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新秩序角度看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法意义
2009-04-14马冉
马 冉
摘要:目前,和平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日益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和平发展不仅反映了我国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也符合建立国际新秩序所依据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并促进了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关键词:国际新秩序;和平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准则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2-0089-03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反对恐怖主义把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国际合作、共谋发展成为国际交往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建立更为平等、公正、和平、民主、开放、进步的国际新秩序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和平发展”作为一种国家理念,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本文认为,“和平发展”在以当代国际法基本准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被提出,既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又必将以其实践进一步促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一、国际新秩序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
国际秩序(Intemational Order)是指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基本或首要目标而采取的人类行为的模式或倾向,是对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所作的旨在维护人类社会合作、稳定与和平的一种合理安排。美国著名国际关系学者斯坦利·霍夫曼认为,国际秩序包含三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国家间关系处于和睦状态的一种理想化模式;二是国家间友好相处的重要条件和有规章的程序;三是合理解决争端和冲突、开展国家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一种有序的状态。由此引申,秩序作为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不仅以主体间的实体关系稳定为核心,而且要由相应的运行机制作保障;国际秩序则应是在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和遵循的规则体系和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相对稳定有序、持续有效的国际关系状态或模式。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社会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必然成为国际秩序实体内容的集中体现。
冷战结束后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以及各种政治实力的此消彼长促使世界格局千变万化,影响国际秩序建构的各因素也处于极大变化之中。白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 Prebish)最早使用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伊始,国际新秩序就成为发展中国家团体、发达国家内部主张其世界构想所频繁使用的词汇。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确立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中《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及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此,要回答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这样一个问题,就有必要结合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积极因素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分析。
(一)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
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都是《联合国宪章》明确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原则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以来一直是指导国际关系构建的基本准则,为《联合国宪章》进一步确认后,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石,其核心即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原则与领土完整原则相辅相成。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其领土内一切人与物的管辖权,对外的重要内容也包括保护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自卫权。国家不论大小,同为平等的主权国,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或外交事务。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紧密相连,都既包括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又包括经济上的独立自主,这些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重要。构筑国际新秩序,实现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的和平共处,必然要遵循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互不侵犯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自然延伸,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该原则并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密切相连。由于国家间存在着不同利益需求,所以国际冲突与争端在所难免,和平共处原则强调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友好往来,以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法的历史就是战争法的演变过程。二战后,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联合国宪章》所明确规定,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以维护和平为前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必然要求国际摩擦的和平解决,并形成一定的国际法律机制作为保障。经过实践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包括政治方法、国际组织方法及法律方法,体现在《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中。值得一提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直接确立了国际贸易领域内各成员的行为规则,对该领域内的争端解决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机制,从而确保国际贸易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和平解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宗旨与职能就含有提供谈判场所、公正解决各成员国贸易争端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在原则上贯彻了和平解决争端的精神,还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进一步补充和充实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平等互利与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将平等互利纳入其中,主权平等、民族平等等原则也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平等”的重要性。国际新秩序要求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国际合作与交往,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种平等不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国都必须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决策程序,摒弃不顾发展水平、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树立实质公平观念,使国际新秩序能够增进人类的普遍福利。所谓互利,即任何国家在对外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别国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权益来达到自己的对外目标,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要“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力图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解决国际问题、促进世界发展的国际新秩序,同时将加强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合作确立为联合国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对于二战后建立稳定的国际新秩序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和平发展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两大主题,在以当代国际法基本准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和平发展是中国唯一正确的选择。
(一)和平发展的内涵
关于和平发展的内涵,潘抱存等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和平性质的发展(rise of peace)”,意为这种发展的根本性质是和平的,不可能产生强权、霸权、对抗,更不可能产生武装冲突甚至战争;二是“依靠和平力量的发展(rise by peace)”,意为这种发展决不能依靠暴力和战争手
段,而要完全依靠和平的手段,如经济交往、政治协商、文化交流等;三是“为和平而发展(rise for peace)”,意为这种发展不为争夺世界霸权,不为争夺他国利益,而为平等互利,逐步实现全人类的共同进步、全面繁荣。尽管当今世界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但是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总的增长速度高于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或将要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中国的和平发展正是发展中国家发展这个大现象的一部分,是和平与发展潮流的重要表现。
(二)中国和平发展符合国际新秩序的内涵,顺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一般认为,《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其所确立的宗旨与原则已成为指导国际交往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如前所述,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当代国际法是国际新秩序的基础。和平发展的国家理念既然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必然对构建新的国际法准则有所体现,符合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二战以来,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国际法的重心已由构建具体的战争规则转向对和平秩序的构建。可以说,《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世界和平宪法。当代国际法也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法:其既形成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又建立了集体安全、裁撤军备、司法惩罚等国际法制度。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联合国宪章》为契机,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代表的一系列综合性或专门性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都不约而同地将国际法的触角伸向了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在强调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当代国际法更多地规范了国际合作事项,密切了国际关系,推动了全球发展。和平发展强调环境、手段与目的的和平,也强调政治经济实力的崛起与发展:既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又符合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从上述和平发展的内涵不难看出,其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的宗旨、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倡导的互惠合作、非歧视待遇等原则不谋而合。和平发展与国际新秩序的实质内涵相一致,符合构建国际新秩序所依据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及国际法发展趋势,从而使中国的和平发展具有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
三、中国和平发展推动了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一)中国和平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秩序的转型几近同步:一方面,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为中国和平发展提供了国际条件;另一方面,中国通过自身实力的提高逐渐成为促进国际新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郑必坚说,中国的和平发展带给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是巨大的历史机遇,而不是威胁。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德理克·米歇尔提出:中国和平发展对世界是非常巨大的贡献,中国的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中国正在构建全球秩序中发挥积极而全面的作用。第一,中国的和平发展包含了构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以及基于集体安全意识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观。这些认识因素既符合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又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第二,中国的和平发展促使中国承担起大国责任,逐渐树立起积极诚信的世界大国形象,提供更多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公共物品,成为国际新秩序的建设者。第三,和平发展必将贯穿在中国外交实践过程中,中国将继续奉行不结盟、不称霸的和平外交方针,遵循《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宗旨与原则,团结发展中国家,推动南南合作,并谋求在反恐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政治合作。第四,中国的和平发展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使之更广泛地参与联合国与wTO等国际组织的决策行动,一方面有利于联合国体系及多边贸易体制向着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改进,另一方面也为南南合作开创了新局面,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促进了真正公正、合理与民主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二)中国和平发展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中国的和平发展重视现存国际制度对于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强调联合国的地位,强调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制度对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核心作用。同时,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反恐等全球问题,中国也要求现存联合国等国际机构根据新情况进行适当改革,不断完善以《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律制度,提高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成为全球规则决策的参与者与制定者。无论是中国和平发展已取得的成绩,还是中国和平发展正在实施的措施,其都在具体的实践层面对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作出了明确回应:其所秉承的和平发展理念符合时代要求,并以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积极参与解决地区冲突(如组织关于朝鲜问题的六方会谈)、开展对话、增进互信及组建区域安全组织(如与俄罗斯等国组成上海合作组织)等方式不断推动国际法所推崇的和平与安全事业,为构建和平安全的国际新秩序作出了贡献;其所确立的国内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政治民主、依法治国、尊重人权等目标价值也是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法规则体系所必然涵盖的内容。中国的和平发展在实践层面上阐释了“发展权”的本质含义,直接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消除贫困与饥饿计划作出了重大贡献,并通过改革开放、援助最不发达国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世界范围内更多地域的进步与发展。
综上,中国的和平发展是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实质内涵体现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依据的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平等互利、可持续发展等当代国际法基本准则,其通过推动南北对话及南南合作、促进联合国等现有国际机构的改革,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了这些国际法基本准则,从而推动了国际新秩序的进程,对于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责任编辑: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