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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什么叫强制缔约义务吗?

2009-04-14

蓝盾 2009年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大娘合同法

景 龙 孙 艳 胜 秋

日常生活中,当您招手叫车,遭遇拒载;当您需水要电,遭遇拒绝;当您看病就医被拒之门外,您可知道法律为这些事涉公共、公益的企事业单位。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吗?如果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上述行为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给您造成损害,是要赔偿的。请看下边案例:

北国严冬,千里冰封。连续多日。风雪交加。气温下降,天整个是灰蒙蒙的。怕感冒、怕路滑。张大爷和老伴张大娘已多日没有出门了。这一日阳光灿烂,气温上升,是一个严冬中的小阳春。在屋中闷了多日的二老,相互掺扶着去小区路边遛弯散步。突然。张大爷晕倒。好在张大爷晕倒的地方离公交线几十步。离一座大医院也就七八公里。张大娘急忙去公交站旁招手叫出租车。她先后叫停了两辆。可司机见老头病得不轻,怕死在车上不吉利。千说万说。就是不拉,先后均以“没油了”,“快交班了”予以拒绝。好歹拦住了第三辆。把老头拉到了那家大医院。终因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张大爷因心肌梗死抢救不及时死亡。医生非常惋惜地说:“早来一会儿就好了,也就差那么四五分钟。”

办完张大爷的丧事。张大娘心里总是忿忿不平。如果前两辆出租车里有一辆不拒载。把老头及时送到医院,老头也许会抢救过来。“早来一会儿就好了。也就差那么四五分钟”,“早来一会儿就好了。也就差那么四五分钟”,医生的话一直在她的脑子里回荡。幸亏她记住了那两辆拒载的出租车的车牌号。经和儿女商量,她决定向出租车公司讨说法。按牌号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找到了那两辆出租车的公司。可公司的负责人说。车都是个人承包的,拉不拉、乘不乘。这你得和司机商量。乘客和承运人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契约自由嘛。他不拉。公司也没有办法。这事真的就这么着了吗?一向较真不服输的张大娘。在这个节骨眼上当然不肯罢休。一怒之下。张大娘将出租车

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并请在法学院学习的侄子作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的庭下旁听区里座无虚席。庭上审判区,原、被告及代理人。展开了唇枪舌战。原告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对张大爷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承担责任,予以赔偿。被告以合同法第三条、第三百零二条。契约自由、出租车没有和乘客达成承运合同。张大爷的死亡不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公司、司机,对张大爷的死不应承担责任等理由,进行抗辩。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向张大娘及张大爷的子女和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五千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点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的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就使得契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强制缔约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大多用于公用事业领域。如,公共运输、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医疗、通讯、邮政服务等。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对其造成的法律后果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即明确体现了这一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祭的内容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该案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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