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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中人的法律形塑

2009-03-19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经济人

秦 鹏

摘要:无论是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还是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囿于其自身的时代实践,对于遏制生态危机。保障人类社会的永续生存和发展都显得力不从心。生态人假设旨在克服经济人与社会人假设本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建立一种既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又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全新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以此作为环境资源法人性观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1-0096-08

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的存在物,其思想和行为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人类对自身的认识也是一个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性认识的深化,不断推动着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而这些理论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人的行为并促进了人类对人性认识的进步。中西方对人的各种论述,其核心在于探究人的本质,也就是人在文化意义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这些关于人的争论,形成了林林总总抽象的人性观,或日人范式。事实上,任何法律都以人作为规范的对象,即规范人的行为和关系。因而,立法者在立法前必然对所要规范的人做出假设,再基于假设的人设计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假设的人一旦为制度和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肯定,就转化为人的法定模式,要求现实的人依此模式实施行为和发生关系。所以,按照生态主义的要求对人做出假设,是环境资源立法的深层理论基础。正如拉德布鲁赫在1927年所写的《法律上的人》一文中指出的那样,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的,不同类型的社会有不同类型的人性和对人性的不同观点,因而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的礼俗社会时代、近代的自由权利时代、现代的社会法时代,由此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法,即民俗法、官吏法和社会法。在笔者看来,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律演进路径,法律视野下的人范式,大致遵循了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到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再到环境资源法中的生态人这样一种变化走向。按照上述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曲线来考察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变迁,这就是。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本身经历了由经济人向社会人再向生态人的发展历程。

一、经济人范式在近代法治中的应用及危机

经济人范式是随着资产阶级的革命浪潮而产生的,并且这种人范式主要活跃于经济学领域,而逐渐为法学所采用,则是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法治理念渐入人心的结果。近代法治作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扩张工具,其目标在于使个人的自我主张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可以说,近代法治得以产生之本源性力量来自于经济人假设,而经济人假设也在近代法治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与体现。

首先,近代法治完全认同了经济人假设中人对财富追逐的心理动因和自利动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兴起,开始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肇始于18世纪的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内核的近代启蒙运动、自然法思潮向封建身份制发起的挑战。伴随“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民法体系中“人法”地位衰微,财产法高度繁荣,作为民法主体的人经过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不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没有差别,完全为财产权利而存在。近代法治使人摆脱了道德伦理的困境,确认了人对特定物或利益的支配性、排他性权利,确立了私权至上原则并拟制了绝对所有权制度。这实际上是认同了经济人假设中人对财富追逐的心理动因并赋予其正当性价值而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

其次,近代法治突出了经济人假设中的工具理性,经济人形象得到了全面的法律形塑。近代法治中,特别是资本主义革命的地位得到巩固后,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种按照经济人形象来全新塑造法律上人的情形出现了。自然人被设计为一幅“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与过去的人类形象不同,此时的人“不再是小手工业者或工厂工人的人类形象。而是富有的企业家、农场主或政府官员的人类形象。换言之,就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以契约自由、营业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团体中理智地活动并避免损失”。对此,有学者揶揄道:“法律把所有的人都当作商人看待,甚至把劳工视为‘苦力这种商品的出卖者。”此外,“人的集合体”——法人取得了正统的法律资格。作为个人意志和能力外化的逻辑延伸,法人成为寄予个人信念、能为人所控驭并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技术化、人性化的人格体,“是一个完全无视附着于人的自然的人为色彩、与其他的人相对立的一个赤裸裸的‘经济人”。法人在近代法治中获得了超越单个人的巨大力量而成为最为冷酷和理性的经济人。

再次,近代法治将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规则,极力推崇人生而平等和经济自由,其实质是对经济人的法律人格抽象。近代法治中,意思自治被奉为神圣,人可依其个人的意愿创设权利义务被视为铁的法则。市场是决定人际关系的唯一事实,法律的任务在于使市场无拘无束地发挥作用,使个人意志的空间得以更大的展现,契约自由成了法律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属。人们聚居在市场周围,变成了城镇居民,成为工匠或商人。居民和商人指的都是城镇定居者,资产阶级和城市居民也是同义的。梁慧星先生曾指出,近代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基础建立在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上。在这种氛围中,“人的概念本身已经不再显得重要,重要的是人的权利能力。当法律把人规定为一个上位概念的时候,法律只把人这一概念当作一个工具,借助于这个工具,立法者可以建立作用于社会的规范体系”。权利能力被平等地赋予给所有的人,等量齐观而不用考虑其社会经济地位、职业阶层、资源禀赋。人的多样性、情感、意志与利益的多元化被微缩和简化。个人的特质被抽离和夷平。经济人在法律上得到了全面确立,并获得了普遍的一致性。

经济人假设在传统法治中的运用是不可忽视的,近代法治主义正是基于经济人假设理论而高举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的自由主义旗帜。形成了权利本位的法治观,从而极大地推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人假设固有的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近代法治的危机。

第一,近代法治的法律价值单一。在经济人范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近代法治主义,也像经济学的目标一样,将追求财富增长的极大化作为终极关怀,反映在立法上则是坚持个人本位,片面追求效率价值和个人权利自由价值,将个人作为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个人在本质上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并不欠社会任何东西。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保障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即是这种价值单一的突出表现。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排斥人的其他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忽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更否定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其他价值。从而不可能将生态保护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

第二,近代法治导致了社会的不公。近代法治以经济人预设为前提,通过对民事主体的高度抽象,清除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任何具体的特征,把每一个人都看作是彼此完全相同、完全一样的、同质的人。不管是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还是家庭作坊主和农场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在这个基础上,构筑了其庞大的规则体系。一切人都是相同的,法律必须对每一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法律不对具体人格进行几乎任何程度的识别。作为近代民法支柱的三大原则,即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无不来源于它对经济人同质而平等的抽象假设。立法者深信,惟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实现人类真正的自由,并在自由的逐利过程中,实现人类的最大福利。但是由于个人先天条件、机遇、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差异,片面强调形式平等,对所有的人一律同等对待。只会造成丛林法则下的弱肉强食。如果法律不正视工人与资本家、经营者与消费者、垄断集团与中小企业之间事实上的差距,不正视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则无异于默许以强凌弱。“主张关于政府不仅应当推行‘形式正义,而且应当实施‘实质正义(即‘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的要求自法国大革命始就不断为人们所主张。到19世纪末,这些观点已对法律学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显然,以经济人预设为基础的近代法治在表面上宣扬权力平等和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实则带给社会的却是强者对弱者的主宰和征服。

第三,近代法治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经济人预设认为个体的增量能完全体现为整体的增量,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则必然会促进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选择和独立判断。但是,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结构,它既由个体组成,又具有超人个性,并非个体行动的简单累加。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这种简单的相加和假设或许能够体现其合理性,因为早期资本主义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时代,个体的经济影响力小,个体对全局利益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当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时代,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足以与社会大多数人乃至国家的利益对抗,这时,人们认识到个人利益的片面增进很容易对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社会并不是按照经济人所预设的那样良性运行来达到其利益目标。当面临个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自由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对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状况。近代法治的调节已经显得软弱无力。历史的发展也已经证明,以经济人为预设的近代法治没有导致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社会人范式与现代法治的进步

传统经济人理论的困厄在近代法治中日益凸现,使人们愈益认识到经济人狭隘的功利性给近代法治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阻滞作用,人们强烈要求冲出传统经济人藩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寻求新出路。现代法治呼唤新的人性假说,不应再是不抱任何动机,只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并只按经济原则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而应是坚持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相统一、最大利润与满意利润相协调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新型行为主体——社会人。社会人就是负有社会责任的人,即以追求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为责任的人。社会人的出现是现代法治理念日渐盛行的结果,社会人的要义在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冲突时,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应加以限制,并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来满足、协调、调整这些重叠和经常冲突的要求。

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过渡,是对人自身认识上的一个飞跃。社会人的法律形塑是为了突出社会整体利益而非强化个人利益,也就是说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合理限制个人利益是必要的,社会人是一种权利受限的法律人范式。社会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权利本位观念之流弊,克服了经济人的个人自由放任主义之缺陷,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促使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社会公益之实现。与此相适应,法律为顺应现代社会这一变化。自身作了相应的调整,发生了由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观向团体主义的社会本位观的转变,从而极具权利社会化之特征。与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预设相比,现代法治下的社会人预设在理论上有如下一些突破与进步。

其一,社会人摒弃了传统经济人纯粹利己的本性,包含“利他人”的因素。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一切现象都根源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他们把一切利他行为均视为利己行为,处于市场交换中的每个人都心怀“自利的打算”,为对方提供帮助的目的决不是出于利他,而是出于力图用自己的资本使其产品得到最大价值的利己目的。即使是助人为乐也只不过是满足了个人的心理需要和主观欲望。如果说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前提是人性恶,即利己是其基本动机倾向。那么“利他人”的人性假设前提是人性善,利他应是其基本动机倾向。他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换取某种即刻可见的他人利益;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换取某种未来的他人利益;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换取某种实际无效的他人利益,即愿为他人利益而不讲究实际效果。除了后一种属于特殊和个别的利他行为之外,前两种利他行为既存在于单位、家庭和社会等各个范围,也存在于经济、军事、文化和政治等各个领域。可见经济人与“利他人”完全是人类所具有的两种行为特性和行为倾向,他们之间是相通的。社会人能够超越利己而扩大为利他,成为“利他人”。因此,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在利他的同时也能兼顾利己,这本身更符合社会实际,因而更具有科学性。

其二,社会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非理性人的因素,从而还原了人的有限理性本质。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由于具备完全的信息和理性,经济人一定能够找到实现目标的所有备选方案,并预见这些方案的实施后果,从而依据某种价值标准在这些方案中做出最优选择。所以,所谓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理性与非理性一般呈现出相对性、程度性和历史性,马克思认为,“人类理性最不纯洁,因为它只具有不完备的见解,每走一步都要遇到新的待解决的任务”。卖淫、造假、盗窃、抢劫这些肮脏、邪恶、荒唐的行为虽然为社会所不容乃至唾弃,在经济人假设下却完全可能由于具有构成其行为动机的目的和限制其达到目标的约束条件而成为理性。由此可见,经济人与非理性人是密不可分的,经济活动中的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双重标准。近代法治中纯粹理性的经济人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人的理性总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的。因而,社会中的人总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这就是说,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束缚,这就是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

其三,社会人吸收了一定的道德因素,使人的存在更加具有综合性。在近代资本主义法治背景下。

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积累财富、改善人类生存和发展境况的恒久动力。每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具有自己的独立发展目标,其法律体制不仅允许而且实际鼓励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随后,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功利观念大大强化。那种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的经济人逐渐遭到了人们的批判。人之所以为人,除了对物质的追求外,还应有一定的道德追求。经济人获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有效运行的经济秩序中进行,而道德则是维持和调节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手段。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一旦离开了道德规范,他所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必然会加大。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纯粹的不具有道德意义的经济人也是不存在的。人们参与到特定的经济关系中,总是从事着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固然期待着经济效果,同时也期待着一定的社会效果,并且不愿意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背离。因此,人们选择一种经济行为形式,同时也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道德环境。历史与实现告诉人们,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其经济行为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对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完善,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对他人和社会都负着道德责任,也就应当接受社会道德对其行为的评价、规范和约束,并以此作为自己从事经济活动的思想道德基础。由此可见,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总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那种把统一的人分为经济人和道德人并认为二者是截然对立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与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不相符的。社会人并非把获利看作绝对的坏事。他反对的不是获利和追逐利润,而是非理性的、不道德的获利,以此来引导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应通过人的自身能力和主动性去合乎理性地、合法地进行,做到合理的、有道德的获利。因此,在现代法治中,社会人修正了经济人的非道德性,使人的存在更加具有综合性和社会阐释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无论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权利本位观,还是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观,强调的都是人类利益至上,仍然囿于文艺复兴以来的所谓“人是地球的主宰”这一思想观念的窠臼;仍然以通过高投入、高消耗的方式来追求毫无节制的享受;仍然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仍然对自然环境采取无视和征服的态度,并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和掠夺自然环境,从而导致震惊全球的生态悲剧屡屡发生。进一步说,这种以权利本位为基础的经济人和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人归根结底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依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看,所谓环境,是指人类环境,即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亦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在人类中心主义论者的眼里,无论是近代法治下理性的经济人还是现代法治下的社会人都突出强调人对自然、社会的需求,这种需求都具有无限性,区别仅仅只是“私人性”需求和“公共性”需求罢了。而在这种物我或客主的二元世界观中,物即资源是有限的、是稀缺的,这种需求的无限与资源的有限的矛盾必然发生冲突。近现代法律按权利义务的模式来设置规范,以规制人们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想解决这种无限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所谓法律要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

由上不难看出,无论是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还是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囿于其自身的时代实践,对于遏制生态危机,保障人类社会的永续生存和发展都显得力不从心,从而与生态主义的法律观念要求相去甚远,为此,法律制度的演进不能不需要一种新的人的范式来支持。

三、环境资源法对生态人范式之诉求

(一)环境资源法需要新的人范式

当代的环境危机,无论是由人类对废弃物排放引起的,还是由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引起的,本质上都是一个生态问题,因为它们破坏并恶化了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的生存状态。现代生态学研究表明,自然界中生物的存在,一方面与其栖居地的条件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以竞争、共生、寄生等方式形成物种间的营养链网结构;自然生物是不产生绝对意义上的废弃物的,它们在物质上总是处于以流动和循环为特征的动态平衡之中;无数自然生物的个体与群体,各自占据不同的生态位,从而使自然界所能提供的生存资源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并形成了空间上既相互分割、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联系的宏观格局与微观格局;自然生物的丰富多样性,不仅维持着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而且支持着生态系统及其组分的进化势。自然生态系统的以上这些特征,引起了人们对当代环境问题的生态学反思,对历史悠久的人的关系的生态学反思。同时,大量的事实也证明人类不能为所欲为地主宰自然界,人类作为自然界中的一种生命形态是不能违背而必须遵从生态学规律的。这就要求人类开始从人与生态和谐角度探索和重建新的经济模式,新的科学、技术、文化、思想模式,并树立新的法治人范式。概言之,就是要探索人类发展的生态化方向。那么,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中的人范式则需要具有生态化属性。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人的范式假设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法律都必须建立在对现实人性理解的基础之上,但是人性的形成与发展又受着法的制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也将推进人性假设理论的发展。在法学领域中如何建构一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新的人性模式呢?笔者认为,应对人的本性作出较为准确的解读,法律上人的模式建构应当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应当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选择合理要素。从法律的视角看,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的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就人的模式建构而言,特定的法律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

其次,应当忠实于人的本性。一方面,人的模式的建构本身就是立足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那么对这种人的模式的预设就没有实践意义。因此,“对人的本质的把握,只有如人在其自我体验中的那样,把他作为人格的个体,相应的观点才会是不矛盾的”。

最后,要符合对象普遍性原则。布坎南等人曾指出:“最简单的模型可能是这样一个模型,它假设,事实上,大多数个体的人的所有外部特征本质上都是相当的。”人作为一个“类”,必然具有某种共通之处,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人都处于社会之中,共同享有一个地球。人的模式预设也应基于这些共性之上,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

因而,立法者在立法前必然要基于上述原则对所要规范的人作出假设,再基于假设的人设计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假设的人一旦为制度和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肯定,就转化人的法定模式,要求现实的人依此模式实施行为和发生关系。如前文所述,在传统法治背景下构建的经济人和社会人从本质上而

言,仍然难逃人类中心主义的窠臼,以此为基础设计的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必然不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因而,对生态危机的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展开需要一种新的人的范式为基础,这个新的人的范式就是生态人范式。

(二)生态伦理的新认知:生态人范式构建的理论基础

生态人假设是一种更高境界的人性假设,但这种假设实质上并没有否定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它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乌托邦或空中楼阁,而有其存在的现实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人在自然界的道德责任,这是生态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新认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生态伦理产生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严肃反思,它超越传统哲学关于人与自然分离、对立的观念,而使伦理的眼界扩及荒野投向自然,把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它的首要理论问题。罗尔斯顿曾经指出:“根本的哲学任务,不就是发现一个完整的伟大的伦理,认识人在阳光下的位置吗?”的确,生态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包含着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和超越,它从整体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每一物种在维护整个生态系统健康存在中所起到的作用,并在此意义上评价一个物种的价值。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工具性价值关系只是价值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人的尺度不再是价值评价的唯一依据。基于对自然价值的重新认识,生态伦理还试图将权力扩展到动物界、植物界,乃至所有非人类实体,即力图将所有非人类实体纳入到人们的权力话语中,赋予它们“权力”的资格,从而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受到约束。而无论是对自然价值的重新认识还是自然权利的提出,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对人在自然界中重新定位,确立人在自然界中的道德责任。

传统伦理是一种人际伦理,其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外在的主客体关系,发展了一种把道德关怀仅限于社会的伦理学。在这种传统的人际伦理学中,人们把道德认识与调节的范围局限在人与人或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人只有对他人和社会才具有道德责任。自然不具有道德地位,它被排斥在道德关怀之外。正如施韦泽所说:“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伦理学,因为它只涉及人对人的关系。”生态伦理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人不仅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相互依赖,而且生存于自然,人的生活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将人置身于自然中,把自己视为生态整体的一部分时,就意味着人类应当从自然的征服者转变为生态共同体的平等“公民”。因而,他的道德责任不仅是公正、仁慈地对待他人,尽力增进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且要尊重生态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把是否有助于生态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作为评判自身行为的善恶准则。人作为自然中的人,不仅应当承担他在社会中的道德责任,更应当承担他在自然界中的道德责任。“人类栖身于文化共同体中,也栖身于自然共同体中。因此,伦理学的一个未完成的主要议题,就是我们对大自然的责任”。一方面,生态伦理从保护和增进自然价值的角度提出了人类在自然界的道德责任。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自然资源,没有了清洁的水和清洁的空气,人类就无法延续。在这里,保护自然就是当代人对后代人、个体或群体对整个人类的一种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从生态整体主义的角度看,生态系统具有的价值,使我们既要对那些作为生态系统中内在价值的动物和植物负有义务,也要对这个保护、创造着生物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生态伦理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强调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并不否定人的地位。人作为地球进化的最高阶段是地球上唯一具有道德意识、能够辨别善恶是非、进行道德自律的生物。人所具有的“这种客观评价(欣赏自然中的客体)的主观能力(主体的能力),是一种值得格外加以赞赏的高级价值”。人应当将这种更高级的价值展示出来,不是通过对自然的征服和自身利益的增进,而是运用他们独特的理性和道德,真正超越其他存在物,成为自然的完美的监督者,为自然的权力代言。人在自然界中的责任包含了人在社会中的道德责任,但前者并不归结为后者。因此,人应当培育尊重和爱护自然的道德情操,承担起对生态系统的道德责任,这是人类完美性的展现,人类道德完善的巨大历史进步。

总之,生态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知。揭示了人类在生态系统中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这就是尊重自然,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伦理对人在自然中道德责任的新认知,深刻体现了生态人范式在人类面临环境问题下的现实性和必然性,成为生态人范式得以构建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资源法中生态人范式之界定

(一)生态人范式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生态人假设旨在克服经济人与社会人假设本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建立一种既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又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全新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以此作为环境资源法人性观的逻辑起点。那么,环境资源法下的生态人究竟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由于人类是自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自然的主宰,人类的活动必须依照生态规律进行,人类和其他生物具有平等的地位。传统的法学研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而展开,因此,也只确认人或人的集合是法律的权利主体。传统法律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人与人的关系。将人视为生态人,就是要将人类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可是法律权利主体的一部分。人类既然生存在地球上,必须尊重地球上其他物种乃至整个大自然的权利。

因此,生态人要求人类首先应该具有一种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生态意识,其次要具有自发地产生尊重与保护自然的观念及其行为的生态道德进行反思和评价的生态良心,最后还要具有对生态环境抱有一种科学认知能力的生态理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生态人并非规定人类杜绝利用资源,为维护环境而维护环境,而是确立一种人与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发展关系。因为如果把资源、环境与人类隔裂开来,使环境成为外化于人类的存在,便也失去了相对于人类的价值。生态人是对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种积极的扬弃,整合二者的有利特性才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简言之,生态人是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冲突日益加剧境况下的新的人范式,是重新认识自然价值,对自然给以道德关怀,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系统整体的人;是尊重生命和自然,爱护环境和资源。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群体生存环境的人;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以增进生态整体利益和价值作为行为出发点的人。生态人的产生,不仅是人性观的发展,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人、社会、生态系统的整体进步。

笔者认为,生态人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在生态意识之中。所谓生态意识,是因当代环境问题而诞生并随当代环境运动传播的一种反映着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社会思潮,主要涉及对大自然价值的新认识和人对大自然道德责任的新认识,概括起来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并进的意识。在环境资源法下构建

生态人,最根本的是要确立生态意识。近现代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已经背离了人类的生存利益,因为它的生产和消费都不是从有利于人类的健康生存需要出发,大量“有害生产”和“有害消费”的存在,已经危及了人类的健康生存。我们无节制地对自然界的掠夺性开发,也是对人类的可持续性生存的威胁。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价值取向,抛弃那种背离人类生存利益的价值取向,改变那种追求享乐的人生态度。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应当把生态利益作为最高利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较高的道德认识水平,应该包括对生命和自然的尊重。对保护自然和生命具有道德情感和道德习惯,能自觉遵循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履行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基于以上分析,生态人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态人具有整体共生性。针对人与自然分离、对立,人高于自然的传统观念,生态人的人性预设首先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的前提,人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不可分割。正因为人是自然存在物,所以人必然在自然界中展开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没有自然的长期演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必要条件,人类社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人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本性,就是自然通过人来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本性。基于生态系统的角度,人就应当成为大自然的神经和良知,关心其他生命的疾苦,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人类应当成为大地的看护者而非占有者,在捍卫自然界的完整和秩序中起带头作用,使人的价值和尊严在护卫大地的行动中体现出来。保护地球不仅是为了人类生存,同时也是为了使人变得更加完美,是某种发自道德理性的“绝对命令”,是人类必须用生命来承担的。在此意义上,作为一个生态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基本要素,人都不是独立于自然的。“在整个生态系统的背景中,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并由自然支撑的,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地也保持一种完整”。

第二,生态人具有和谐发展性。生态人不是使人受缚于自然,不是使人屈从于自然,也不是所谓的“以自然为中心”,生态人同样要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人类同样要为了更好的未来向前发展。但是生态人有了一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在热爱、保护、顺从、适应的基础上利用和重构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谐平等观念的提出,体现了人类与自然共生共存,人类应尊重自然界的价值观和生态规律”。传统法律中的人范式,不管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都坚持以人的发展为唯一目的,以人类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增进为中心,由此导致人们对自然的贪欲肆无忌惮。而生态人着力解救人的形象,他们没有贪欲,导致贪欲的心理能量被转向了对人与自然和谐的追求,他们不会贪婪过度地占有、消耗和浪费自然资源,不会无所顾忌地向自然倾倒废弃物,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他们会理智地对待自然,在协调共生的范围内利用和重构自然,进行适宜合理的物质能量交换,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提高生态系统各要素的协调度和有序度,增进和保持生态系统的再生和永续能力,维护自己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生态人还具有公平正义性。生态人所具有的公平正义是指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实质上包含了机会的公平和实际的公平两重含义。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它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对环境资源的滥用和破坏的后果也不仅仅危及个别人的生存,因为它是全人类持续生存的必要条件。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生活在一个遥远的地方而否认我们对他人负有的责任,尤其是对于生态环境而言,任何个人影响破坏和滥用浪费资源的行为都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只是影响局部哪一个的利益,而是会危及和损害同时代其他人的生存发展利益。同样,我们还有责任给后代一个适宜于他们生存的自然空间。当代人不能片面地和自私地追求当代人的发展和消费,而剥夺本应后代人享有的同等的发展和消费的机会。如果空间距离不能成为我们推卸义务的理由,那么时间距离也不能。当代人必须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要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认真对待自己的发展,任何不负责任的非理性短视行为,都会给子孙后代带来灾难性影响。

(二)生态人行为的基本原则

生态人是现代人应该回归的合理生存状态,生态人的根本价值目标是追求整个社会内部机制的生态化,并努力以生态文明的方式重建一个生态社会。因此,作为生态人,生态意识将作为一种根本的理念始终贯穿于他们的行为当中,生态人的行为将遵循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自愿的简单原则

自愿的简单原则是生态人全新的生活价值观念和行为原则。面对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威胁,面对消费主义和现代性发展理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生态人需要改变传统的消费模式,少私寡欲、清静恬淡,践履一种简单而回归本真的生活。人类生活的文明程度,不是在于“生活标准”即物质占有量的不断提高,而是在于“生活质量”即物质的充分利用和精神生活的完善。生态人就是以最低限度的资源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最大爱护,满足自身日益讲究但简单的物质需要和不断成长的精神需要。生态人不再把享受的目标放在物质方面,不强调物质的无限占有和尽情享受。生态人的生活方式始终与物质利用的节俭、自愿的简单化联系在一起。正如莱斯特·布朗所指出的:“自愿的简单化或许比其他任何伦理,更能协调个人、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和各种需求。”

2、生态效益原则

生态人认为富有生命力的大自然和人本身的和谐关系,乃是人类和社会发展的一切进步形式的真正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基础。因此,生态人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生态人的行为活动始终是服从生态系统需要的,其负有的使命就是使当前灾难性的生态关系能协调一致地成为相互抱有善意的一种和谐联系。人作为自然界有生命的东西,从本质上说,同其他自然界的存在物处于和谐关系之中。生态人力求摆脱工业革命以来因人类不良行为所带来的生态灾难,力求维护保障地球上人类生存的生态平衡原则,即用生态效益原则来取代现代性发展理念下的利润利益率原则。生态人在行为中坚持生态效益原则就是坚持人的行为要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美丽,摒弃唯经济利益是问的传统利益观,保护和增进生态系统的利益,恢复和发展本质上的生态和谐。

3、物质再生利用原则

资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灾难性后果促使人类开始反思和总结传统资源利用方式的弊端。随着人类认识程度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人类开始探索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生产和消费的无害化排放和零排放的新途径。实际上,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弃置的废弃物,是资源的物质成分和能量的转化物,这些转化物虽然失去了资源的原有使用价值,但其仍然含有物质和能量功能,如果对这些物质和能量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就可以使其转化为新的产品或原材料,这就是物质的再生利用。物质资源的再生利用是生态人特别注重的一个行为原则。罗马俱乐部的学者们曾指出,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后代人的利益,“必须发展一种使用物质资源的新道德”,最低限度地使用资源。“人们应当以节约和积储为荣,而不是以花钱和弃旧为荣”。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做到废物不废、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最大程度上做到物尽其用,既可以防止环境污染又可以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良好的生态效益。

4、环境道德原则

环境道德原则是生态人在行为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环境道德的道德规范是基于生态伦理的基本原理制定的用以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规定了人的行为怎样才是道德的,怎样才是不道德的。前文已经提到的人在自然中的道德责任,如尊重自然、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都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具体而言,就是应当维护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尊重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对非人的生命存在物给以应有的道德关怀,维护物种的多样性,禁止破坏生态系统物质循环机制的行为,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损害等。生态人在行为中坚持环境道德原则就是力图将人类的道德水准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使人的行为限制在地球的承受能力之内。让人们意识到每个人应该对自然界的影响负责,任何破坏和损害生态和谐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5、能动创新原则

生态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尊重,并不是为了追求和主张一种停滞而封闭的文明,也不是不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态人决不是以牺牲发展来求生态的持续,而是既要持续又要发展。自然界的资源是有限的,但是人的创造力是无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在于是否控制和改造自然,而在于如何改造以及在改造过程中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生态人在行为中坚持能动创新原则,是指生态人不是单纯地维护生态环境,不是简单地维持一种原始的静态平衡,而是运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理性地改造和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把经济活动纳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大系统,通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起一种动态的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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