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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前扣除规定变化及税收筹划

2009-03-26周群辉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33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收筹划

周群辉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从而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论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规定方面的变化,并探讨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变化;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11-02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通过中介代理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核算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务活动进行精心谋划,使企业的税负成本最小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同时也对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税法税前扣除的变化及具体税收筹划

面对新税法税前扣除规定政策的调整,企业如何提升适应新税法的能力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实时跟踪并准确把握相关细则,以积极应对挑战。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与筹划。新税法取消了原暂行条例中

计税工资的概念,实施条例中第34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及概念进行了明确。而企业的三项费用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列支限额仍为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2%,职工教育经费则由原先的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且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同时新法规定三项费用都必须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

因此,在准确判断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超支福利可以工资形式发放;增加职工的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但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新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业务招待费的变化与筹划。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设定了双重标准。而原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原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招待费按当期销售(营业)额的比例提取,销售额高,提取比例大,意味着可准予扣除成本的招待费就越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吃喝风,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新税法按两个条件(孰低原则)摊销。也就是说,企业发生每一笔招待费,无论金额多少。其中的40%肯定是要交税的。同时,还要看其余60%是否超出了营业额的5%。如果超出了,那意味着纳税不止40%,甚至更多,因此这就要合理控制好招待费的支出,该避免的就避免,该少花的就力求节约。另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变化与筹划。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暂行条例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同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新税法加大了内资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的税收优惠,且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人,以达到广告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变化与筹划。新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原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陛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可以合理的利用这项税法条款,根据企业的规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度的进行捐赠,这样既为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选择。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而原暂行条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最低不得低于五年,同时新税法取消了开办费的规定。

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长期待摊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面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6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与筹划。与原暂行条例相比,新税法取消了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增加了个别计价法;同时对计价方法的变更程序作了相应调整,即企业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对存货的核算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新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后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物价上涨时,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应保持其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偷税、避税有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而偷税是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税收法律,是政府严加惩处的行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在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选择,既不违法也符合道德规范,必须坚持合法合规。

2税收筹划应保持其前瞻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减少纳税支出,使其意义达到最大化。因此在分析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用长远的目光来看待。

3税收筹划应保持其时效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适时更新,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合法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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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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