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2009-04-10周德胜
周德胜
[摘要]在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具有共同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特征,它的出现是多种原因综合影响的结果。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全社会协同努力,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共同发挥作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073—03
近年来,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成为当前影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我们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特征
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群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用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现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表现为:请愿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罢工罢课,少数还伴有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的贵州瓮安“6·28”事件和甘肃陇南“11·17”事件,就是由最初的上访、示威演变为打、砸、抢、烧违法行径的严重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具有共同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特征。
1,构成要素:(1)导火索,群体性事件都是由某一特定缘由引发的,都有导火索。贵州瓮安“6·28”事件是由于当地初中女生李树芬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对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死亡鉴定结论不满而引发的。甘肃陇南“11·17”事件,起因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拆迁户担心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其住房、土地利益及个人生计得不到保障,引发集体上访,后酿成暴力冲突。导火索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诱发条件因素,它使业已存在的社会矛盾演化、升级。(2)利益诉求,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体性事件,一般是为了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往往直接涉及到一部分群体的利益,采取群体行为方式以扩大社会的或政治影响,对有关责任者施加压力,促使具体的利益问题得到解决。利益诉求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条件要素。(3)聚众行为。即有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其中,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乃至上万人。“参与者往往是利益关系比较一致的人,包括自发的和有组织者组织的,以多种群体行为方式发泄情绪,展示群体的力量。”聚众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形式要素。(4)破坏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后果要素。不论什么内容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破坏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而且容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社会动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破坏和损失。
2,基本特征:(1)采取过激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特定群体寻求自身的利益引发的。从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多是由经济利益引发的,如:城市旧区改造和动迁方面的矛盾,引发群体上访;少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集体讨薪事件;部分农民因土地征用与有关部门在补偿费用方面发生纠纷,引发集体上访、阻塞交通等等。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众采取过激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如违反规定的集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驻地、聚众阻碍交通、没有合法依据的游行、示威、静坐,更有甚者,发生打、砸、抢、烧严重违法行为。(2)少数人策划组织,多数人从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有少数为首者和活跃分子的策划、串联、煽动、组织和操纵。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这些人的控制和影响。多数情况下,这些为首者和活跃分子是矛盾和利益的直接当事人并具有一定的号召力。而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非正式群体的临时或偶然的聚合。相当一部分人在事件初期只是观望或凑热闹,随着事态的发展,为发泄对自身利益损害的不满或对社会的怨气,而变为支持者或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3)利用群体力量制造社会影响,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于参与人员众多,在当地乃至更大的范围内能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正是利用这种人多势众制造强烈社会影响,向党和政府或利益相对方施加压力,寻求矛盾的解决或利益的满足。(4)情绪互相感染,行为容易失控。在群体性事件中,人与人之间通过暗示和模仿,情绪互相感染,参与人员的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以至于达到狂热的程度。在特定社会环境的刺激下,人们的情绪会激烈地宣泄出来,行为容易失控。此外,由于“人多势众”,事件参与者普遍有一种“集体无责任”和“法不责众”心理。在这种情绪支配下,人们会不顾现行社会规范的约束,做出一些违反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事情。
二、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1,社会变革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群体性事件,如集体上访、罢工罢课、游行示威。静坐请愿、闹事骚乱,甚至暴力冲突等等,在西方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相继开始向现代化迈进的“后发型”国家也正在大量发生。作为“后发型”国家,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现代化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日渐增多的群体性事件正是这些矛盾和问题以极端方式的外化和表征。因此,从社会深层变革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当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随意发生的,它深深植根于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之中。我国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必然带来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分化与重组,在个人之间、利益群体和阶层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特别是群众与领导之间会产生利益矛盾和问题。当这些利益矛盾和问题不断积聚,相关部门又没有及时疏导和化解,在出现了导火索的诱发下,就有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在分析群体性事件时,必须看到其形成的社会深层背景,明确它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变革时期的尖锐化表现方式,对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2,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基本都是缘于相关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使矛盾激化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都有明确的利益目标指向。随着改革的深入,当前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
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和矛盾大多与广大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涉及半径大,往往在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强烈共鸣,以群体行为的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诸如大面积下岗、征地拆迁安置、养老金发放不到位、克扣拖欠工资等涉及很多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久拖不决,管理部门又未能公开信息,与相关群众进行及时沟通,使群众的消极情绪和怨气不断积聚,很容易在某种导火索的作用下,由一些人组织串联和煽动使矛盾激化,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存在的脱离群众、管理方式陈旧等问题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原因。领导干部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中矛盾和问题解决的效果,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部门的信任度、满意度。应该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领导干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整体素质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催化管理中的矛盾,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1)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高高在上,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太矛盾,最后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少数领导干部蜕化变质,行贿受贿,贪污腐化,损公肥私,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群众对党政机关的信任度,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2)管理方式陈旧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不依法行政,导致矛盾激化。据《瞭望东方周刊》(:2008年第48期)报道,“国家统计局瓮安调查队9月16日一19日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500人中,‘6·28事件前对瓮安各级干部作风满意的仅为14.8%,不满意的占43%。”正是由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不满情绪日积月累,在导火索的催化下,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嬗变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外,还应看到其形成的社会心理条件。即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在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日益多元化、复杂化,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原因。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过程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地,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由一元趋于多元,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在以往大一统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统一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然而,在人们的生存方式已经深刻变革的今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活跃变化与深刻嬗变是势在必然。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三、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从当前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来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表现方式,其目的不是为了推翻党的领导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群体性事件是由于部分群众的一些合理要求迟迟得不到回答和解决,他们采取了过激的方式表达和维护其利益诉求。因此,预防和化解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必须明确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坚定不移地把加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由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不充分引起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加快发展,促进群众增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所在。发展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和消除,往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手段,是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方法。我们往往可以直观地看到,经济实力的强弱与社会是否稳定有序呈现相关关系。经济实力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生活安康,人心思定,社会矛盾较少;而在经济落后的地方,人们往往因生活水平较低而产生心理波动,社会矛盾将会不断积累甚至加剧。因此,只有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和谐度才会不断提高,群体性事件才会日益减少。
2,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是当前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积极解决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加快解决这些民生问题,能够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能够取得最明显的和谐效应,也能够有效地突破改革攻坚的瓶颈。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作为当务之急来抓。
3,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少数领导干部作风飘浮,工作方法简单,对群众冷暖漠不关心,甚至腐败堕落,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原因。所以,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思想修养,提高党性觉悟,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切实摆正公仆和群众的关系。要明白,作为领导干部最重要的,就是牢固树立起群众观点,经常关心群众的情绪、疾苦和要求,想问题、办事情都要顺乎民意、合乎民心。这点做到了,群体性事件就会失去发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是领导干部队伍肌体上的一个毒瘤,严惩腐败,就会稳定民心,大快民心。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新对策,促进这项工作深入发展,树立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不管什么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除了要依法对那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破坏者进行处置外,更重要的是,要客观、公正地分析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弄清有关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4,采用正确方法有效化解利益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矛盾的大量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的特定的产物。对它进行处理并不是要改变它的实质,更不可能完全消灭它,而应注意立足于尽最大可能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对于现阶段暴露出来的各类利益矛盾,一定要在具体现实中正确区分其发生时的不同性质、类型、程度和特点,有重点地选择经济、法律、行政、道德、心理等多种手段来妥善处理。着力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前,绝不能放任自流,坚决防止利益矛盾扩大和激化。对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要采取积极化解措施和善后措施。切记慎用警力,防止矛盾的激化和扩大。要区别对待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对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策划、组织、指挥闹事以及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随大流的参与群众要耐心劝导,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增强信息的透明度。面对群体性利益要求,应以诚相待,能办则办,不能办则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必须看到,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课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探索,全社会协同努力。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还要在全社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需要多种途径和手段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