样,同一种劳动按第一种见解是生产劳动按第二种见解则是非生产劳动,比如被剧院老板雇佣的演员的劳动;反之,同一种劳动按第二种见解是生产劳动按第一种见解则是非生产劳动,比如个体裁缝的劳动。[4]

马克思认为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中的第一种见解,是他“最大的科学成就之一”。“他把生产劳动当作直接与资本交换的劳动来定义:也就是通过这种交换,因为有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价值一般(货币或商品)才变为资本。”[2]147从而开创了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层面来认知生产劳动范畴的先河。有了生产劳动的定义,非生产劳动的定义就绝对明确了。“非生产劳动,是那种不和资本交换,但直接和收入……交换的劳动。”例如一个给资本家赚钱的演员或教师的劳动,一个裁缝去资本家家里为资本家缝衣的劳动。前者与资本相交换,他们所从事的就是生产劳动;后者与收入相交换,他所从事的就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所举的这两个例子,一方面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概念给出了通俗的例证;另一方面对《资本论》第一卷的观点从另一层面给予进一步论证,——与资本交换的劳动才能生产(带来)剩余价值,从而生产资本。演员不是物质产品生产者,但他是生产劳动者;裁缝生产物质产品,但他不是生产劳动者。如果反过来,演员到资本家家里唱堂会,裁缝在服装公司上班,则演员是非生产劳动者,而裁缝是生产劳动者。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生产劳动一般”,任何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劳动都是特殊的范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的定义,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与其产品的物质性质毫无关系,而只与其表现的社会生产关系相关。因此马克思强调说:“生产劳动者的劳动所借以体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是极无意义的。这种物质性质,和它的这种其实只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的特性,完全无关。”这一观点,马克思在多处不断的加以强调,而许多学者恰恰对其视而不见,坚持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有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这恐怕已经基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至于所谓从资本家眼里看的、“形式的”生产劳动,其实恰恰就是马克思所讨论的生产劳动。因为马克思说:“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这里,总是从货币所有者的观点或资本家的观点来理解,而不是从劳动者的观点来理解。”[2]147-148显然资本家购买劳动是为了剩余价值,工人出卖劳动是为了收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完全取决于资本家的观念。生产劳动从资本家的观点来定义也就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定义”:“一切依某种方法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体力劳动者,到经理、工程师(各种和资本家有别的人),当然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2]147

马克思认为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中的第二种见解实际是:生产劳动会生产商品,非生产劳动不生产“任何商品”。按照这种见解,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已经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以斯密在这里“已经放弃了以上所说的按社会形式来下定义的方法,已经不再由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决定谁是生产劳动者,谁是非生产劳动者。”[2]164、153 这样一来,斯密就发生了许多混乱,有时会回到重农主义者的立场,有时甚至滑入重商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斯密在给生产劳动下定义时暗含着一个假定前提:资本支配着全部生产(家庭工业已经消灭),一切产品的生产都是为了买卖,而不是为了直接消费,则生产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价值、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间的物质区别就变得非常明显:生产物质产品(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非物质产品(从事个人服务)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2]152因为前者生产商品、生产价值,后者只生产使用价值,不生产价值。[2]159岂不知从事个人服务的许多劳动也生产物质产品;而不生产物质产品的许多劳动却能为“资本增值服务”,带来剩余价值。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提,那就是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世界,商品界可以分为劳动力和商品本身两类。按照斯密第二种生产劳动观,资本主义社会中凡生产商品的劳动,都符合生产劳动定义的种种规定性,因而生产两类商品的劳动都应该是生产劳动。但斯密把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剔除在生产劳动之外,尽管是“专断”的,“但在一定程度内包含着一种正确的本能”。[2]166这里,说斯密“专断”是因为符合其生产劳动定义的劳动被排除在外;说斯密“正确的本能”是因为若把生产劳动力的劳动也叫生产劳动,那就等于说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一样具有生产性,也可以生产价值。近几年来,有些学者在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时,明确提出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这已经远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了。

归纳起来,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二重性理论,说到底,是斯密用双重标准来衡量劳动的生产性。按此标准,如果分别进行衡量,会产生一系列混乱。但若把两个标准合为一体,则可以得出一个非常狭窄的生产劳动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严格地说,只有受雇于资本家且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个观点恰恰是我们一些学者所坚持的所谓的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观,可事实上是斯密的生产劳动观。一些学者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可能是没有读懂马克思,也许读懂了但不敢承认。因为这些学者往往把生产劳动理论与劳动价值理论密切联系起来,由于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一般劳动才生产价值,便认为只有生产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价值的劳动不一定都是生产劳动,比如家庭作坊的劳动,生产商品,生产价值,但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不是生产劳动;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有可能是生产劳动,比如受雇于资本家的商业劳动、一些服务劳动和一些精神劳动等,不生产商品,不创造价值,但能为资本增值服务,带来剩余价值,所以是生产劳动。

五、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确定生产劳动范畴的基本原则

受篇幅限制,本文无意于详细讨论什么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而仅就马克思论述所给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探讨一下确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范畴的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同样要遵循“社会性”原则。笔者深刻地体会到,生产劳动是个历史范畴,它由劳动者与相应的社会生产关系来决定,而不是一个形而上学永恒不变的范畴。这就是“社会性”原则。所谓“生产劳动一般”实际上就是一个永恒的范畴,所以是不存在的。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中得出的,那么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同样要从劳动者对社会主义生产的关系中得出。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服从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也要服从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以要确定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首先要搞清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而社会主义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中国社会目前是处于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阶段。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关系的状况会大不一样,因而生产目的就不应该是一模一样的。只有在完全搞清了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目的以后,我们才能给不同阶段的生产劳动下定义。否则,理论上的含糊和笼统,可能会导致实践上的损害。如果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国现阶段所有参与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娱乐、体育、医疗保健、水利,环境、国防、安全等所有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因为这些劳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当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时候,就无所谓非生产劳动,那么讨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第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有益性”原则。这里所说的劳动的“有益性”比劳动的“有用”性的范围稍有扩大。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家使用的劳动范畴通常是指“有用”劳动,意指能够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包括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性劳动除了能够把劳动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添加到生产物之中之外,还能提供一些剩余;非生产性劳动能够生产供人们享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使用价值。在这里,他们把无用劳动、无效劳动、有害劳动剔除在外了。无用劳动指该劳动产品既无法自用,也无法它用;无效劳动指生产废品或次品的劳动;有害劳动指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和违背公共道德的一些活动,其中有许多则是犯罪活动。当然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用”劳动的内涵可能会有些不同。比如在我国现阶段,为了国计民生的需要,有些产品的生产,即使亏本(就是说连劳动力的价值也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也要继续,则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理应部分地归于“无效”、“无用”劳动,但它对社会是有益的,是有益性劳动。当然所有的有用劳动理所当然的是有益劳动。再比如,在我们看来是有害劳动,在别的一些国度可能是有用劳动,这取决于法律和价值判断。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5.

[2] 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郭大力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68.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37.

[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303-321.

(责任编辑 顾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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