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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教对罗斯封建制度发展的促进作用

2009-03-19杨翠红张晓华

西伯利亚研究 2009年1期
关键词:拜占庭基督教罗斯

杨翠红 张晓华

摘要:东正教对罗斯封建制度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完善罗斯封建等级制度,即通过引进拜占庭“皇帝”观念、神化王权、调节王公内部纷争等方式巩固统治阶级,利用等级制度和宣扬阶级不平等手段安抚被统治阶级;教会本身成为封建大地主,有助于罗斯封建土地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加快国家法制进程和教会法律参与国家管理,促使罗斯封建司法制度的形成。

关键词:基督教;罗斯;拜占庭;封建制度

中图分类号:K51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1-0042-04

罗斯引进拜占庭东正教为国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其中以政治目的为主,即接受东正教有利于亟待完善的封建制度的发展。事实证明东正教的传入确实起到了这一作用。

一、促进封建等级制度的巩固

(一)促进统治阶级的巩固

首先,引进拜占庭“皇帝”的观念。拜占庭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开始于君士坦丁时代,“皇帝血亲世袭皇权、皇帝总揽国家所有权力并担当最高立法者和执法者,包括军队和宫廷在内的庞大的国家机构完全对皇帝负责是这一制度的主要表现”。后经查士丁尼、瓦西里二世等帝王的改革,中央集权制度日臻完善。“罗斯洗礼”后,伴随东正教的传人,拜占庭强化皇权的政治观念深入罗斯,使罗斯大公认识到“上帝确定的皇帝不仅对外保护国家的安全,而且要确立国家社会的内部秩序”。弗拉基米尔以前的大公主要通过对外征服的方式,保证国家的外部安全,他们主要履行的是原始社会军事首领的职能。弗拉基米尔确立东正教为国教后,在加强国家军事防御的基础上。通过结盟和联姻的方式与周边和西欧国家建立友好关系。据罗斯编年史记载,捷克王公的使臣于992年到达基辅,向弗拉基米尔“表示敬佩和敦睦之忱,祝贺大公受洗,并赠以厚礼”。编年史在评价996年基辅大公和捷克王公的关系时写道,“他们之间是亲善的”。“弗拉基米尔在受洗之后娶拜占庭皇帝瓦西里二世之妹安娜公主为妻,安娜死后又同德国库诺·冯·恩尼根伯爵的女儿结婚。”“波兰王公勇王鲍列斯拉夫娶弗拉基米尔的女儿普列德斯拉娃。”同时,弗拉基米尔更加重视国家内部秩序的建设,主要表现为废除多神教、推行东正教,东正教推广到哪里,大公的权力就扩展到哪里。弗拉基米尔向诺夫哥罗德推行东正教,表面是传教活动,实质上是使诺夫哥罗德服从于基辅大公的权力。弗拉基米尔向罗斯其他地区的传教活动也是一样。罗斯的东正教化过程,也就是大公权威地位确立的过程。由此可见,东正教被确立为国教,使弗拉基米尔由原始社会的军事首领转化为封建社会的君主,其权力大大加强。

其次,神化王权。罗斯大公引进拜占庭东正教,主要是看重其神化王权、强调政权高于教权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大公在国家中的地位。东正教传人罗斯后,为适应罗斯大公加强统治的需要,竭力为王权罩上一层神圣的光环,突出表现为将封建王公封为圣徒。在基辅罗斯第一次被宣布封为圣徒的两个人,不是修道士或主教,而是两位年轻的王公,即鲍里斯和格列勃。尊王公为圣徒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它把真正的政治人物和宗教崇拜结合起来。对鲍里斯和格列勃的崇拜既提倡忍受苦难的东正教精神,又把大公家族的权威奉若圣明,从而大大加强了罗斯大公在国家中的地位。教会思想家在自己的说教和政论演说中也积极宣传王权神化的观念。第一位罗斯人都主教伊拉里昂的名著《论教规和神恩》,极力为弗拉基米尔大公歌功颂德,并把他同君士坦丁大帝相提并论。后来罗斯教会不仅把弗拉基米尔大公尊为圣徒,而且把奥丽加也加封为圣徒,其目的是为了在基督徒的心目中给大公的政权戴上神圣的光环。

再次,调节王公内部纷争。“主教必须从波雅尔贵族中选出;当修道士的也是一些王公和波雅尔贵族。因为落发的人要捐献村庄或钱财;商人和富裕农民出身的修道士只是一种例外。”高级神职人员与修道士的出身,说明了宗教界的统治者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保护现有的剥削制度,教会上层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事务。他们不但具有司法特权,而且还经常参与调节罗斯王公内部纷争。1097年,当别列雅斯拉夫大公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与同盟者奥列格欲共同反对基辅大公斯维亚托波尔克而准备内战时,已经饱尝战乱之苦的基辅人民请尼卡莱都主教充当和平使者,调解纷争,避免内战。尼卡莱都主教动情地劝告已经兵临基辅城下的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大公:“大公,我们乞求你不要破坏罗斯人民的土地!如果你们互相攻伐,异教徒就会欣喜万分地侵占我们的土地。这些土地是你们父辈和祖辈们历经千辛万苦才拥有的,他们悉心经营这片土地,并不断拓展,而你们却欲使这片土地遭受危险!”由于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大公是虔诚的基督徒,顾念都主教的权威地位,当他听完都主教的陈述后,“没有拒绝都主教的要求,立即退兵”。这场战争随即得以避免。

(二)安抚被统治阶级

一方面,教会的教阶制度促进了罗斯封建等级制度的发展。拜占庭东正教会的最高首脑是大牧首,以下依次为都主教、大主教、主教、副主教、大司祭、修士大司祭、主持司祭、司祭、修士大辅祭、辅祭、诵经士。他们各自的权限和职能不同。例如:大牧首是最高级称谓的主教,享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力,管辖一至几个大主教区;都主教是重要城市及所属地区教区的首脑,其教区隶属于牧首;大主教隶属于都主教,一般主管一个大主教区,有权任免所属主教;主教是教会的高级神职人员。通常主管一个教区。可见,拜占庭东正教的教阶制度等级森严,责任明确。东正教的传人,使罗斯信徒在接受东正教的同时接受了与拜占庭封建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教阶制度,也有利于接受世俗社会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

另一方面,宣扬阶级不平等是上帝的意志。东正教在巩固封建主对人民群众的阶级剥削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教会利用宗教思想麻痹人民,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1.东正教宣扬阶级不平等,要求劳动人民安于被剥削的现状,温顺服从,忍受现世的苦难,以赎人类自亚当、夏娃继承下来的“原罪”,死后才能进入天堂。东正教宣扬殉难、忍受痛苦的精神,将鲍里斯和格列勃封为圣徒,这不仅缓解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为被统治阶级树立了忍受苦难的榜样。2.教会号召人们放弃尘世的幸福,即宣扬禁欲主义,并把隐修士和苦行僧的事迹编成传说故事,作为受压迫者和贫苦人民效仿的典范。3.教会极力使受剥削的群众相信他们的反抗徒劳无益。只有教会能使他们“得救”。教会把阶级不平等和剥削制度奉为神圣,说社会不平等是“上帝规定的”。诺夫哥罗德大主教路加-日加塔在其《训诲》中对引自《新约》的“你们要敬畏上帝,要崇拜王公。”这句话的注解是:基督徒“首先是上帝的奴隶,同时也是国君的奴隶”。1076年的《斯维雅托斯拉夫文选》这样教导读者:“你们要敬畏上帝,要聆听大公的教诲,更要对他

诚惶诚恐。目无国鼎,就是目无上帝。”因此,列宁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

人民群众之所以相信教会的说教,主要是因为中世纪时期人民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教会的宣传缺乏自主的分辨能力。相反,宗教思想体系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僧侣控制教育,并起到禁锢人民头脑的作用。东正教传人罗斯后,形成了强调殉难、忍受痛苦、认同贫穷的传统,这对于战乱频繁和生产力落后的罗斯加强统治是非常有利的。东正教适合基辅罗斯正在形成的封建关系,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和增强,成为巩固封建制度和国家威信的有力武器。正如恩格斯所说:“封建的教会组织利用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而且僧侣又是唯一的受过教育的阶级。因此,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二、促进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罗斯由原始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保存了大量原始社会民主制度的残余,如“卫彻”制度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辅罗斯大公逐渐放弃了没有固定收入的索贡制度,对人民剥削的注意力转向土地。基辅大公、地方王公、大中小波雅尔贵族组成了封建地主阶级。

自从罗斯国家接受东正教以后,封建地主阶级增加了新成员——教会。11~12世纪,教会和修道院从各级封建主手中得到封赐和捐赠的大量土地,经营领地已成为教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史料记载基辅佩彻拉修道院曾多次接受捐赠、赏赐土地:如1061~1062年,伊兹雅斯拉夫·雅罗斯拉维奇曾应修道院的请求,将一片土地连同一个较大的村落——别列斯托沃村交给它。雅罗波尔克曾将涅波里斯克、捷列夫斯克和卢奇斯乡以及基辅周围的土地交给了该修道院。

教会不仅利用宗教迷信骗取信徒的产业和圣礼的报酬来增加教会的财富,还以建立教堂、修道院为名大肆占用公社土地。这种靠敲诈勒索夺得的土地为数并不小。有时教会和修道院还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土地。如《大诺夫哥罗德章程》上曾记载,在12世纪前半期,一块城郊草地被诺夫哥罗德一修道院——安东尼耶夫修道院从行政长官的孩子手中买去。

由于教会有依照遗嘱获得财产的权利,教会土地不得买卖或更换,永远留给教会,限制教会土地的租赁等,到12世纪,教会与修道院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例如,基辅佩彻拉修道院就拥有整个州和城市的土地。随着教会世袭领地的形成和发展,教会已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主教辖区在12世纪时几乎与最大的公国相当,主教占有大规模的农业用地、村落和城市。

教会上层成为拥有大量土地的封建主,其经济利益直接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捍卫封建土地制度的生力军,从而促进了教会上层与封建王公政治联盟的巩固,也促进了封建关系的确立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封建司法制度的形成

(一)推动国家法制的发展

早在基辅罗斯接受拜占庭东正教以前,拜占庭继承古罗马的传统,一直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在6世纪查士丁尼时代就制定了《查士丁尼法典》。东正教传入罗斯后,拜占庭的法制观念随之传入罗斯。“罗斯洗礼后弗拉基米尔试图按照拜占庭基督教的形式改革古罗斯刑法。他以令犯罪王公交纳罚款代替死刑、体罚。”在11~12世纪,罗斯的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基里尔文字普遍推广,书籍流传更加广泛,为成文法的出现准备了条件。随着封建关系的确立,罗斯大公制定了维护封建主阶级利益的《罗斯法典》。《罗斯法典》是古罗斯最早的成文法,法律条文体现了阶级不平等和保护封建地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第29条“如果某人诱拐他人的霍洛普或女奴隶,必须支付十二格里夫纳的罚金”;第32条“某人烧毁属于王公所占有的野蜜蜂巢,或者偷盗野蜜蜂,应支付三格里夫纳的罚金”。还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条款,如第34条“如果某人填平界沟或拔除界桩,耕种他人的田地,处以十二三格里夫纳的罚金”。此外,还包括大量关于商业贸易关系的条文。它是古罗斯国家全面系统的司法实践总结,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

(二)教会法律参与国家管理

古罗斯法律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刑法、继承法、权益法,反映在《罗斯法典》中,由王公为主的世俗权力部门掌管;另一部分是家庭法、婚姻法和教会法,由以主教为主的教会部门掌管。《罗斯法典》中几乎没有调整家庭内部矛盾、婚姻关系的条款,有关家庭、婚姻关系的条款主要反映在《弗拉基米尔章程》和《雅罗斯拉夫章程》中。在《弗拉基米尔章程》中有关于教会法律事务的详单。

教会的司法权力主要分为三大范围:1,对全体基督教居民的审判;2,对一定区域某些民众团体的审判;3,教会封建主对其所属人口拥有司法权,包括民法权和刑法权。可见,教会法律控制下的罗斯居民不比王公政权控制下的居民少。11世纪,教会司法权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内部,它帮助封建世俗权力巩固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和相应的社会关系,规范了婚姻、家庭以及亲属之间的关系,帮助克服了原始部落关系的因素,用新的阶级社会的法规代替传统的公社制度的法规: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为唯一的婚姻形式、永久的家庭形式的制度,禁止近亲通婚,以避免遗传退化。

司法特权对于教会是非常重要的。罗斯大公把大量案件和人犯交由教会审理,使教会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凡是多少与宗教有关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什么人,都归教会审理。这包括涉及婚姻法和家庭关系的一切案件,有关妖术与巫医术的案件,涉及亵渎神明行为的案件,盗窃教会财产的案件,从事皈依东正教之前的崇拜的案件,一切附教人员彼此之间发生受欺侮的案件或者纷争和遗产继承案件。

教会法律同世俗法律一样,具有阶级统治的性质,主要针对教区控制下的劳动者——农民、手工业者等,对为其提供物质利益的罗斯王公则网开一面。如《罗斯基斯拉夫章程》中规定:“我给圣母教堂和主教蜂蜜、商品等物品,教会就无须审判王公的任何人。”

综上所述,东正教被确立为罗斯国教之后,仅从等级制度、土地制度、司法制度三大方面就足以看到东正教对罗斯封建制度发展的促进作用,从而保障罗斯封建社会的快速、平稳发展。

责任编辑:刘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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