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责任探析
2009-04-24章建敏
章建敏
摘要:本文在分析公民道德责任涵义及其存在条件的基础上,对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内在结构和外在实践内容进行了探讨,认为公民道德责任主体结构包括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情感、意志、能力和行为,公民道德责任实践内容包括公民政治道德责任、经济道德责任、文化道德责任、社会道德责任和生态道德责任。
关键词:公民道德责任; 主体结构; 实践内容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公民道德责任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诸如吴威威对公民道德责任概念和社会作用进行了研究,[1] 焦国成和赵爱玲等对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和公民承担道德责任关系方面展开了探索,[2] 冯娟娟对公民道德责任缺失原因及公民道德责任教育进行了分析。[3] 笔者认为,公民道德责任研究还需要在公民道德责任涵义与条件以及公民道德责任的内在主体结构和外在实践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化。
一、公民道德责任的涵义及条件
1.公民道德责任涵义
公民道德责任是从道德责任主体身份角色层面来进行划分的一种道德责任形态,它是道德责任在公民角色上的体现和展开。因此,公民道德责任既包含了道德责任的一般性特点,又凸显着公民角色的特殊性意蕴。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公民道德责任进行统一性的权威界定。学者吴威威对公民道德责任进行了尝试性探索,认为“公民道德责任,是指公民由其公民资格所赋予的并得到内心认同的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道德义务和道德使命以及对他自身行为后果的善恶的承当。”[1]可以看出,这种概念分析也主要是将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涵义做进一步的延伸。即主要从公民角色出发,来思考公民道德责任的涵义,将公民作为道德责任的主体。这样公民道德责任含义可以从二个层次上来分析:其一,公民道德责任是公民应该做的份内之事;其二,公民道德责任是公民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这就是说,公民道德责任一方面指公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在处理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民间组织之间各种关系时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性要求;另一方面指公民在处理这些关系时没有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性要求并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多样化的。道德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是公民、政府、企业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与其他道德责任相比而言,公民道德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公民道德责任具有基础性特点。公民道德责任是其他形态道德责任存在和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无论是政府道德责任、企业道德责任还是民间组织的道德责任,说到底都是公民道德责任的延伸和拓展。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依靠人来进行的,也是为了人的需要而展开的。而这些组织中的领导者及普通员工,他们首先都是一个公民。公民道德素质高低和道德责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这些组织的运行状况,也影响着这些组织承担道德责任的水平。其次,公民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特点。公民道德责任是公民基于公民身份资格而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国籍来确定公民资格,这种公民资格的普遍化使得国家的每个成员都要承担道德责任。再次,公民道德责任具有平等性特点。公民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身份,公民之间既享有同等的权利,也承担同等的责任。最后,公民道德责任具有交换性特点。公民道德责任是在公民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人格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的背后是道德权利,也就是说公民道德责任的承担总是伴随着公民道德权利的实现。
2.公民道德责任的条件
公民承担道德责任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体现在多方面。
首先,公民主体地位的广泛确立成为公民道德责任的重要前提。公民道德责任存在的首要条件是公民主体成员资格的确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身份逐渐形成和确立,公民获得了主体性的地位。这就使公民摆脱了传统臣民的依赖性和机械服从性,确立起公民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崭新的关系形态。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公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人。公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就意味着公民具有自由意志,公民对于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以进行自主性选择,他不再屈从于国家政治的强制,也不再屈从于他人的强迫。这就要求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自主性选择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道德责任。
其次,公民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紧密性和多样性成为公民道德责任的社会条件。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等多方面,这就使公民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更加多样、更加紧密,即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普遍性的互动和共存关系。每个公民的行为都会对自己和他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公民必须对自己和他人承担道德责任。“凡是肯思考的人必然会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的义务,一定会承担自己同他们的联系;他会研究自己的性格,了解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弄清自己对决定他本身的幸福的那些存在物的义务”。[4]从实际生活来看,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其他公民的劳动,也离不开社会的环境和条件。公民只有积极地承担道德责任,才能实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公民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共进。
再次,公民权利的广泛实现成为公民道德责任的必要保证。权利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两者是互为条件的。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利,也没有离开权利的责任。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主体缺乏各种权利,因而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都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实现。公民可以自由而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实践,并在参与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这就为公民承担道德责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公民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觉醒,有利于培养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人格。一个健全的公民主体将会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并在实践中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道德责任。
最后,公民承担道德责任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公民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乃至自然界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这就是说,公民道德责任行为的评价不能只从动机上考量,更为关键的是从行为造成的后果上来考量。不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有发生了行为结果,我们才能说行为者需要从道德意义上承担特定的责任。从道德履行要件系统来看,道德行为发生的结果应该是人们承担道德责任的关键。因为,离开了特定的行为结果,我们的道德责任评价就失去了现实基础。只有特定的行为影响发生了,我们才能从道德上进行善与恶的评价,公民才有承担道德责任的客观条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汉斯·约纳斯在谈到责任的条件时,将因果力量,即影响世界的行为作为道德责任条件的首要因素。
二、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
公民道德责任的实现是公民道德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责任能力和公民道德责任行为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的产物。这多方面的道德要素共同构成了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
1.公民道德责任认识
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指的是公民主体对于自身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承担特定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理性反思。在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中,公民道德责任认知是最为基础性的要素,是其他各种道德责任要素存在的前提。只有当公民对公民道德责任是什么以及承担公民道德责任的合理性根据有了理性认识,公民才会自觉地增强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个人没有道德认识,便不会有相应的道德行为,从而也就不会有相应的品德。”[5]620而公民道德责任围绕“是什么”与“为什么”来展开的认识,它本身又包含着复杂的内容。公民道德责任认识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道德责任认识首先体现为对公民身份角色的自觉体认,这种角色认识在道德承担主体层面上将公民道德责任与其他形态角色身份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区别开来,认识到公民道德责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第二,公民道德责任认识体现为公民对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对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要求体系的深刻认同,这种认识促进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自觉地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和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三,公民道德责任认识体现在公民从公民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中来认识公民道德责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在必然性的层面深刻认识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性。第四,公民道德责任还包括对承担道德责任实践进行道德责任分析、判断和选择等相关技术性知识的有效领会和灵活运用。
2.公民道德责任情感
公民道德责任情感是公民在道德责任认识基础上发生的更进一步的主观性活动。一般而言,情感发生于一种需要、欲望和理想。“道德情感是主体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基础上,通过主体对世界(人、关系、活动)的体验和对自身情绪的认识、控制而形成的一种高级感情。”[6]165道德情感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它实际上建立在对需要、欲望和利益的判断基础上,这种道德情感对于主体道德行为具有强烈的激发动力。公民道德责任情感是道德情感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反映的是公民对道德责任理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情感认同。这种道德情感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好、善和爱的心理体验,它对于促进公民积极主动地承担道德责任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公民道德责任情感来源于公民道德责任认识,但是它比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更加强化了一步。“道德情感开始于道德认识,但并不是有了某种道德认识就一定会有相应的道德情感,只有当道德认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理想相结合,才会形成对道德关系、道德行为或道德人格的情绪反映,继而在这种反应基础上形成道德情感。”[6]170虽然说,道德责任认识为公民的道德责任行为提供了前提,但是道德责任认识本身只是一种客观的伦理事实,要促进公民道德责任认识转化为道德责任行为,道德情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当公民有了道德责任的情感体验和情感认同,公民道德责任认识就有了转化为实践性效果的主体性动机和力量,同时,这种道德责任情感还会进一步促进道德主体深化道德责任认识。因为,公民道德责任的情感实际上表现出公民对特定道德责任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公民从自我内在心灵深处的自然欲望和追求。
3.公民道德责任意志
公民道德责任意志是在公民道德责任认识和公民道德责任情感基础上逐步确立起来的,相比而言,公民道德责任意志是一个更为高级的精神活动。“意志,就是自觉确定目的,根据这一目的来支配、选择、调节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是知识和情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活动能力,……是要把主观的东西见之于客观,把内部的倾向变为外部的活动。”[7]公民道德责任意志比起道德责任认识和情感要更加强烈和坚定,更加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意志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确定目标和行为动机的决断力,另一方面表现为落实道德目标的执行力。“道德意志总是指向高尚的目标,并动员自己的全部品德力量来实现这一目标。”[6]172道德意志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的活动,它是一种力求实现自己目的的一种能量,在它的作用下,不仅道德主体自身会发生改变,而且道德主体作用的客体世界也会发生改变。“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得世界成为应如此。”[8]一般而言,道德意志具有自主性、自决性、自律性和自控性的特点。也正是道德意志的这种特殊品质,使得它成为公民道德责任结构中的关键环节,并在公民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中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有道德意志,一定有道德行为,一定有相应的道德品德;没有道德意志,一定没有道德行为,一定没有相应的道德品德。”[5]624在道德意志的强烈支撑下,公民道德认识、道德情感才能从主体性内在意识活动转变为外在性的客观化行为,实现道德责任从主观向客观的飞跃性突破。离开了道德意志的作用,公民道德责任的履行往往会因为各种内在欲望的干扰和各种外在环境的约束而发生动摇,尤其是在面临各种道德冲突时公民就会表现出优柔寡断,甚至会出现自动回避或放弃道德责任的行为选择。
4.公民道德责任能力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能力是人们顺利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特征,能力是保证活动取得成功必备的基本条件,能力是影响活动效果的个性特征的综合。[9] 从更宽泛意义上来说,能力是主体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它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素质的总和。公民道德责任能力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能力,公民道德责任能力不仅包括公民道德认识能力、公民道德责任情感能力、公民道德责任意志铸造能力,而且包括将这些能力综合成为一种履行道德责任的现实能力以及完成特定事务所需要的实践技巧。公民道德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认识、情感和意志,而且需要主体具有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能力。只有公民具有了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公民道德责任才能真正实现从主体内在的意识活动走向外在的客观性现实行为。否则,公民道德责任只是一种抽象的主体意识活动。在实践中,我们经验地看到仅有善良的道德愿望和道德动机是远远不够,公民完成社会所赋予的份内事务和职责,不仅需要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认知,而且需要公民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状况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公民道德责任认识、选择、判断和实践能力的大小。一般情况下,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和公民道德责任实现程度成正比,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强的公民履行道德责任的效果要明显高于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弱的人。
5.公民道德责任行为
公民道德责任作为一种文化意识活动,它的真正价值体现在公民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实践中。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情感、意志和能力塑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公民道德责任行为的自觉发生,从而促进公民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认真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自觉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的现实要求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同时,在未能履行好份内事务并引起了不良后果时公民做到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相应的道德责任,进行自我责任追究和反思。应该说,在整个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体系当中,公民道德责任行为是最终的落脚点和目的之所在。离开了公民道德责任的行为实践,公民道德责任只能停留在抽象理论层面,既不能实现对道德主体的自我改造,又不能实现对社会进行道德化改造。而且,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情感、意志和能力的大小只有从公民道德责任行为中才能得到检验和评判。
总之,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是一个多方面要素综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公民道德责任认识是起点,经过公民道德责任情感、意志和能力,最终到达公民道德责任行为。这个过程从表面上看呈现出一个由浅入深、由内而外的演变,但从本质上看,它们之间又是不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公民道德责任的主体结构,共同发挥着促进公民履行道德责任的社会作用。
三、公民道德责任的实践内容
公民道德责任不只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公民道德责任内容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等众多领域。
1.公民政治道德责任
公民政治道德责任反映的是公民在政治活动领域中的道德责任,它是公民道德责任在政治实践中的展开和运用。公民首先是一个政治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主体。公民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社会成员,他拥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自由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民各种自由和发展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客观上也需要公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公民承担的责任体系中,公民政治道德责任具有基础性作用。从现代社会的政治实践来看,政治生活实践始终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部分,政治领域的各种活动总是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公民政治道德责任中最为关键的是,公民在促进政治民主化方面所具有的理性化政治参与责任。政治民主化在本质上就是实现政治权力的运行要始终围绕公民的政治权利来展开,真正使来源于公民的权力服务于广大公民。而这种目标不是自然地实现的,一方面政治的民主化运行依赖于一套科学化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政治民主化运行还依赖于具有相应公民美德的社会主体。只有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良性互动结构,政治的民主化才能真正成为一种现实。
2.公民经济道德责任
公民经济道德责任,指的是公民在参与经济实践活动中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诸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坚持诚实守信等。可以说,公民经济道德责任体现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上,无论是生产还是分配,也无论是分配还是交换与消费,这些领域都需要公民承担积极的道德责任,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市场经济的运行增强了公民的自由自主性,极大地解放了公民发展经济的活力。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也相应地突出了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道德责任。因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创造依赖于公民的道德自觉;另一方面,即使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则系统,这种制度规则系统的健康有效地运行也需要公民道德责任的积极支撑。从今天中国的现实来看,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公民经济道德责任主体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是,在经济活动中,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合同欺诈较为普遍,不讲诚信的经济行为经常发生。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影响了广大社会公民的健康和安全。这些问题的发生,可以从经济制度和体制层面寻找原因,同时可以从公民自身道德素质上来寻找原因。
3.公民文化道德责任
公民文化道德责任,是指公民在参与文化创造和文化消费活动中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文化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参与文化创造、消费和享受是人类特有的社会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家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化、复杂化,文化活动也呈现出日益丰富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新气象。而这种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已经构成了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公民一方面享受着文化成果,具有接受文化教育和进行文化消费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承担着维护文化、创造文化、发展文化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正是在公民参与文化创造、文化消费的实践过程中,公民需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应该说,公民道德责任本身构成了一定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基础性内容,它是文化价值的先进性在公民道德领域的反映。公民文化道德责任在更高层次上反映了公民的文化理想和文化自觉。公民对文化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履行不仅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成熟公民的内在要求。公民文化道德责任的内涵是多方面的,它不仅表现在公民对自我文化修养的自觉追求,公民在成长的过程中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文化的价值熏陶,促进自己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社会主体;而且还表现在自觉地参与先进文化的创造、建设和维护,自觉地抵制各种不良文化的流行和消费,维护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4.公民社会道德责任
公民社会道德责任是指公民在参与社会交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的主体内容是公民维护公共生活空间的自由与有序。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张,公民个人私人空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挤压。这种现状就决定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共领域对于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重要,公民离开社会公共领域就很难生活下去。这就决定了社会公共领域成为公民活动的主导性空间,公民自身素质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文化精神的满足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公民个体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能力和技巧,而这又最终取决于社会公共领域本身是否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充满理性资源的载体。而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状况又直接取决于公民自身的道德素质和公共理性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必须要对社会承担必要的道德责任。在社会公共领域里,每个公民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参与主体,这种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现就需要公共领域本身具有良好的秩序和规则。每个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可以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前提是他不可以随意地干扰他人的自由权利。只有公民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必须承担特定的道德责任,才能实现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良序化、稳定化。
5.公民生态道德责任
公民生态道德责任指的就是公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生产活动中对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人与自然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来源于自然,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于自然。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理性能力的不断提升,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似乎可以成为自然的真正主宰,自然在人的作用下似乎成为仅仅是被宰制的对象。而历史事实反复告诫人们,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短缺的危机,最终影响和危害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与冲突,这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文化课题。面对这种现实需要,公民对自然的道德责任逐渐成为公民道德责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公民生态道德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公民在与自然发生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但实质上这种生态道德责任是公民之间道德责任的一种延伸。也就是说公民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反映。当今时代,公民生态道德责任的实现需要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要在自然发展和人类自身发展之间寻找相互和谐、共向发展、协调共生的价值汇合点,一方面保证自然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保证人类自身的安全、健康、幸福地生存。
公民道德责任的实践内容是多方面的,不同的道德责任实践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公民道德责任内容和限度的诉求是不一样的,公民道德责任实现的途径和评价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随着公民实践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展,公民道德责任必然会呈现出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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