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发展
2009-03-20蒋伏虎
蒋伏虎
摘 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路径的选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领域,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的原则,有序扩大人民民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着力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系;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科学发展;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2-0058-06
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评价,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基本适应论”,认为最近3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特别是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是“严重滞后论”,认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然而,这两种观点也有共识:它们都肯定我国最近30年来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同时也都期望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因此,选择什么样路径来推进我国政治发展,就成为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出问题。根据历史经验、中国国情、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指导政治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的原则,持续有序地扩大人民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不仅仅是指在经济领域要坚持“发展原则”,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在政治、文化、社会领域也必须坚持“发展原则”。
在政治领域,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至少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在指导思想上,要自觉地、不间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是被动地、断断续续地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其二,在内容上,要以“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为主题,以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为根本,而不是仅仅从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的角度推进民主建设;其三,在步骤上,要坚持“有序推进”的方针,既不能停滞不前,也不能超越中国国情。
1.政治发展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长期以来,人们对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状况在认识上比较清醒,而对于民主政治薄弱的状况在认识上严重不足。中国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相继建立,确实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质”的飞跃。这种发展为人民当家作主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但是,在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尚不健全、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质”的飞跃并不意味着人民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获得的民主权利的“量”与这种“质”就自然地相适应。邓小平曾经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1]。事实上,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同社会主义民主相悖的政治现象,特别是权力过分集中甚至个人专断的现象,往往同根深蒂固的传统的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密不可分,同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事实上,在某些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不一定就是民主政治快速发展的时期。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之间、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与人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之间,即使“基本适应”,其适应程度仍然不高,“不相适应”部分在许多方面大量存在。特别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法定权利,在不少方面并没有落到实处;法律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供给,在不少方面仍然不够充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民众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不少方面仍然严重不足。因此,民主政治建设仍然是政治发展的首要任务。
2.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不间断地推进
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的原则,就应当持续不断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走过了曲折的道路。这种曲折性不仅直接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而且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
在我国,对扩大人民民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项主要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奠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开辟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崭新道路,是我国走向民主法制的开端;1979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后来30年的持续的政治体制改革,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这是我国各项事业能够较快发展的政治制度的保证。
然而,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并不是持续推进的过程,其中出现过严重失误,以至于使民主建设发生中断甚至倒退的政治现象。诸如,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严重扩大化,1959年的庐山会议错误地进行反右倾斗争,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革”运动等。这些“重大事件”的发生没有能够避免,以及发生后没有能够被及时有效地阻止,其根本原因是缺少体制性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健全的法律体系。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同时也使我国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遭受严重挫折。因此,只有在政治领域坚持“第一要义”是“政治发展”的原则,那些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民主政治发展中断的政治现象,才可能避免。
3.扩大人民民主必须“有序推进”
在一个民主传统严重缺失、民主制度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持续扩大”人民民主理应成为政治发展的首要任务。但是,扩大民主的进程必须“有序”推进。所谓“有序”,主要包括三项相互联系的要素:一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推进;二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有依据地推进;三是在保障社会动态稳定的条件下有步骤地推进。企图超越“有序”原则而“无序”推进,不仅不能有效地扩大人民民主,而且还会破坏人民民主,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有时甚至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政治后果。
总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发展原则”,持续有序地扩大人民民主。这是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要任务和根本前提。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的内涵,可以从多层面解读。在政治领域,“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是不断扩大并依法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包括公民个体的权利和公民群体的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等),核心内容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有两种倾向是对“以人为本”的片面理解,必须加以纠正。一是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规范,假借维护和发展群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名义(甚至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业性规范),侵害公民的个人法定权益;二是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规范,片面强调公民个人自由、个人权益,不惜侵害公民群体合法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政治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维护公民个体法定权利与维护公民群体合法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凡是法定的权利,无论是公民个体的法定权利还是公民群体的法定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不受侵害。
1.在政治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发展人民民主”为基本出发点,以扩大和维护公民权益为主要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完善政治体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外在形式上看,是对具体制度体系进行新的设计和变革,使之不断完善。但是从内在本质上看,应当是发展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人民民主,即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这个基本点,政治体制改革才不会背离“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最近30年来,在国家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中公民的参与度不断提高,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的标志之一。但是,这种发展进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为我国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
2.在政治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规定扩大公民权利,通过法律实施维护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权利。即使是“天赋人权”,也只有通过法律确认才是“可能”享受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诸如,维护公民生存、发展和个人尊严的权利;维护公民个人或公民群体合法利益的权利;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以及受到侵害时获得相应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等。从法律原则上看,公民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已经确认。然而,从法律规定上看,公民权利以及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还相当不完善。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群体不断出现,新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不断出现,新的权益保障的需求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新的立法或者对现存法律的完善,以扩大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3.在政治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保障公民权利在政治生活和其它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充分享受
法律规定的权利,仅仅是在法律意义上能够享受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与其在政治生活中“实际享受”的权利,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异。这种政治现象在许多国家、许多情况下常常发生。这就是民主法制的“虚假性”、“虚伪性”、“非真实性”。这种“非真实性”的出现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制度性决定,即这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了民主法制的“虚伪性”,这种非真实性的存在是大量的、长久的、通过制度本身的变革无法克服的;二是操作性决定,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虚伪性”,这种非真实性是个别的、暂时的、通过体制改革等措施能够克服的。
我国已经确立并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国公民真实而充分地享受“法定权利”,在法理上已经没有障碍,在根本制度上也应当没有障碍。但是,由于政治体制不够完善,由于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一些国家机关作风不正、一些公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操作和执行层面上公民真实而充分享受法定权利仍然存在着不少现实障碍。这是我国在政治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则可能在公民中间产生“民主法制虚伪性”的社会心理,甚至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对于执政权力合法性的认同度。因此,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包括行政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加强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各项法定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民主政治发展的协调性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性协调,即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二是内部性协调,即政治领域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发展相协调。内部性协调的内容主要有:民主发展与法制完善之间的协调、政治制度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协调等。其中,政治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居于主导地位。而在政治制度体系中,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政党政治制度又处于中心环节。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差异,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结构,这种多样性应当得到尊重。
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特色,最集中的体现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主要是正确处理这三者关系。由于共产党处于执政党地位,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中国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协调统一
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具有内在联系。政党在政治生活中,总是引领民众、组织民众参加政治选举、参与(或影响)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决策的“骨干力量”。中国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一,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仅仅代表“部分民众”的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共同利益基础;其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而不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因此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具有通过“政治合作与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政治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保障。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关系,是我国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最重要的环节。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能“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如果说,在公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国家机关“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2]776,有其历史的客观合理性;那么,在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时,共产党必须转变其执政方式——从“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转变到“领导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
改革开放30年来,一方面,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着眼于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这种“双向发展”的结果,既发挥了执政党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又发挥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策和管理”作用。这种“双向发展”是协调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关系的成功探索。
“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继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以创新理论为指导、以党的意志为引导、以党内民主为榜样、以严守法律为基础,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制度体系、遵循法律规范,更广泛地由自己直接或间接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
建国初期,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权力高度集中,主要依靠党的政策,甚至依赖党的领袖或领袖集团的“英明决策”,实行对国家的管理、指导各项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法制体系很不健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自觉地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这是治国理念的重大突破。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仍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违法违规进行决策和管理的现象。
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关键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党的领导的具体制度,真正走向依法治国的轨道。其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的原则。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不能因为“依法治国”而排斥或弱化党的领导。在这里,党领导依法治国并不是党的意志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主要体现在:明确完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立法或修订法律的方向和建议,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参与法律制订、法律完善、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活动。其二,坚持“人民立法”原则。我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意识转化为法律规范,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立法的民主权利,主要是建议权。因此,必须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的才智、反映人民的诉求。其三,坚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完善法律、执行法律。理所当然,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干部、全体党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以“发展地方经济”等任何借口违法决策、违法办事;任何党员,包括党组织的负责人,无论是在公务活动中还是在个人生活中,只要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当然,坚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不妨碍党对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探索和创新,并不妨碍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完善的建议。这恰恰是依法治国的稳定性与前进性的统一。
3.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领导与整合各种政治力量的协调统一
在现代国家,存在多种政治力量是必然的政治现象。即使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其政治力量也绝非只是两极(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追求政治力量单一化(工人阶级化)的理想,并不符合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力量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多元存在是必然现象,也是客观事实。因此,必须整合各种政治力量(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除外),以便形成强大合力。所谓整合,就是引导各种政治力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围绕实现中国现代化、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三大目标,共同奋斗。毫无疑问,巩固、发展新时期的统一战线是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
中国共产党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合多种政治力量的根本途径不是搞阶级斗争,而是发展人民民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求大同存小异。所谓大同,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和“三大目标”;所谓小异,就是围绕大同目标,各种政治力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方式可以各抒己见、对国家决策和社会管理可以建言献策、对群体具体利益可以有不同诉求,等等。“小异”应当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民主表决(包括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形式,民主协商也是民主政治的形式。在中国,在大力倡导“表决政治”的同时,应当大力倡导“协商政治”。这是防止多数人专断、保护少数人意志的重要政治途径。在多元政治力量存在的格局下,“小异”的存在,有利于政治生活的生动活泼,有利于发挥民智、凝聚民力,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这是我国形成和谐政治局面的重要条件。
科学配置权力,也是整合全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党的领导下,必须依法规范权力结构。大而言之,是在人民、政党、国家、社会组织之间合理配置权力,这主要靠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小而言之,要努力解决集权与分权、权力与职责、权力与制约、权力与惩罚的有机统一问题。要在权、责、事、利、督等各个方面建立统一配套的制度。通过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协调是最有效的协调。不断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是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制度性保障。
四、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广大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主政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主要是:党的正确领导、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们文明素质不断提高、社会稳定和谐。我国民主政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要素主要是: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创新。
1.持续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民主政治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要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民主政治建设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人们文明素质的水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持续推进改革,保证这种改革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不是削弱或否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其它事业的发展而不是有损于这种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而不是带来社会的不安定甚至社会混乱。否则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
2.借鉴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是我国民主政治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要靠中国人民自己探索;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独立自主地、自觉有序地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这些都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者一贯倡导借鉴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恩格斯说,“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3];列宁也说过,苏维埃民主制“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2]296。恩格斯和列宁在这里讲的“民主共和国”、“议会制”等,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被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广泛运用并且有很大发展。事实上,在民主政治发展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人们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法律规范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文明成果。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后发性的特点,理应充分利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丰富资源。过去,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与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对立起来,是一种片面的观点。
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借鉴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主要着眼于三个层面:
其一,借鉴和吸收某些有益的民主形式。诸如,共和制、代议制、普选制、法制等。在适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的前提下,在借鉴和吸收这些民主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分有益。当然,有些民主形式,例如多党制、三权分立、两院制等,有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和中国法律规范,绝不能照搬照抄。即使如此,对其中所蕴含的某些“民主原则”,例如选举竞争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决策慎重原则等,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仍然可以借鉴和吸收。
其二,借鉴和吸收关于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民主方式和民主内容。民主,是个政治性问题,也是个社会性问题。现代民主,核心部分是政治民主,同时也包括社会民主。诸如,社区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现代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管理等,基本上属于社会民主的内容。这类寓于公共管理中的非政治性质的社会民主,我国不仅可以借鉴外国的某些管理理念,同时也可以借鉴其管理方式,甚至可以借鉴吸收某些法律规范。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也是有益的。
其三,借鉴和吸收某些具有生命力的民主理念。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权,倡导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权力制衡,舆论监督,责任追究、引咎辞职等。这些民主法制的理念,在我国的制度设计、民主发展、权力运行中,都可以改造吸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扬光大,推进人类政治文明的创新和发展。此外,有一些民主法制理念,例如司法独立等,虽然不能搬抄,但也应当吸取其中合理因素,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崭新的民主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之路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只要沿着这条路径持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一定会更加充分、更加全面地展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2]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2.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