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
2009-04-21田相夏赖毅敏
田相夏 赖毅敏
2008年12月18日到19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交谊楼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承办、救助儿童会协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代表共一百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上海团市委副书记徐斌、英国救助儿童会总监李萍等领导,以及陈瑞华、熊秋红、皮艺军、谢佑平、叶青、徐建、肖建国、姚建龙等刑事诉讼法与少年司法研究著名专家学者与会。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件,2003年正式引入我国。与会代表认为,目前中国所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云南昆明盘龙区、上海市、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三地的探索为代表。在研讨会上,盘龙区公安分局与合适成年人共同模拟了合适成年人介入侦查讯问的过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模拟了合适成年人介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过程。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尽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中国不过几年的时间,但是已经展示了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与会代表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是合适的,取得的作用和效果是明显的。虽然在推行前期,由于相关部门对这一制度不是很了解,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例如有些公安干警对其不是很接受,认为所起的作用不是很明显甚至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主要包括:(1)监督司法部门公正办案,防止对未成年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提高公众对证据、司法的信任程度;(2)作为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桥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不懂得审讯过程中的回答所可能起到的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解释相关法律语言,维护其合法权益;(3)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情绪;(4)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5)有助于提高触法未成年人的是非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6)促进少年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创新和完善。
与会代表在比较研究了上海、云南、福建三种代表性试点模式后,重点研究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试点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
1、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名称
有代表提出合适成年人这一称谓在中国应该翻译为“儿童保护官”,因为按照中国浓厚的官本位思想,这样才容易被公众所了解,更容易被公众所重视,从而体现对未成年人的重视。也有代表提出应该叫做儿童保护师,这样可以仿照心理咨询师、工程师等资格认证,这样以来容易进行职业定位,确定考核级别,方便以后具体操作。但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合适成年人在中国已经推行了一定的时间,只要稍加进行解释就很容易被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在各地试点中基本都沿用了这个称谓,已经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被大家所接受,因此没有必须也不易修改。
2、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尚处在发育初期,其在实践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并无直接的法律条文规定。所以在具体实践探索过程中,试点单位顾虑较多。
有代表认为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依据是很正常的现象。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尚不成熟的阶段是很难将其进行法律化。只能继续实践,总结经验,当进入相对于成熟的阶段后,才可能纳入到法律规定当中。
也有代表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其基本方向是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应该把握这次立法机遇,力争解决立法问题。
3、关于合适成年人的队伍建设与管理
针对目前各地合适成年人的队伍建设出现的职业定位与管理困惑,与会代表提出了以下几种建议:有代表提出政府既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就应该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合适成年人服务机构;也有代表提出可以构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模式;还有代表提出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将合适成年人纳入其直接管理之中,由司法局选任、监督和考核,其报酬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关于合适成年的选任与资质
作为专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践者,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在各地不尽一致,比如上海大都由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而其他试点地域差异较大,有的选择教师、有的选择相关部门的退休职工、也有的选择大学生志愿者,还有的选择社会热心人士。
有代表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才是最好的合适成年人,因为在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平常表现以及如何与未成年人沟通等方面,父母都有很大优势。但很多代表认为由于父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很难做到公平理性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适合做为合适成年人的人选。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合适成年人要真正合适,人选方面不能一刀切,要下功夫,要针对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来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有代表提出,合适成年人的“合适”二字已经表明只有综合素质良好的成年人才能担当这一角色。与会代表所提出的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品德良好,为人正派;(2)富有爱心,乐于助人;(3)熟悉法律,学识渊博;(4)善于表达,思路清楚;(5)年龄合适,性格搭配;(6)身体健康,身份合适。
5、关于合适成年人与律师、社会调查员等的区别
许多代表认为应该把合适成年人与律师区别开来。律师作为诉讼过程中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和初衷就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诉讼的目的不具有中立性。而合适成年人主要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防止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遭受不合理的对待,协助沟通交流,其参加诉讼具有较强的中立性。
有代表认为而社会调查员不同于合适成年人,如果合适成年人同时也是社会调查员。这在制度试行的初期是可以的,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到了一定时期,就要考虑分开了,否则会造成角色的冲突。
6、关于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有代表提出合适成年人应享有以下权利:(1)安全保障的权利;(2)对讯问人员不法、不当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3)参加培训的权利;(4)获得适当费用补贴的权利。合适成年人需履行以下义务:(1)不得阻碍、干扰办案;(2)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3)不得宣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4)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并说明讯问情况。
也有代表提出合适成年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利从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生理、心理特点、兴趣爱好、成长轨迹、生活背景、社会交往、教育条件等基本情况,但不包括案件事实本身;(2)会谈权。合适成年人在讯问前有权与未成年人会谈,但谈话的内容不应涉及案件情况,而主要是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接受讯问,是否知晓有关的权利、义务,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等;(3)阅读笔录并签字认可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讯问笔录,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字。
7、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的次数与诉讼阶段
有代表提出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被讯问过程中应该全程在场,而不只是在未成年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在场,以防止相关部门背离此制度设计的初衷。
也有代表提出,合适成年人不应仅仅参与讯问,还可以向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延伸,深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
8、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法律效力
有代表提出应强化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效力,如果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则相关部门的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