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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是怎样艰难诞生的?

2009-03-25袁宝华

中外管理 2009年3期
关键词:彭真国营小平

袁宝华

可以说,《企业法》是国企改革的根本保证。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并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大法,是我国企业发展史上的破天荒。

《企业法》是在小平同志支持和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下制定,经过长时间酝酿、调查、讨论、试点和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之后产生的。前后经历了10个年头,草稿修改达21次!时间之长,易稿次数之多,在我国经济立法史上是少见的。因为《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就是新旧思想、新旧制度激烈斗争的过程,即新思想逐步战胜旧思想、新制度逐步战胜旧制度的过程。

难!即便有小平表态

1978年7月,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工业30条》),取消了“革委会”,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但是,由于“左”的思想错误没有纠正,仍然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厂长、副厂长按各自分工都直接对党委负责,形不成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统一指挥。

1978年12月,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制定《国营工厂法》的建议。几个月后,小平同志又提出要实行厂长负责制。但这些指示由于当时历史情况,一直没有贯彻。

到了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还专门讲了一段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也可以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委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小平同志认为:加强党的领导,首先要改进党的领导。

可是当时小平同志的意见,没有被大家所接受。1980年年底要出《邓小平文选》,中宣部在万寿路宾馆开会时,胡乔木说:邓小平的意见未能被大家所接受,所以《文选》中的这一段话只好被圈掉。一直到1986年7月1日,纪念我党诞生65周年,重新发表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18日这篇讲话时,那一段话才补上。

难……只好从条例起步

彭真同志从1979年起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和六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他为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亲自找我和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谈话,提出要起草两个法规:《国营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这样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有国务院59个部委和北京市参加的关于起草《国营工厂法》(后来改为《国营工业企业法》,简称《工厂法》)、《经济合同法》座谈会。彭真就如何起草《工厂法》提出要调动四个积极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积极性,二是地方的积极性,三是工厂的积极性,四是职工个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工廠与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工厂法》如不能调动这些积极性,就不能算成功。

根据小平和彭真同志的指示,从1980年8月,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开始起草《工厂法》。1980年11月,按照彭真同志的建议,由中央59个部委组成15个调查组,分赴四川、江苏、上海、辽宁、京津等16个省、市、自治区,对制定《工厂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国家经委派人参加了全部15个组。12月中旬,派赴各地的调查组陆续返回北京,并于12月29-30日和1981年1月5日举行汇报会。

开始工作不久,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权限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立法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条件还不成熟,一时难以制定。为了解决急需,国务院决定改《工厂法》为《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我们又把精力转向了起草条例。

难,但中央下了决心!

1983年12月,彭真突然打来电话,要我和顾明去。彭真说:小平同志下了决心,并说耀邦总书记意见也一致,倾向于实行厂长负责制。1984年1月16日,又找王汉斌、宋汝棼、顾明和我,研究起草《工厂法》的工作。当时我建议加上中央组织部和全国总工会一共五家,组成三个混合组进行调研,三个组中五家都有人,可以先到上海、天津。彭真表示同意并讲:我也参加一个组,下去开调查会,可以找厂长调查2~3次,每次找几个人;找工会主席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找党委书记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回来议论,看看怎么制定这个法。然后第二次再下去,顶多下去三次,争取5月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他还讲:这个法最好放在代表大会上讨论,它是一个基本法。

1984年2月12日到3月5日,彭真亲自带一个组先后到浙江、上海、江苏调研。参加这个组的人很多,有人大财经委、法工委、中央政法委、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组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国家经委,一共9个单位29个人,在彭真带领下先到浙江调查,然后到上海、江苏。

回来后,1984年4月24日,彭真专门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将他在浙江、上海、江苏作调查期间,就草拟《工厂法》的问题,同省、市负责同志,部分国营工厂的党委书记、厂长、工会主席等有关同志以及调查组同志的谈话,整理成《关于草拟国营工厂法的谈话要点》,报送中央。3月25日,小平同志批示:赞成,工厂法最好早点搞出来。

我向中央书记处先后三次汇报起草《工厂法》的情况。

第一次汇报是在1984年4月2日,主要汇报了四个问题:一是这次调查浙江、上海的活动情况和收获。二是国营工厂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三是企业同外部的关系(在座谈当中大家反应非常强烈,主要就是管得太多,婆婆多、摊派多、负担重)。四是根据彭真的意见,结合这次调查初步了解的情况,在国务院已经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基础上,搞出了《工厂法》初稿。

胡耀邦听了汇报说:这回我明白了……过去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上是无人负责,无法负责,厂长也无力负责。耀邦实际是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弊端总结出来了。这次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对厂长负责制进行试点。

7月14日-8月3日,彭真又和我们一起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继续调查研究《工厂法》。这次我们在东北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8月8日,我从东北回来,《经济日报》的同志采访我,并以我的名义发表了一篇谈话,题目是《认真贯彻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许多是彭真的意见。

第二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4年10月29日。在这次汇报中,我主要讲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根据东北的调查,实行厂长负责制需要解决的问题。1984年11月5日到13日,我带一个工作组去成都、重庆。11月17日到22日,在江苏常州召开了全国试点工作会议。会后我和宋汝棼、顾明又去了苏州、张家港等城市继续调研。开始搞《企业法》时,是彭真负责,我主持日常工作。到辽宁调查之后,彭真就没有再参与具体工作,以后就由我主持。但他一直关心这件事,1985年4月出访日本前,他还与小平同志交换了起草《工厂法》的意见。

总之,这一年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了4次调查,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还进行了一些试点。经过1984年一年的工作,我们把《工厂法》草案基本上定下来了。

第三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5年1月10日上午。这次主要是中央书记处听取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汇报。

中央书记处听取汇报后提出了意见:《工厂法》草案,对今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一时看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中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为现在制定《工厂法》,可能会束缚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以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还指出:实行厂长负责制比较符合我国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加快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脚步。并提出:厂长的身份目前还看不准,请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来。

书记处决定《工厂法》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暂不要正式通过,可以将草案内部印发,在企业中扩大试点、总结经验、补充完善。1月11日我到台基厂向彭真同志汇报了向书记处汇报的情况。

难!一再受阻人大……

从1985年开始我们工作的重点转向为人大审议服务。每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彭真同志总是亲自做解释工作。

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第一次正式向六届人大九次常委会提交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审议稿。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草案说明。人大常委在审议《工厂法》时,讨论很热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工业企业党组织的责任到底是什么?1986年11月15日,第二次向六届人大十八次常委会汇报,汇报的是第13稿,名字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即《工厂法》改成《企业法》。

但是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虽然中央表了态,小平表了态,虽然已向人大常委会两次提交草案,但有一批同志说什么也不同意,阻力很大。

以后又多次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都未通过。直到党的十三大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后,1988年3月5日六届人大25次常委会,才同意把《企业法》草案正式提交3月25日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央为了慎重,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开会前,政治局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企业法》。政治局讨论和审议《企业法》,这是第一次。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并将《企业法》全文在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第一个。在此之前,从来没有把立法草案在报纸上公布过。这是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

核心,难在企业自主权!

《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反反复复,三次向中央书记处汇报,多次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中央政治局还讨论过。产生这部法律如此困难,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而最重要的是党政关系,具体讲,就是书记与厂长的关系。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始终有不同意见。所以反映到《企业法》起草过程中,反反复复。《企业法》的产生很曲折。

《企业法》最重要的意义有三条:一是把企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经济关系和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它的核心是明确了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把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实体。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的领导体制,适应了全党工作中心的转变,而且真正使厂长负起责任来。三是解决了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體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虽然是厂长负责制,但不能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这三条是核心。可是要真正做到这三条,首先要做到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能不转变,这三条都实行不了。再一点,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党代政的观念要改变。

《企业法》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从1978年12月小平同志提出要搞《工厂法》到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差不多整整用了10年时间。回想起《企业法》10年起草过程,以及其中的风风雨雨,我不禁感慨万千……没有小平同志的坚决支持,没有彭真同志的坚强领导,《企业法》是很难诞生的。

回忆30年的难忘历程,我们更加怀念老一代革命家,怀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怀念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彭真同志。我们要牢记他们的历史功绩。管理

责任编辑:化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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